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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享有土地权吗(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享有土地权吗(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基本事物。对于争议性事件,村民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讨论及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但是不排除多数村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来剥夺少数村民的利益,这时候冠以民主名义的村民大会就变成部分村民堂而皇之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所以,对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否则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本案张女士婚迁到甲村,并且在该村取得承包地,说明其取得了甲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使张女士离婚,但在其户口未迁

案情介绍

张女士与李先生于2003年结婚,两人育有一女,婚后张女士将户口迁到李先生所在村甲村,并且分得土地成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2016年张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不合协议离婚,但张女士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在其与李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女士分得的土地被征收,由甲村村委会每年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放土地补偿款其中包括张女士。

最近村委会换届选举后,新一届村委会认为张女士系该村空挂户,不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据村长描述,张女士与李先生离婚后,女儿和父亲生活。张女士改嫁他人后一直不在本村生活。关键是其前夫李先生再婚后,新一任妻子也将户口迁到甲村,一个未迁出,一个新进来,严重侵害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部分村民向村委会反映张女士已经不属于本村村民,无权继续享受土地补偿款,村委会按照村民自治委员会章程,就村民反映的情况,通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会议表决通过,张女士不再享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及任何待遇。至此,村委会不再支付张女士的土地补偿款。张女士不服诉至法院。

离婚后户口未迁出享有土地权吗(离婚后户口未迁出的妇女)(1)

法律解读

1、离婚能否影响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本案张女士婚迁到甲村,并且在该村取得承包地,说明其取得了甲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即使张女士离婚,但在其户口未迁出亦未退出土地时,村委会不能以离婚为由否认其村民资格。土地是我国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张女士虽然常年不在甲村,但其没有固定工作亦未被纳入城镇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在其他地方没有承包地,甲村的土地依旧是其基本生活来源。所以,村委会无权以其离婚为由剥夺其村民资格及基于该资格享有的权利。

2、“村规民约”及村民会议的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我国农村实行村民自治的管理模式,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管理本村基本事物。对于争议性事件,村民可以通过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讨论及投票方式作出决定。但是不排除多数村民为了自己的利益来剥夺少数村民的利益,这时候冠以民主名义的村民大会就变成部分村民堂而皇之实现其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所以,对于村民会议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综上,我国一直强调男女平等,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生存机会,任何机构,组织不得剥夺妇女本该享有的权益,包括城市妇女就业岗位选择、薪资待遇、升职以及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宅基地使用等各个方面。广大妇女在面对不平等待遇时敢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作者 耿霞 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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