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改房离婚一方能分割吗?使用原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房改房离婚一方能分割吗?使用原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夫妻按照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已承租公有住房,其售价中包含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优惠可计算并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性利益。可见,工龄优惠完全符合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具备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可通过相应计算确定具体的数额及在整个购房款中的比例,应当认为其属于财产性利益,完全符合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当该财产利益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等途径予以救济。目前司法界倾向性观点认为,工龄优惠具备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房改房一般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其房价工龄折扣是以夫妻双方的工龄来计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个人(单身)或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已住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折扣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女职工30年)计
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现阶段职工购买公房已成为普遍现象。但是,随着房屋价格不断攀升,作为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质公有住房的价值不断提高,实践中涉房改房离婚财产归属及分割等问题引发的新类型案件日益增多。由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房改房在婚前及婚后权属性质及分割问题未有明确规定。购买房改房时,对工龄优惠是“财产性权利”还是“政策性补贴”在实务中存在较大认识分歧,由此对房屋权属性质及分割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结果。
一、房改房与工龄的关系房改房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根据国家现行房改政策的有关规定,单位将原公房通过优惠的方式出售给已经承租或使用该房屋的职工,职工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居住用房。
购买实行房改政策的公有住房,房屋出售及价格受到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
工龄即工人或职员的工作年数。
房改房一般会折算夫妻双方的工龄,其房价工龄折扣是以夫妻双方的工龄来计算的。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职工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每个职工个人(单身)或家庭只能享受一次,职工购买已住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根据购房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每年折扣数额,按抵交价除以65(男职工35、女职工30年)计算,离退休职工购房计算工龄折扣时间,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计算,还要综合考虑购买者职务、工龄、年龄等因素,有其自身福利补助性和政策优惠双重性。
二、房改房中使用配偶工龄优惠折扣的性质分析房改后,购房人可以取得已承租公房部分或全部产权。因此,购买房改购房的职工,在购房时可以依据政策对于本人以及配偶的工龄予以折扣冲抵房款。公民死亡以后,与其具有配偶身份关系的人,若在购房时尚未再婚,可将死者工龄计算入自己的折扣工龄。
关于工龄优惠的性质,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2月17日发布的《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简称《复函》)中认为,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割,应予查明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还是配偶一方的个人所得,以此确认所购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双方的共同积蓄,所购房屋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复函》于2013年4月8日被废止。
目前司法界倾向性观点认为,工龄优惠具备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是一种财产性利益,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
夫妻按照房改房政策购买的已承租公有住房,其售价中包含了夫妻双方工龄折扣等福利待遇,该工龄优惠可计算并转化为具体的财产性利益。可见,工龄优惠完全符合财产或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具备人们认可的经济价值,可通过相应计算确定具体的数额及在整个购房款中的比例,应当认为其属于财产性利益,完全符合财产或者财产权益的本质属性。当该财产利益遭受侵害时,权利人可以通过损害赔偿等途径予以救济。
三、使用配偶工龄优惠对所购房改房权利归属的认定工龄优惠虽具有财产权益性质,但购买房改房福利和优惠政策性质上看,亦带有浓厚的“人身”属性。当夫妻或近亲属因工龄优惠等就房改房权属产生争议时,应结合婚姻法、继承法等民事法律规定,并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同种类工龄优惠性质、房款出资比例等因素综合进行认定分析。
(一)对利用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所购公房权属认定
《民法典》婚姻篇规定的夫妻财产以共有制为基础,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夫妻存续期间工龄折算作为夫妻间特有的财产权益,理应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对于使用已故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能否作为认定房屋权属依据,要结合《民法典》物权篇和婚姻篇相关规定分析。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存续期间始于结婚登记,终结于配偶一方或双方死亡或者办理离婚登记。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夫妻关系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另一方在购买房改房或者其他形式的不动产时,即使是使用了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补贴,因房产并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取得,故不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
另 根据《民法典》第214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夫妻一方死亡时,房改尚未开始,健在方购买、签订合同、付款及取得物权登记等行为均发生在配偶死亡后,故难以认定是原夫妻共同财产。
至于使用已故配偶的工龄优惠补贴购买的房改房,该工龄优惠可以折算成房款,可依据民法典》继承篇通过析产继承方式处理。
(二)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配偶工龄优惠所购房改房权属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婚姻篇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是对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由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房屋归属问题。据此,对婚前一方承租,只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时折算了配偶双方的工龄补贴,不管是以个人财产购买,还是以共同财产购买,均应认定是以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共有房屋。在离婚分割时,可以综合考虑房屋来源以及双方贡献大小及婚前、婚后工龄长短等情况因素确定各自份额的比例。
(三)对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承租离婚后使用原配偶工龄优惠所购公房权属的认定。
鉴于公有住房承租权也是一种具有财产价值的财产权,在婚姻法中亦具有财产性权益性质。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一方名义申请分配承租的公房,应视为另一方当然享有的福利,夫妻双方对承租的公房均应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时法院可以对该公房使用权作出相应处理。但是,对于离婚时没有分割处理的公房,双方仍均享有居住使用的权利。离婚后一方虽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取得所有权登记,但仍不能剥夺原配偶对该房屋所享有的居住使用权益。离婚后一方虽使用个人财产购买,但如果仍使用了原配偶的工龄优惠的,应视为双方在共同享有使用权益基础上,以原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应属于原夫妻共有财产。但是,在处理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时,应综合考虑房屋承租权取得时间、房屋来源、出资比例、婚前婚后工龄折算长短、双方的贡献大小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分割处理,避免机械地一律均等分割份额比例,从而导致利益的失衡违背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