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拓展: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区别于法律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前提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本笔记仅供参考。

本章内容过多,分为两篇笔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1)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含义: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
  • 经济法的渊源: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2)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教材特指民事法律行为)。
  • 特征:

1、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2、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拓展: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区别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3)

注意:

1、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无效或消灭;

2、主行为履行完,并不必然导致从行为丧失。

(三)法律行为要件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4)

网图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按年龄划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5)

  • 按心智划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6)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 欠缺有效要件、自始无效、全部/部分无效
  • 处理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他人、其他制裁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辨析: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7)

(七)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可撤销情形:

1、重大误解

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3、欺诈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8)

4、胁迫

无论被谁胁迫,均可撤销。

  •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须向法院申请撤销

2、法律效力:未撤销,行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撤销权消灭的时间标准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9)

二、代理

(一)概念与特征

  • 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 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必须存在第三方;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独立决策。

(二)适用范围

  • 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 不可以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三)种类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10)

(四)代理终止

  • 两种代理相同终止情形:

1、当事人一方死亡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特殊情况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

(六)无权代理

  • 三种情形:

1、无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 法律后果: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11)

网图

(七)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下一篇笔记预告: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