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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关于林女士关心的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享有对非婚生子小周的探望权,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对林女士每个月探望非婚生子小周三次,周先生应对此予以必要协助的主张予以支持。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即便林女士与周先生并未领取结婚证,但其所生育的子女依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由谁抚养,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现跟随周先生生活并在读小学,孩子由周先生抚养为宜,林女士则应每

随着时代发展,现代社会变得越来越多元化,以同居关系一起生活的“夫妻”也逐渐增多。这些“夫妻”未正式登记结婚,在同居期间就已经生育子女,当他们因各种理由分道扬镳之后,作为曾经“爱情的结晶”,非婚生子女的权益该如何得到保障?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1)

01 基本案情

林女士与周先生于2000年8月开始同居。2001年9月,林女士生育长子大周,现已成年;2014年6月,林女士生育次子小周,如今跟随周先生生活,在某地就读小学。

虽然二人直至今日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登记证明》记载户主为:周先生,妻:林女士,长子:大周,次子:小周。

2018年,林女士与周先生因性格不合等诸多因素结束了这段同居关系。在分居期间,双方就曾协商分手,但由于此前未登记结婚,如今又无法达成相同意见,涉及到两个非婚生子的抚养问题便拖延至今未得到解决。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2)

眼看孩子正是上学的年纪,本着不改变孩子正常生活与教育环境的原则,林女士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非婚生次子小周随被告生活并由其抚养,林女士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18周岁止,且对孩子的探视每月不低于3次。

02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即便林女士与周先生并未领取结婚证,但其所生育的子女依然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子女由谁抚养,应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考虑到孩子现跟随周先生生活并在读小学,孩子由周先生抚养为宜,林女士则应每月支付其抚养费至孩子成年为止。

关于林女士关心的探望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原告享有对非婚生子小周的探望权,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法院对林女士每个月探望非婚生子小周三次,周先生应对此予以必要协助的主张予以支持。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小周由被告抚养为宜,由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而原告每月可探望孩子三次,被告应予以协助。

03 法官说法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3)

△主办法官 裴永林

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并无区别,生父母对非婚生子女具有同等的抚养权利,他们在社会生活和家庭关系中是平等的,不因父母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而发生改变。同时,男女双方应当正确的对待婚姻、家庭问题,主动提高法律意识,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维系和睦的家庭生活,这样才更有利于子女的教育成长,最大限度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非婚同居关系财产问题,逢四说法非婚同居(4)

撰稿:裴永林 赵苑彤

编辑:梁梦妮

审核:黄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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