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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与涉外法律,王春荣万立泰国外籍人经商法

海外投资与涉外法律,王春荣万立泰国外籍人经商法委员会应当由商业部次长任主席,委员由泰国各政府主管部门派员担任。此类委员应是各领域(经济、法律、科技、生态环境、投资贸易、管理或工业)方面的的资深专家,任期每届 2年。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研究、汇集和整理有关外籍人士在泰经商的报告,以及就制定法令或其他事宜向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若委员会主席无法出席大会或无法行使职权的,可由出席会议全体委员推选一位委员担任大会主席。会议决议以投票表决,以多票数为准。委员会的秘书处由商业部的商业注册处担任,具有分析外籍人在泰境内经商营业情形,并为委员会提供意见等职权。外商从业管理委员会外籍人是指非泰籍自然人、未在泰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依据本法规定的人士,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被驱逐出境或未按移民局入境法入境的外籍人。外籍人在泰国经商,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在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场所从事特别行业的经营。依照本法批准外籍人经商还应当考虑对国家安全与稳定、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人民

王春荣

上海政法学院教师、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在站研究人员

外籍人经商法(Foreign Business Act)是1999年由吕基文(Chuan Leekpai)控制的泰国国家立法会议颁布的一项法律,旨在限制外籍人对泰国某些行业的所有权。其前身是 1972年军政府颁布的外籍人商业法(Alien Business Act)。然而,该法并不禁止外籍人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也不禁止拥有不同类别的股份和投票权。这一漏洞使得数以千计的外国控制的企业在泰国得以运营。2006年12月,泰国商业部起草新外籍人经商法,最终草案于2007年4月获得内阁批准。

所适用的外籍人

外籍人是指非泰籍自然人、未在泰国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依据本法规定的人士,但不包括依照法律被驱逐出境或未按移民局入境法入境的外籍人。外籍人在泰国经商,需取得相关许可证,并在国务院批准指定的场所从事特别行业的经营。依照本法批准外籍人经商还应当考虑对国家安全与稳定、国家社会和经济发展、人民安定、道德、传统习俗、文化艺术、保护国家资源、能源、保护环境、维护消费者、企业规模、雇用劳工、传播技术、研究与发展等方面的优势与劣势。外籍人在泰国开始经商营业的最低资本额不低于 200万铢;从事第二类规定的行业的,必须持有泰籍人或按本法规定的非外国法人公司所持的股份不低于外国人法人公司资本的40%。

申请经商许可证

外籍人可按部委法规的原则和程序向部长或处长提交经商许可申请,当局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若不批准外籍人经营某项目的,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申请人,并依法对其作出解释。此外,部长有权依法对许可证获得者规定相关限制条件,如资金与贷款比例、外籍董事人数、技术或财产等。外籍人必须在经营场所公开显示获得的经营许可证,若停业或搬迁经营场所的,需依法通知注册员。对许可证获得者的违法行为,处长有权依法暂停其经营,若违法者在规定期限内仍不改正的,处长有权依法吊销其许可证。违规人被责令停业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部长提出申诉。

外商从业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应当由商业部次长任主席,委员由泰国各政府主管部门派员担任。此类委员应是各领域(经济、法律、科技、生态环境、投资贸易、管理或工业)方面的的资深专家,任期每届 2年。委员会的职权包括研究、汇集和整理有关外籍人士在泰经商的报告,以及就制定法令或其他事宜向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若委员会主席无法出席大会或无法行使职权的,可由出席会议全体委员推选一位委员担任大会主席。会议决议以投票表决,以多票数为准。委员会的秘书处由商业部的商业注册处担任,具有分析外籍人在泰境内经商营业情形,并为委员会提供意见等职权。

泰国外籍人经商法

普密蓬·阿杜德国王1999年11月24日签谕

万立 译校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博士生

海外投资与涉外法律,王春荣万立泰国外籍人经商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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