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法捐赠规定:欲捐百万被保安阻拦
公益法捐赠规定:欲捐百万被保安阻拦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该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我国法律对捐赠等慈善和公益行为的立法规定,大体分为以下三类,即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以及红十字会公益捐赠等三类,报道中谢先生的捐赠,应属公益事业捐赠范畴。主要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主要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对象: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
据媒体报道,9月17日,“男子欲捐款被保安拦转头捐另一学校”引发热议。
据悉,近日,厦门市某小区业主谢先生要捐100万元给附近大同小学,在校门口被保安拦住,保安既不让进也不通报。谢先生随后把100万元捐给厦门六中。
谢先生本欲奉献爱心,却遭遇保安的阻拦,实在令人哭笑不得。对保安怒其不识好人心,却又责之不忍。
其实,如果熟悉我国捐赠法律相关规定后,欲捐百万将不再被保安阻拦。
我国法律对捐赠等慈善和公益行为的立法规定,大体分为以下三类,即公益事业捐赠、慈善捐赠以及红十字会公益捐赠等三类,报道中谢先生的捐赠,应属公益事业捐赠范畴。
公益事业捐赠主要规定在《公益事业捐赠法》,该法主要规范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接受捐赠的对象:根据《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可以接受捐赠,并用于公益事业。
公益性社会团体:根据该法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则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教育机构、科学研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社会公共文化机构、社会公共体育机构和社会福利机构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此外,在发生自然灾害时或者境外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
捐赠的目的:必须是用于公益事业,即非营利的下列事项:
(一)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二)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三)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四)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慈善捐赠主要规定是《慈善法》,该法主要规范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慈善活动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
慈善活动: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或者提供服务等方式,自愿开展的下列公益活动:
(一)扶贫、济困;
(二)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
(三)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四)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五)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六)符合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接受捐赠的对象:即慈善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符合本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慈善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慈善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以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二)不以营利为目的;(三)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四)有组织章程;(五)有必要的财产;(六)有符合条件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并不是所有的慈善组织均具有公开募捐的资格,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慈善组织才能公开募捐。一是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二是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三是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
公开募捐的方式:(一)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二)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三)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四)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慈善捐赠的不可随意撤销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因此,慈善捐赠因其公益性质,不可随意撤销。《慈善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慈善组织或者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要求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一)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
(二)捐赠财产用于本法第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慈善活动,并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
慈善捐赠的不可随意撤销的例外:
虽然慈善捐赠不可随意撤销,但当捐赠人出现以下情况,仍可免除捐赠义务:即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慈善信托的备案制:有别于我国《信托法》采用审批制,而《慈善法》采用备案制。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红十字会人道主义工作制度除以上关于公益捐赠制度的立法外,我国还有《红十字会法》,主要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而制定。根据该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亦可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本文将不展开评述。
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法律制度200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等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可以享有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100%扣除。
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了通过境内非营利性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可以享有应纳所得税100%扣除。
2004年,《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免征关税范围,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等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免征关税。
2005年,《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规定了减征或者免征契税范围,符合条件的捐赠可以享受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2011年,《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二)项,将财产赠给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可免印花税。
2011年,《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免缴土地使用税范围,符合条件的捐赠可以享受免缴土地使用税。
2011年,《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 规定了免纳房产税范围,符合条件的捐赠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
2016年,《慈善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可免征行政事业性费用。
2017年,《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2018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数额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可在3年内扣除。
2019年,《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教育、扶贫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扣除。
2020 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扣除。直接向特定医院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物品,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100%扣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用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