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晨和奶奶(申晨间被离婚5年)
申晨和奶奶(申晨间被离婚5年)路倩得知此事后认为,柳月明知齐仁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齐仁的财产,侵害了齐仁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路倩将柳月诉至宝山法院,齐仁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2017年1月,齐仁与柳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仁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柳月所有。为了进一步获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齐仁携带妻子路倩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名长相和路倩相似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隔天,齐仁便与柳月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柳月一人名下,而对这一切,路倩始终不知情就这样,齐仁不断在两位“妻子”间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机缘巧合下暴露后,他才向两位“妻子”坦白
现实生活有时远比影视剧更精(gou)彩(xie),自己的枕边人,居然早在5年前就成了“前夫”,还和另一名女子结婚买房,并生了一个儿子……
小说都不敢写的情节竟发生在了路倩(化名)的身上,为了拿回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路倩将另一名女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记者从宝山法院获悉,2005年1月,男子齐仁(化名)与女子路倩登记结婚。2007年,齐仁与另一名女子柳月(化名)相识,他刻意隐瞒自己已婚的情况,对其展开了追求,很快两人便陷入热恋。2009年,齐仁的妻子路倩生下了两人的儿子。
一次偶然的机会,柳月得知齐仁竟早已有家室。为了安抚柳月,2010年5月,齐仁偷偷办了一个假离婚证。不放心的柳月前去民政局查询确认,发现是假证后,又和齐仁大吵了一架。为了平复柳月心中的愤怒,也怕柳月做出什么不理智的事情,2011年3月,齐仁出资9万余元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登记在柳月名下。
为了进一步获取柳月的信任,2011年4月,齐仁携带妻子路倩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证件,找了一名长相和路倩相似的女性假冒路倩,共同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隔天,齐仁便与柳月登记结婚,之后两人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资购房一套,房屋登记在柳月一人名下,而对这一切,路倩始终不知情
就这样,齐仁不断在两位“妻子”间周旋,直到2016年事情在机缘巧合下暴露后,他才向两位“妻子”坦白
2017年1月,齐仁与柳月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齐仁放弃房屋以及汽车份额全归柳月所有。
路倩得知此事后认为,柳月明知齐仁尚有婚姻存续而介入,且恶意接受齐仁的财产,侵害了齐仁与自己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利。为维护合自身法权益,路倩将柳月诉至宝山法院,齐仁作为第三人出庭应诉。
庭审中,被告人柳月辩称,起初齐仁称自己单身,恋爱后期又称自己离异。两人登记结婚后,于2013年生育一子。本案中,房屋的购房人、产权人均是自己,车辆于2010年出资购买,也是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为免离婚后双方对车辆归属产生纠纷,才一并写在离婚协议书中。自己与齐仁共同生活期间,齐仁没有收入,家庭生活的开支均是自己负担。
另外,被告柳月还表示,本案在程序上,赠与行为是齐仁作出的,故自己不是适格的主体。在实体上,自己的婚姻被宣告无效是齐仁的过错所致,自己及儿子的合法权益也应受到法律保护。综上,柳月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齐仁述称,同意原告路倩的诉请。柳月和自己离婚是柳月提出的,协议也是柳月草拟的。其中,房屋购买价118万元,首付中自己出资50万元,柳月出资20-30万元,以柳月名义贷款40-50万元。自己的公积金用于冲还贷11万元,对系争房屋是享有份额的。但出于对柳月的愧疚,房屋才登记在她一人名下。
原告路倩为证明购车款来源,提供了齐仁的工商银行账户,证明购车款交易流水。被告柳月主张购车款由己方出资,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就系争车辆的市值按一万五千元,达成一致意见。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
加之,车辆购买于柳月与齐仁确立恋爱关系之后,即将“结婚登记”之前一个月,房屋购买于双方“结婚登记”之后,均系双方为共同生活为目的所购置。
结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将房屋、车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的行为,房屋、车辆应认定为柳月与齐仁的共有财产。
那么在这段离奇婚姻中,房屋、车辆这些共同财产究竟该归谁呢?
宝山法院认为
据此,宝山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柳月与第三人齐仁于2017年1月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屋及车辆的处分无效,系争房屋及车辆归被告柳月所有,房屋剩余贷款由被告柳月继续负担,被告支付原告路倩、第三人齐仁上述房屋折价款共计97万元,车辆折价款七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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