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第一章练习题,中级会计经济法笔记(拓展: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区别于法律行为。)2、以意思表示为前提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本笔记仅供参考。
本章内容过多,分为两篇笔记。
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 经济法的含义:教材内容不完全局限于法学中的经济法范围,同时也涉及传统民商法的相关内容。
- 经济法的渊源:
第二节 法律行为与代理
一、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 概念: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教材特指民事法律行为)。
- 特征:
1、产生民事法律后果;
2、以意思表示为前提
(拓展:事实行为不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区别于法律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注意:
1、主行为无效或消灭,从行为无效或消灭;
2、主行为履行完,并不必然导致从行为丧失。
(三)法律行为要件
网图
(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 按年龄划分
- 按心智划分
(五)无效的法律行为
- 欠缺有效要件、自始无效、全部/部分无效
- 处理后果: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返还他人、其他制裁
(六)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辨析:
(七)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 可撤销情形:
1、重大误解
2、乘人之危、显失公平
3、欺诈
4、胁迫
无论被谁胁迫,均可撤销。
- 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特征
1、须向法院申请撤销
2、法律效力:未撤销,行为有效;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 撤销权消灭的时间标准
二、代理
(一)概念与特征
- 定义: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 特征:
1、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行事,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2、必须存在第三方;
3、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可独立决策。
(二)适用范围
- 可以代理:民事法律行为
- 不可以代理: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婚姻登记、订立遗嘱、收养子女等),不得代理。
(三)种类
(四)代理终止
- 两种代理相同终止情形:
1、当事人一方死亡
2、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 以下特殊情况代理行为有效: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予以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代理。
(五)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恶意串通
(六)无权代理
- 三种情形:
1、无代理权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继续代理
- 法律后果:
网图
(七)表见代理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即被代理人承担责任】
下一篇笔记预告:
第三节 经济仲裁与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