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是交定金还是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
房屋买卖是交定金还是订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能正常履行,具有法律效力,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数额一般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有特定的定金罚则,带有惩罚性质。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当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签订了定金条款以后,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一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事实上,当购房者在正式磋商买卖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自己最初设想相差甚远时,作为弱势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可能性要比开发商大的多。“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却大相径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理解,根据自己的需求,慎重行事。
本文作者:四川皓锦律师事务所何晓娟
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通常会有“订金”或“定金”条款。
订金实际上具有预付款的性质,不具有法律效力,无担保性质,数额由买卖双方自行约定。订金是在交易尚未完全达成的情况下,买方为了表达诚意,令卖方对交易有信心,而先履行支付部分款项的义务。此时如出现违约情况,一般只能按照对预付款的规定处理,即接收方应将订金返还交纳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收受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定金的作用是担保合同能正常履行,具有法律效力,有担保的性质,是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数额一般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有特定的定金罚则,带有惩罚性质。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购房者在商品房买卖认购书中签订了定金条款以后,从法律效力上讲,这一条款具有法律效力的。而事实上,当购房者在正式磋商买卖合同时,发现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内容与自己最初设想相差甚远时,作为弱势一方,承担定金罚则的可能性要比开发商大的多。
“定金”与“订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意思却大相径庭。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一定要对此有充分的理解,根据自己的需求,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