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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根据宋律规定,夫未亡,而夫妻双方断绝夫妻关系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七出、义绝、和离、以及一方携财失踪。女性寡居或者改嫁的大概可以分成两类情况,一种是原先丈夫亡故;一种是原先夫未亡。离婚在哪个时代都不是一件容易事,更何况在宋代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离婚不仅仅牵涉到女方社会身份的变化更牵扯到两个家族的财产事宜。从卖草鞋到卖油,轻易便家财巨万,令人瞠目结舌。由此看出宋人大多放弃了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并转而变成 "义利并重"思想,民众奉行实用主义,社会风气十分开放,对于寡居或者改嫁女子的社会包容度也更加高。图 | 清明上河图——发达的商品经济虽然宋人"颇以离婚为丑事,士大夫遂不敢轻易言出妻",但宋代的"离婚案"不是个例,战争不断也使得丧夫女性也不在少数。寡居女和改嫁女更是成为了一个特殊

前言:

提到宋代社会,在一般的大众认知里,认为宋朝女性比唐朝女性地位更低,甚至不少人因为《水浒传》等艺术作品的误导,认为宋代是一个女性地位下降的转折点。但是宋代女性的生存真的如此可悲吗?我们将关注点放在一个特殊的宋代女性群体上——离异和丧偶的女性,他们在如今的社会也时常被居心不良者用有色眼镜看待,那么在宋代她们会遭受到社会的多重排斥吗?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1)

图 | 宋代女性

一、离婚理由千千万,离异和丧偶女性是这样变多的

宋代商品经济发达一直都是不争的事实,宋人洪迈的《夷坚志》中提到一位小贩吴十郎的发家史

"吴十郎者,新安人,淳熙初,避荒,挈家渡江,居于舒州宿松县,初以织草履自给,渐至卖油,才数岁,资业顿起,殆且巨万。"

从卖草鞋到卖油,轻易便家财巨万,令人瞠目结舌。由此看出宋人大多放弃了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思想并转而变成 "义利并重"思想,民众奉行实用主义,社会风气十分开放,对于寡居或者改嫁女子的社会包容度也更加高。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2)

图 | 清明上河图——发达的商品经济

虽然宋人"颇以离婚为丑事,士大夫遂不敢轻易言出妻",但宋代的"离婚案"不是个例,战争不断也使得丧夫女性也不在少数。寡居女和改嫁女更是成为了一个特殊的群体,这侧面也体现了宋代女性地位有一定的提高。

女性寡居或者改嫁的大概可以分成两类情况,一种是原先丈夫亡故;一种是原先夫未亡。离婚在哪个时代都不是一件容易事,更何况在宋代婚姻是"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下以继后世"的大事,离婚不仅仅牵涉到女方社会身份的变化更牵扯到两个家族的财产事宜。

根据宋律规定,夫未亡,而夫妻双方断绝夫妻关系的情况主要有四种——七出、义绝、和离、以及一方携财失踪。

  • 七出

根据《宋刑统》规定:

"七出者依令:一无子,二淫佚,三不事姑舅,四口舌,五盗窃,六妒忌,七恶疾。"

七出虽然是站在男性的角度上规定的,是维护父系社会的一种不平等条约,但由于大多数家庭依然恪守封建伦理,不敢轻易抹黑女性,所以七出之条中最常出现的就是"不事姑舅"这一条。比如程仲韫的妻子倪氏就因为对舅姑多有不谨而被休,而"陆游出妻唐婉"的语句也展示了陆游很可能是用七出之条休妻唐婉的。总的来说七出之条在很大程度上是夫家或者丈夫抛弃妻子而寻找的正当理由。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3)

图 | 独自生活的女性

  • 义绝

丈夫品行不佳这种情况不在少数,一般宋代妇女的婚姻是经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盲婚哑嫁的情况占了大多数,难免遇到骗婚的情况。但是义绝的条件却十分苛刻。夫妻中一方殴、骂、杀、伤、奸对方亲属,则由官府判定为义绝。宋律中特别规定"夫及家长令妻为娼"也列为义绝。这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女性保障,但"欲害夫者"规定明显偏袒男方,没有办法切实保护女性。

  • 和离

是指夫妇不相安者可协议仳离。相比于七出或是义绝,和离则是双方均没有过错,更类似现在的协议离婚。此项制度起源于唐代,敦煌出土的《赵宗敏谨立休放妻书》中就有

"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4)

图 | 宋真宗刘皇后

的语句说明和离对于女性解除婚姻关系的伤害是最小的。很多女子不满意父母挑选的夫家,不甘于嫁于不上进的丈夫,于是自主更嫁他人,大多数也属于和离的情况。这种现象在今日看来都实属大胆,但偏偏在宋代社会频频出现,可见当时女性中存在一定不数量被封建思想束缚,敢于突破枷锁的人。甚至皇室也有这类现象,章献明肃刘皇后就曾

"始嫁蜀人龚美……既而家贫,欲更嫁之。张旻时给事王宫,言于王,得召入,遂有宠"

这位宋真宗的刘皇后就曾因为嫌弃第一任夫家贫穷,抛弃了夫婿,改嫁为王的宠姬。她后来甚至成为了皇后这足以证明宋不是一个固守成规的时代,对待女性有一定的宽容。

  • 特殊情况

就是指上文中提到的丈夫携财失踪的情况。宋真宗大中祥符七年就有法令规定:"不逞之民娶妻,绐取其财而亡,妻不能自给者,自今即许改适。"南宋法令也规定:"夫出外三年不归,亦听改嫁。"相当于今天的失踪人口,只不过所规定的失踪年限更短,也条对女性的保护也值得当今社会学习和改良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5)

图 | 休书

  • 夫亡

其中特殊的要数战死者的遗孀。宋代是一个外患颇多的时代,金、辽、西夏全都对宋虎视眈眈。战争自然少不了,而战死的军人更是数不胜数,朝廷自然对这些遗孀进行一定的补偿和扶助。元丰二年,朝廷就曾颁布条例对无所依靠的阵亡军人亲属给以救助,诏

"西京、开封府界差赴安南军士已死而妻未改嫁,若孤遗无依者,人给米二硕,具数以闻。"

侧面展现了,军人遗孀的人数不是少数。

二、 离异丧偶女性的归属,是再嫁还是寡居?

女性在离异或者夫亡后有两种选择——寡居和改嫁

首先是自愿改嫁,这样的女性一般都将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九《户婚门·婚嫁·嫂嫁小叔入状》中,妇人阿区三次改嫁,她的小叔李孝德控诉她有悖伦理,但判官谴责李孝德"小人不守本分,不务正业,专好论诉。"甚至出言维护阿区的行为,"……或嫁或不嫁,惟阿区之所自择,可也,李孝德何于焉?"由此可见,宋朝不仅对寡妇再嫁持以包容的态度,判词中还反映当时的女性不太会被伦理观念束缚。史料中甚至出现了与子合伙侵占夫家业的情况,官府的判决完全没有歧视女性的色彩,不是严惩再嫁妇,而是分与其田产或惩罚再嫁妇之子。宋代再嫁女对于自己的婚姻有一定的自主权,并且社会也尊重她们的权利。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6)

图 | 捍卫婚姻自由的李清照

当然被迫改嫁的女子更多,宋代毕竟是男尊女卑的社会,不是每一个女性都对再嫁行为可以自身做主,她们往往自己无法决定。离异或者夫亡后归养本家的称为归宗女,而父母出于对女儿生计的考虑(宋代女子不受田)或者其他原因,会强迫寡妇再嫁。《全宋文》记载了这样一个故事,马氏丧夫守志不嫁,她的父母认为马氏年少,孩子幼小,寡居辛苦。于是逼迫马氏再嫁,马母说自己老了,如若马氏不嫁则死不瞑目,马氏迫于孝道不得不改嫁。中另一案例中,强氏丧夫

其母曰:"'无夫无子,何适而存?'夺而嫁之,今归张氏是也"

由于归宗女在社会身份上仍然属于本家,所以宋律中也默认女性祖父母、父母强迫妇女再嫁的权力。

想要留于亡夫家守节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宋代法律赋予了寡妇守节可继承亡夫财产的权利

"寡妇守志而无男者,承夫分。妻得承夫分财产,妻之财产也"

这样寡居女性往往会遭到觊觎这份财产的族人的排挤,而宋律还规定"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夫家的族人大多就会为了财产逼迫劝说女性改嫁。使得寡妇无可奈何离开夫家再嫁他人。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7)

图 | 出嫁女的丰厚嫁妆

复婚其实也算是改嫁的一种,宋律规定

"父子天合,夫妇人合;人合者,恩义有亏则已矣。在法,休离皆许还合,而独于义绝不许"

尚书吏部员外郎鲁有开的妻子李氏出身名门望族,其母不愿她嫁于鲁有开,就让夺女回门,使二人和离,但李氏归家六年誓死不改嫁,李母也无可奈何,只能让李氏和鲁有开复婚。虽然文献中很少有复婚的记载,但律令中明确写出义绝不可复婚,也一定基于当时社会出现的情况而规定的。

虽然寡居很难,但由于女性自小受到刘向编纂《列女传》,东汉的班昭编纂《女戒》的影响,南宋的朱熹又对"三纲五常"大力宣扬,往往有不少受到贞洁观念影响,宁死不改嫁,所以宋代寡居女性也很多。史料中就记载

"旦性冲澹寡欲,奉身之薄。……婚姻不求门阀。事寡嫂有礼,于弟旭友爱尤笃。"

自古而来寡居行为都会得到社会舆论上的赞扬,文人将其记录在的笔下传诵,甚至被认为是风俗淳朴的证明,很多人还为此获得国家的旌表。但对于宋代的寡居女性来说,日常生活中她们在执着与艰难中上侍舅姑,下抚孤幼,十分不容易。

三、寡居和改嫁会受到歧视吗?不会!

寡居一般不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她们在一定程度上是宋代朝廷宣传伦理道德的样本,会得到朝廷的郑重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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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 | 烈女祠

"有孀姊而贫,公(张商)迎之敬事于家,事大小必请,终其身"

由此也可以看出,归宗寡居的女性会再次成为本家的一份子,得到小辈们的尊重

再嫁女也基本不会被人歧视,首先不论夫家的财产继承权问题,假若妻子离异时并无大过错,嫁妆需退还给妻子。比如彭氏因为生病而被夫家休弃,但彭父无子,此女再嫁时"尽携田产改嫁于倚,箱值果满千万"归宗女可尽携价值万缗的田产改嫁,也可看出其并不因为归宗女的身份而受歧视。

本身贫穷的女性,在和离或者夫亡后更加无所依靠,朝廷对这样的现象也有所考虑。《夷坚志•补卷二》曾有记载:绍兴初年,营兵周佑妻子向衙门报告,认为其"夫死无以自存"要求"改嫁",知州程昌寓在知晓后特许其缩短服丧时间,准许改嫁他人。

南宋女性参与经济活动是被社会所认可的,女性经商合理合法,女性在商业活动中也具有一席之地。此外,宋朝也保障了女性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权

宋朝凄惨爱情故事(进击的宋朝女性)(9)

图 | 经商的宋代女性

《宋刑统》"诸应分田宅者,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 "如百姓诸色人等死绝无男,空有女,溢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

这样的条文为女性提供了更多物质上的保障,也为女性自由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女性凭借资产可以自主的生活。

结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婚姻自主权,实际指权利主体可以依据相应的法律规范,向他人主张婚姻自主。但依然有很多女性默默承受不愉快的婚姻,不敢求助法律。而在不发达的社会经济状况和"程朱理学"逐渐兴起的宋代社会下,很多女性却已经勇敢站出来拒绝不合理的婚姻。无论在何种社会情形下,依靠自己才能获得自我的自由。

宋代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改嫁和寡居妇女婚姻权利的保护是比较全面的,在某种程度上也保障了妇女的人身权和自由权。陈寅恪和余秋雨都说宋代是他们最向往的时代,大概就是因为宋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中最宽容,宋人则是最能理解他人疾苦的,宋代的立法和司法更是对于弱势群体予以保护的。

参考文献:

《宋史》

《续资治通鉴长编》

《夷坚志》

《名公书判清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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