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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

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大法官梅达顺在家事研讨会上提到,由于科技发展和社会规范的转变,社会对家庭的认识和家庭成员所扮演的角色也随之改变。“法律会努力满足这些改变,但有时对一些艰难的问题却无法给予完美的答案,通常只能折衷解决。”他指出,配偶生活费的考量,应“包括但不限于”男女方的收入、谁是经济支柱、男女方的开销,以及任何一方是否因财务不平衡而须由另一方承担其生活费。新加坡社会尚未做好接受“性别中立”(gender neutrality)的准备,法庭审理同性组成家庭的案件时还是趋向保守,所采纳的原则和价值判断反映出现有的社会规范。大法官梅达顺:一些问题难有完美答案唯有折衷解决针对配偶生活费的课题,伊莱雅士事务所(Harry Elias Partnership)合伙人张智慧律师认为,法庭应更朝向性别中立的立场,给予更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就如婚姻资产分配,没有因为性别而偏向任何一方。

作者:傅丽云 苏文琪

时代变了,丧失自理能力的离婚男子,有权向较会挣钱的前妻讨生活费,同性恋者也可向法庭申请领养通过代孕生育的亲生子女。

婚姻观、道德观等的演变,使新加坡家事司法法院面对的挑战越来越大,必须审理日趋复杂的家事案,包括“国际家庭”涉及孩子抚养权和迁移的纠纷。新加坡大法官梅达顺为新加坡律师公会9月中举办的“家事研讨会”致辞时,就提到家事法也须适用于现代社会不断变更的家庭形式。

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1)

本期专题邀请擅长家事法的律师和学者,探讨家事法在努力应对上述改变时的考虑和局限。

新加坡社会尚未做好接受“性别中立”(gender neutrality)的准备,法庭审理同性组成家庭的案件时还是趋向保守,所采纳的原则和价值判断反映出现有的社会规范。

大法官梅达顺:一些问题难有完美答案唯有折衷解决

针对配偶生活费的课题,伊莱雅士事务所(Harry Elias Partnership)合伙人张智慧律师认为,法庭应更朝向性别中立的立场,给予更公平和公正的分配,就如婚姻资产分配,没有因为性别而偏向任何一方。

他指出,配偶生活费的考量,应“包括但不限于”男女方的收入、谁是经济支柱、男女方的开销,以及任何一方是否因财务不平衡而须由另一方承担其生活费。

大法官梅达顺在家事研讨会上提到,由于科技发展和社会规范的转变,社会对家庭的认识和家庭成员所扮演的角色也随之改变。“法律会努力满足这些改变,但有时对一些艰难的问题却无法给予完美的答案,通常只能折衷解决。”

大法官举例说,过去都假设丈夫是家庭的经济支柱。根据《妇女宪章》,当男方拒绝提供合理的生活费时,就会被令付给女方,却没有相关条例,允许男方向女方索取生活费。

他指出,这些年来,夫妇扮演的角色和赚钱的能力不断改变,2016年《妇女宪章》修订条文,允许无自理能力(incapacity)的丈夫向妻子或前妻索取生活费。

条文修订后,至今也只有两起已知个案。根据张智慧,其中一起是今年6月的案件,受教育较少的男方因2017年的工伤意外而永久性伤残,法庭令女方每月付他400元的生活费。

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木英律师说,另一起是患耳疾美尼尔氏病(Meniere’s disease)的律师向前妻索生活费,但不成功。法官裁定男方非长期处于昏眩状态,只是头晕时才无法工作,指他可从事其他工作,未必得当诉讼律师。

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2)

沈木英律师认为,女性在事业发展和薪水等方面,还是和男性有差别。(沈木英档案照,王律师事务所提供)

她说,只有当男方在婚姻期间伤残,无法赚取足以维生的收入或供养自己时,方可提出要女方提供生活费的申请。男方如有投资或保险赔偿等其他收入,就不能索讨。“除了伤残的规定,男方索讨生活费跟女方的机制没什么差别——女方另有收入或尚有赚钱能力,就可能不会得到生活费或只能获象征式的生活费。”

她也指出:“法庭在决定生活费数额时,会考虑女方获得什么婚姻资产,以及她是否有经济能力。整体而言,法庭是根据需求发出生活费庭令。”

沈木英说,女性的社会地位和经济条件虽然都比过去进步,但是论工作机会、事业发展和薪水,男女还是有差。“男方有权索讨生活费,将加重较低收入的女方的负担,使她无法前进。”

跨国夫妻离异时 孩子迁居矛盾多

审理越来越多“国际家庭”的案件,已成家事司法法院的一大挑战,尤其是当男女方无法就孩子的迁移事项达成协议,案件更攸关重大利益。

大法官在家事研讨会上说,科技虽可减缓分离的冲击,但不可低估留下的家长失去定期与孩子面面交流的影响,而法庭的裁决对每个家庭成员的生活都可能产生深远作用。

若涉及的法律课题有所冲突,将更加剧问题。国际家庭的问题不像一般只涉及金钱的商业案,它所牵连的利益更为重大,不单直接影响生活,而各造所属国家的社会价值观等也有显著差异。

以自身利益各挑选诉讼地

他指出,国际家庭纠纷的挑战较复杂和多面,法庭要确保每个案件都公平,也因此面对巨大压力。

大法官也提到各国之间的差异,导致男女方会刻意挑选诉讼平台(forum shopping)或滥用跨界的法律漏洞,虽然相关后果可能非常严重。

张智慧律师同意大法官的看法。他说,一旦涉及跨国界的纠纷,各方就会考虑对他的财务分配或生活费最有利的诉讼地,即使该诉讼地不是最适当的。

涉及迁移的课题总是最难解决,法庭得评断让孩子跟着其中一名家长迁到国外是否最符合孩子的利益,也须考虑留下的家长与孩子的关系将因此疏远等。

他指出,在这类复杂的案件中,律师就扮演要角,“恰当的法律意见将充作第一道防护线,可先评估和过滤一些立场,确定后再向法庭提出相关申请”。

沈木英律师说,各地的司法机构多以孩子的福利为首要考量,而多数人持有这个观念——每个法庭都自认在所属的司法领域带大孩子是最好的安排,“也因为这样,才出现(男女方)挑选诉讼平台或走法律漏洞的案件”。

律师:家事法改革应检讨分居和辅导

展望家事法改革,沈木英律师建议,如果婚姻破裂而男女方都同意离婚,当局应考虑接受离婚申请,没必要有“分居三年”的规定,让男女方等上三年。

她说,当局不断强调男女方在申请离婚前接受辅导,尤其是有孩子的怨偶,倒不如“在结婚前让男女方就接受这类辅导,或当成结婚前的一个规定,或许会更理想。”

张智慧律师指出,今年初政府接受家事司法系统评估与深化改革委员会的建议,法律界期待家事司法制度进一步加强,比如扩大执法力度,简化执法程序以确保探望孩子的庭令能被遵守。

他也建议给予男女方更多支持和辅导,确保双方能遵守庭令,并简化离婚的程序和过程。

代孕孩子司法权益 有待国会明确立场

代孕是棘手课题,新加坡国会必须进一步辩论,给予更明确立场。

张智慧律师说,本地没有代孕服务,但代孕本身并不违法。对较有经济能力、借用助孕术却仍无法有亲生子女的异性伴侣来说,代孕还是个合理选项,但对想要亲生孩子的单亲家长来说,却不能有这样的选项。

“如果这是政府的政策立场,就该在国会辩论,加以阐明。”

张智慧预计未来将有更多代孕产生的法律问题,“渴望有自己的孩子是人类的基本需要。为何因为个人的婚姻状态,剥夺这样的基本需要?这很难让为人父母者理解”。他说,现有社会规范是让为人父母者有婚生的孩子,这也是政府要推广的特定公共政策之一。

他指出,人们可以理解政府的立场,但为何有能力的成人就因为无法融入“较可取”(preferred)的公共政策,而不能拥有自己的孩子?这个艰难问题并没得到解答。

沈木英律师则举本地同性恋医生向高庭申请,要让男伴成为一对儿女的法定监护人和享有共同抚养权,结果被驳回为例说,高庭法官王少凌认为一个家长就能为孩子做决定,不必委任另一监护人。

法官指授权另一非家长广泛的权力,包括可决定孩子是否接受重大疗程或同意器官捐献等,这些都是极为重要的事,他所做的决定可能不利于孩子的福利。沈木英说:“这(判决)较像是保守司法取向的结果”。

现有法律未必考虑到每个孩子最佳福利

她指出,科技与社会并进,已经超越一男一女组成、而孩子是自然婚生的传统家庭,“我们不承认同性结婚、代孕或同居所生的孩子,不过当涉及孩子的这类情况出现时,我们的法律会勉强去适应。”

沈木英律师举一个接触过的个案:A带着她生下的宝宝,与同性伴侣B同住超过10年。两人都有工作,但B跟孩子关系较亲密。两人后来分手,A带走孩子,B却没有追索权。

她说,现有法律并没考虑到这个孩子的最佳福利,“因为同性结合不受承认,也没有法律说明这类结合一旦涉及孩子,该如何解决相关的问题。”

大法官梅达顺在家事研讨会上,也提及助孕术的发展已挑战传统的“家长”概念,以及家长的真正责任。他说,一些让代孕合法化的国家,已浮现“代孕家长的责任和权利”,以及“合法家长”定义的争议。

大法官指出,新加坡高庭也审理过康生医院于2010年一起“配错精子生错胎”的案件,“可以肯定的是,基础技术和社会态度的快速转移,将让法庭和社会面对更多这类难解的课题。”

2018年,终审法院三司准许上述医生领养代孕的亲生儿子(现年7岁)时,指男童福利是法庭优先考虑的关键因素。

男童一旦被生父领养,在法律上从私生子变成“合法”的孩子,对他的身心发展将起正面作用,有助他被社会接受。

此案是本地法院审理涉及同性伴侣与代孕领养的首个案件,判决出炉后引起广泛讨论。

去年初,该医生再通过代孕生下一女,将女儿带回国。男医生向高庭申请,让全职照顾两子女的男伴成为监护人,结果被高庭法官王少凌以上述理由驳回。

助孕女子及配偶才是孩子合法父母

随着越来越多不孕夫妇用助孕术生子,政府于2013年制订子女身份(辅助生殖技术)法令,以保障靠助孕术生下的孩子的法律地位。根据法令,生育的女子及配偶将是孩子的合法父母;捐赠精子或卵子者不得被自动视为孩子的父母,除非有法律依据。

如果失误或欺诈错配卵子或精子,孩子父母的身份将以假设错配事件没发生为准。

社会学家:为孩子着想 家庭定义终须扩大

家事案件一旦涉及到孩子,法官必定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为前提作出裁决。基于同样的原则,家事法的变革乃至社会对于家庭的定义,也应从保护孩子的角度出发。

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3)

新加坡管理大学社会学教授郑宝莲说,家庭关系破裂都会对孩子产生影响。(早报档案照)

新加坡家事司法制度从广义上来说,至今经历了两段程序改革浪潮。大法官梅达顺在家事研讨会上指出,这些变革源自于相关社会科学的进步,以及对本地家事司法愿景的深刻反思。

第一次改革发生在1995年至2011年,当时的初级法庭成立了家事和少年司法处。这段期间,法庭处理案子时也开始采用调解和辅导方式。

在2014年成立的家事司法法院则标志着第二次改革。此时,关于家庭冲突如何严重影响孩子福利的科学共识日渐增多,法庭因此更倾向以孩子为主的审理方针。

新加坡管理大学社会学教授郑宝莲说,在现今社会,孩子一般由一名女性母亲和一名男性父亲组成的家庭养育,任何其他安排会令孩子的成长道路变得曲折,可能对孩子的福利造成不良影响。

她以离婚为例,家庭关系破裂和再婚是不可避免的,孩子也会受这些变化影响。“因此,我们要尽可能确保孩子在过程中得到保护。”不过虽然大家都相信和平达成离婚协议对孩子最好,但仍有怨偶会利用争夺抚养权来互相伤害,结果就需要凭法官的智慧做出裁决。

郑宝莲说:“在这方面没有简单的答案。这就是为什么在我们鼓励结婚和生育的同时,我也一直谨记这是个人的选择。选择结婚和生育的成年人必须经过认真交往后才这样做,并且他们必须意识到会想要有孩子,婚姻就是一辈子的事。”

同性关系愈受认同 生养问题也须关注

被问及家事法在未来有哪些方面可以改进,新加坡国立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恩赐提到备受争议的同性婚姻合法化问题。

他预见,类似同性恋医生领养代孕儿子的案件未来可能会出现更多。不过他也说:“医生本身是寻求成为合法家长的亲生父亲,是有力的申请理由。”

谈新加坡婚姻法:婚姻和道德观在变(4)

新加坡国大社会学系副教授陈恩赐预见,类似同性恋医生领养代孕儿子的案件未来或出现更多。(早报档案照)

郑宝莲说,有鉴于全球对同性关系认同度的改变,同性结合在未来会越来越普遍,而当人们允许同性结合时,将不得不接受同性伴侣生儿育女的渴望。

她认为,考虑到无辜的孩子,社会观念将不得不改变,用更包容的心态看待何谓一个“正常”家庭。“曾几何时,我们还觉得离婚是件丢人的事,来自破碎婚姻的孩子也得背负社会污名。如今我们进步了许多,在谈论离婚时我们更为小心,以免再婚家庭遭受负面影响。为了牵涉当中的孩子着想,我们必须扩大对家庭的定义。”

另一方面,陈恩赐提及去年一起家事案件,一名年过21岁的男子入禀法庭向已和母亲离婚的父亲要求到外国求学和生活的费用。他认为,关于父母有多大的责任,确保他们带到这个世界的孩子能够享有合理和基本的生活质量,是有待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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