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处理回扣比较妥当?如何合法地给回扣
怎么处理回扣比较妥当?如何合法地给回扣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可见,给对方回扣只要如实入账就是合法的行为,相应的回扣可以认定为是销售费用,而接受回扣的一方也要如实入账,否则即使给回扣方如实入账了,接受回扣方仍然可能构成贿赂类的犯罪。值得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企业千万不要认为通过员工个人给回扣,企业假装不知情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员工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除非公司能提供相反证据,但在实务中要证明公司与员工给回扣的行为无关系是相当困难的。行贿、受贿类犯罪的入罪金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
因为大家都懂的原因,回扣在商业交往中已经几乎成了“明规则”,医药代表不给医生回扣就无法卖药、销售人员不给采购商回扣就卖不出产品,似乎大家都心安理得地将回扣作为商业交往的润滑剂。但实际上部分回扣属于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甚至达到一定金额之后还会构成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根据收回扣方的主体不同,可能构成对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相对地给回扣方可能构成行贿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等。对于受贿罪根据金额及情节的不同,可以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对犯行贿罪的可以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笔者以“回扣 受贿罪”在威科先行中进行检索,发现8330条记录。
以“回扣 行贿罪”进行检索获得3028条记录
可见,给回扣、收回扣虽然是“明规则”,但是有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是从人们的直观感知来看,给回扣、收回扣是非常普遍的现象,而被处罚的不过几千例,相对来讲还是比较小概率的事件,这又是什么原因呢?主要原因在于行贿、和受贿类的犯罪都有一个入罪金额。
行贿、受贿类犯罪的入罪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第七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行贿罪和受贿罪的入罪金额都是三万元。上述《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关于行贿罪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执行。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入罪标准都是按受贿罪和行贿罪的标准的二倍执行,也就是6万元。3万元和6万元的标准导致了贿赂类犯罪有一定的门槛,所以并非所有的给、收回扣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当然,给、收回扣的行为通常都比较隐蔽,客观上给发现相关行为并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造成了困难。但是,千万不要因为被发现的概率小而以身试法,一旦被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是灾难性的影响。况且,法律并未将所有给、收回扣的行为都规定为犯罪,只要处理得当,回扣也可以是合法合规的行为。
如何合法合规地给回扣?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可见,给对方回扣只要如实入账就是合法的行为,相应的回扣可以认定为是销售费用,而接受回扣的一方也要如实入账,否则即使给回扣方如实入账了,接受回扣方仍然可能构成贿赂类的犯罪。值得说明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企业千万不要认为通过员工个人给回扣,企业假装不知情就可以逃避法律的处罚,员工的行为即是公司的行为,除非公司能提供相反证据,但在实务中要证明公司与员工给回扣的行为无关系是相当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