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怎么定罪?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
危险驾驶怎么定罪?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经过勘验后,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邓某在缓刑期间内再次触犯法律,并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便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最终,邓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10天,并处罚金7000千元,还需要赔偿货车司机的经济损失。同年12月,在缓刑考察期间内,邓某再次饮酒后驾车外出,并在驾驶途中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导致两辆车辆均遭受到了损害,也对货车司机造成了经济损失。案例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2019年3月12日晚上,邓某在喝完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外出,而在行驶过程中,与正常行走的路人杨某发生刮擦,双方因此而发生争执,随后交警在接到报案后赶到了现场。在对邓某实施酒精测试后,检测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165.01mg/100ml,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邓某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并没收了他的驾驶证,还需要向杨某赔偿经济损失。
在一些题材的影视作品中常常可以看到人物在剧中驾车进行追逐的场面,看起来令人血脉贲张,很是刺激。但在现实中,若是如此寻求刺激而不顾道路安全和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不仅不会受到其他人的欢迎,反而会因触犯危险驾驶罪而被戴上镣铐送进监狱。
案例一:为追求刺激,送自己进看守所
2015年,在北京东城区出现了一辆无牌照的“雅马哈”摩托车,作为这辆摩托车的主人,庞某从北京东城区的玉蜓桥处开始,沿着二环主路外环进行绕圈行驶,期间庞某驾驶着他的摩托车仅用时13分43秒便完成了绕行一整圈的驾驶行为。期间,庞某驾车的平均速度达到了151km/h,而最高时速达到了237km,而他这么做的原因仅仅是为了追求刺激。
2015年10月1日,庞某被当地警方抓获,不仅他心爱的摩托车等物证被警方依法扣押处理,而他更是需要面临因涉嫌触犯危险驾驶罪被处罚的后果。最终,庞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的处罚结果。
案例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
2019年3月12日晚上,邓某在喝完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外出,而在行驶过程中,与正常行走的路人杨某发生刮擦,双方因此而发生争执,随后交警在接到报案后赶到了现场。
在对邓某实施酒精测试后,检测出其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165.01mg/100ml,认定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随后邓某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并没收了他的驾驶证,还需要向杨某赔偿经济损失。
同年12月,在缓刑考察期间内,邓某再次饮酒后驾车外出,并在驾驶途中撞上了停放在路边的一辆货车,导致两辆车辆均遭受到了损害,也对货车司机造成了经济损失。
经过勘验后,邓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并且邓某在缓刑期间内再次触犯法律,并在无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便触犯了危险驾驶罪。最终,邓某被判处拘役5个月10天,并处罚金7000千元,还需要赔偿货车司机的经济损失。
律师说法:
在两起案例当中,潘某和邓某分别因不同的原因,对道路交通安全做出了严重危害的行为,且最终也都因触犯危险驾驶罪受到了处罚,那么危险驾驶罪是如何认定的?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最高又是多少年?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案例一中,庞某为了追求刺激,不顾相关法律法规,以超过路段规定车速的50%在道路上肆意追逐、超越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并多次违规并线,对当地道路安全造成危害的同时,也对其他正常行驶的司机造成了心理上的恐慌。那么,庞某的行为便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第一款的规定“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同时,庞某还存在无证驾驶的情况。
要知道,在机动车的认定上,只要是在道路上行驶的,供乘用、运送物品、进行专项作业的车辆,包括汽车、货车以及摩托车等多种车型。也就是说,摩托车是属于机动车的范畴内,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
案例二中,邓某先后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对他人造成了损害或经济损失,最终被处罚。
认定上,在主观方面,嫌疑人表现为故意,他们的危险驾驶行为也对正常行驶、行走的司机、路人等群体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在主观上便存在故意或放任犯罪结果发生的故意。
庞某,其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飙车”行为会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危害,但依旧进行了追逐竞驶,放任了犯罪后果的发生。而邓某在明知自己已经饮酒后,依然选择驾车外出,主观上也存在放任危险后果发生的故意。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驾车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要注意,在客观上,不仅需要认定行为条件,还需要在其他条件上也需要进行认定,也就是发生在道路上,并且是驾驶的是机动车辆,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情节恶劣的后果。
庞某驾驶的机动车超过其行驶路段规定时速上限的50%,属于超速驾驶,并且在驾驶过程中存在对在其前方正常行驶车辆进行追逐的情况存在,属于“飙车”行为,那么他的行为便构成了追逐竞驶的行为,且对当时的公共安全造成了威胁,造成了其他司机的恐慌。
而邓某在明知自己饮酒,且体内酒精含量超过了80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车的程度,在这种情况下依旧选择驾驶机动车上路,那么他的行为属于醉酒驾车,且让正常行走的杨某受到了损害。第二次虽然未达到醉酒驾驶的情况,但其犯罪期间处在缓刑考察期内,在考察期内再次故意犯罪的,且造成了他人经济上的损失,应当撤销缓刑,在新犯的罪作出判决后与前罪的刑罚作数罪并罚。
而在量刑上,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相关规定:
一、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依法在一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宣告刑。
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根据危险驾驶行为、实际损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三、构成危险驾驶罪的,综合考虑危险驾驶行为、危害后果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在这里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一般情况下,量刑最高为六个月拘役。但同时也要注意,在危险驾驶的过程中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危险驾驶的情况下,又存在其他犯罪行为的,将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进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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