离婚十年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
离婚十年后如何变更孩子抚养权(离婚时放弃孩子抚养权)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经常会上演各种“夺子大战”也有些人视孩子为“拖油瓶”拒绝抚养……
孩子是上天给父母的恩赐
是上天给予一份婚姻最美好的馈赠
人生百态
夫妻一旦离婚
经常会上演各种“夺子大战”
也有些人视孩子为“拖油瓶”
拒绝抚养……
近日,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
让我们一起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01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于2009年3月登记结婚。于2009年6月生下朱小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合,矛盾不断,2012年协议离婚。双方约定朱小某由被告朱某抚养,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孩子十八周岁。
原告王某认为,朱某重新组成家庭,并育有一子。被告重男轻女,势必对婚生女朱小某漠不关心。于是,请求判令女儿朱小某归自己监护并抚养,并要求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抚养费2000元。
被告朱某辩称,原告在被抚养人的抚养问题上存在明显过错。为了自己在离婚后方便再嫁以及生活上的自由洒脱,在被抚养人尚年幼最需要母爱的时候,置被抚养人于不顾,且从来没有支付过双方约定好的500元抚养费。
原告在强行抚养被抚养人的过程中明显不利于被抚养人,被抚养人的学习成绩持续下降,且由于原告的工作性质关系,对抚养人的生活方面照顾不周,陪伴都很少,且管教不严,不利于被抚养人身心健康成长。相反,被告的家庭条件和教育资源更适合抚养被抚养人。
02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变更抚养权纠纷。对子女的抚养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本案中,原、被告协议离婚时对孩子抚养问题作出了约定,由朱某抚养朱小某。今王某要求将女儿朱小某变更由自己抚养 虽系行使自己的权利 但综合孩子的意愿、教育环境等因素,从健康成长角度出发,朱小某由父亲朱某抚养更为有利。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法官说法
离婚案件经常上演所谓“夺子大战”,讲的就是争夺孩子的抚养权。这实际上是有些父母陷入了误区,将孩子视为自己的财产,将抚养权视作一种财产权利。抚养权是一种人身权利,同时又是一项义务和责任,包含了父母对孩子的教育、照料、监护等内容。
其实,父母与子女的关系,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双方仍然都享有孩子抚养权。区别在于,与孩子生活的一方享有直接抚养权,另一方享有间接的抚养权。
夫妻间情缘已尽而分离,破碎的家庭难有和谐,这已经使孩子幼小的心灵受到了一次创伤。如果再来一次“夺子大战”,孩子左右为难,无疑是对孩子的再一次伤害。希望为人父母以孩子的身心健康为基础,放下心结,坦诚沟通,不忘孩子来到世界时的第一声啼哭,第一次微笑,不忘初为父母时的泪水欢笑,用真诚和宽容善待彼此,用爱和无私搭建孩子人生梦想的平台,为孩子的健康成长创造温馨的家庭环境,让孩子的明天更加美好!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郴州北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