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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占拆迁房姐弟反目,一段黄昏恋两处拆迁房

霸占拆迁房姐弟反目,一段黄昏恋两处拆迁房谁知世事难料。2008年,镇上组织老房子拆迁,詹家人迅速签订了协议。2009年,魏大妈和詹贵正式登记领证,成为合法夫妻。重组家庭突生变故魏大妈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儿子的突然离世让魏大妈和丈夫关系恶化。离婚后的魏大妈从农村老家到了四川省巴州市恩阳区打工。2005年,经人介绍,离婚后的魏大妈认识了本地人詹贵(化名)。魏大妈与詹贵越聊越投机,彼此渐渐萌生了爱意。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失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两人很快同居在了一起。可是魏大妈仅有的一个女儿却十分反对,母女俩渐渐疏远。

法官,你想想看,我怎么安身?

我该到哪个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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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家庭突生变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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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大妈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可儿子的突然离世让魏大妈和丈夫关系恶化。离婚后的魏大妈从农村老家到了四川省巴州市恩阳区打工。

2005年,经人介绍,离婚后的魏大妈认识了本地人詹贵(化名)。魏大妈与詹贵越聊越投机,彼此渐渐萌生了爱意。执手相伴夕阳红,也不失为人生的一道美丽风景,两人很快同居在了一起。可是魏大妈仅有的一个女儿却十分反对,母女俩渐渐疏远。

2008年,镇上组织老房子拆迁,詹家人迅速签订了协议。2009年,魏大妈和詹贵正式登记领证,成为合法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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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世事难料。

2013年10月30日,詹贵因一场疾病离开人世。詹贵儿子詹林(化名)带着媳妇、女儿与魏大妈生活在一起。在照顾孙女的过程中,魏大妈感到身体不适,便向继子、儿媳提出不再继续带孙女。

这件事成了导火索,让本就没有血缘关系的一家人开始变得矛盾重重,关系紧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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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疑的半路夫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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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为了方便魏大妈照顾孙女,儿媳特意为她租了间出租房。

之后不久,房东不再出租,她只能再找地方住。可魏大妈和亲生女儿的关系依旧没有缓和,无奈之下,她只能暂时借住在姐姐家。

可这始终不是长远之计。就在魏大妈焦虑安身居住的地方时,詹家拆迁赔偿的新房下来了。拆掉的老房子共编有两个号,一个是36号,一个是38号。36号房大,共199.4平米。38号房小,共有85.5平米。拆迁过后,詹家可以回迁到410平米的面积,包括三套120平米的房子和两个25平米的商铺。

魏大妈说,作为詹贵的妻子,自己有权参与回迁房的财产分割。儿媳则质疑,魏大妈是出于骗钱的目的,才和父亲詹贵结的婚,拒绝了魏大妈的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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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儿媳的指责,魏大妈认为自己在詹家做妻子,当婆婆,又当奶奶,一路走来,也为这个家付出了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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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后,魏大妈将继子詹林起诉至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作为配偶,她主张继承丈夫一半的遗产。

法庭上,原告魏大妈举证了一份1989年11月的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所有权登记申请书上载明,拆迁的老房是丈夫詹贵身为原恩阳县供销社工人分的房。房子只有一个共有人,是詹贵的弟弟詹文(化名)。

拆迁共赔偿了三套住房和两个商铺,即使分一套房给小叔子后,还有两套房、两个商铺,应该由她和继子詹林平分,她认为自己应该分一套120平米的住房和一个25平米的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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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的老房子没有进行分家析产,所谓分家析产协议,是指为了分开生活,家庭成员协商一致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协议。

由于詹贵和其弟弟詹文没有对38号房屋进行分割,法院以共有人未析产,被继承人詹贵的个人遗产份额不明晰为由,判决驳回了魏大妈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魏大妈上诉至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巴中中院依法裁定,撤销判决,发回重审。随后魏大妈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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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号房是否参与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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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魏大妈再次向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起诉,将丈夫詹贵的弟弟,也就是38号房屋的共有人詹文列为第一被告,继子詹林列为第二被告,请求法庭分家析产,解决遗产继承的问题。

庭审过程中,詹林始终没有露面。魏大妈说,继子还是和自己有感情的,不想和自己法庭相见。矛盾爆发后,一直都是詹林的妻子代替他在全权处理。

魏大妈坚持之前的诉求,410平米回迁的面积中,应分得一套120平米的住房和一个25平米的商铺。魏大妈认为,除去分给詹文85.5平米一半份额外,其余的242.15平米老房对应的份额,也就是如今348平米的回迁房面积,都是丈夫詹贵的遗产。

双方争议点之一,在于36号房是否参与遗产分割。

魏大妈认为,36号房是丈夫詹贵的遗产。随后,魏大妈出示了最原始的房产证明,上面标明36号房,产权人只有詹贵一人。同时拆迁还房协议书上,也只有詹贵一人的名字。虽然36号房屋没具体写谁是权利人,但这几份文件高度一致。詹贵是家中长子,按乡俗他也是一家之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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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表示,36号大房是祖宅,理应归詹贵的兄弟姐妹所有,詹贵这个名字写在委托代理人之后,而上面的被拆迁方一栏是空着的,当时詹贵是作为大家庭的委托代理人签的名,所以36号房魏大妈是不能参与财产分割的。

遗产分割应刨掉36号房对应的面积,对38号房房产进行分割,而在38号房拆迁对应的40多平米中,还有一半份额属于已经去世的詹贵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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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官查实,备受双方争议的36号房,是原四川巴中恩阳供销社的房产。因詹贵无力购买,由詹贵的四个兄弟姐妹共同出资购买。

法官经审理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36号房屋是詹贵生前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无法作为遗产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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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然出现的家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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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决定针对有证据的38号房的财产分割问题进行审理。38号房有85.5平米,分掉一半给詹文,将詹贵亡妻的一半份额继承后,詹贵还有32平米的老房份额,对应新的回迁房面积为46平米。结合法律和证据,魏大妈和继子詹林平分遗产后,魏大妈应分到23平米的回迁房面积。

詹文、詹林的妻子却当庭提交了一份家庭协议,2013年11月3日魏大妈曾签过字,协议中对家庭财产如何处置进行了约定。

家庭协议中明确写着,拆迁下来的一套120平米房屋,由詹贵弟弟詹文所有。另外两套房和两个商铺,都由詹贵儿子詹林一人所有。詹贵的两个出嫁的姐妹将房产份额,赠与了魏大妈的继子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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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文和詹林的妻子由此表示,魏大妈不应享有这23平米的遗产份额。并且三套房屋已经全部变卖。其中一套由詹林的妻子,以当时每平米2900元的市场价,共12万余元出售了,另外两套被詹文卖掉。

而这份协议是魏大妈作为见证人所签,而非权利人。魏大妈称,自己没读过书,家人让签,她没多想就签了。

本着有益于家庭和睦的原则,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法官提出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表示,虽然魏大妈在分家协议上,作为见证人签了字,但不意味着魏大妈的合法权益因此丧失。

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詹文、詹林应按市场价,给予魏大妈相应的折价款。四川巴中房价市场价在3000元左右,房子面积折价款为7万元左右,考虑到房价上涨等因素,詹文、詹林一次性给付魏大妈8万元。2020年8月25日,魏大妈如数收到了这笔钱。

普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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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魏大妈在家庭协议上签字,是作为见证人而不是权利人签字,这是否就意味着魏大妈对自己丈夫的遗产的继承权就放弃了?

A1:

并不是,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民间用分家析产协议来处理继承的利益,是比较普遍存在的现象。但是任何分家析产的协议,在内容上必须合法。《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人。魏大妈作为詹贵的合法的配偶,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她与继子应当第一顺序地来继承丈夫的遗产。家庭协议上签字时,她仅仅是作为见证人,证明房屋该如何分配,但并没有放弃她的继承权。分家析产协议中,也没有指明魏大妈对涉案的房屋以及补偿款享有什么权益。所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这份分家析产协议,在内容上是侵犯了魏大妈,依法享有的继承丈夫遗产的权利。这份分家析产协议,是部分无效的。

Q2:再婚老人面临财产纠纷的案子屡见不鲜,这方面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A2:

第一,再婚的老人,要想使自己的婚姻关系获得法律的确认,就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共同到当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你们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就获得了法律的保护。

第二,为了避免再婚老人的家庭中的财产纠纷,按照《民法典》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婚后订立协议。这个协议我们称之为,婚后的约定财产制。当事人双方可以对双方婚后的所得,或者婚前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或者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部分共同共有,部分归各自所有。其中也可以约定房子该如何居住使用的问题。

第三,《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为再婚的老人在婚后居住权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制度,叫居住权制度。按照这条法律规定,老人在再婚以后,可以双方共同订立一个居住权合同。这个合同中要约定好,居住的房屋地点,条件和期限。《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还规定,这样一个居住权的合同,必须要由当事人,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居住权登记,居住权才合法生效。这样的制度,对解决再婚老人的居住问题,会是一个非常有效的法律保障。

第四,再婚的老人,有权在生前,按照《民法典》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合法的遗嘱方式,例如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打印遗嘱,口头遗嘱等等。指定在他死后,老伴儿可以在房屋中居住,或者继承他的房产。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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