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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三、2018年3月20日,因鼎信公司拖欠节能服务费,中节能公司向青岛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鼎信公司支付中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3087059.24元,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违约金244495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3‰/天计算的违约金。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青仲裁字(2018)第157号裁决书,裁定:1、鼎信公司支付被告中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3087059.24元。2、鼎信公司支付被告中节能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的违约金46120.6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向被告中节能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为86559.21元。3、仲裁费38757元,由中节能公司承担7304元,鼎信公司承担31453元。二、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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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买卖不破租赁、房屋租赁合同违约、房屋入股等问题属于较为常见的租赁合同纠纷,然而法律解决的疑难杂症就是不常见的,今日讨论的就是租赁合同中承租的厂房属于未按规划建设的厂房,那么承租此房屋用于经营的情况下如果出现其他违法因素,那么作为承租人的权利受损是否能够诉求确认合同无效呢?这里就根据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关于中节能(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进行浅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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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主要纠纷和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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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节能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18)鲁0282民初59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二、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定涉案房屋无相关权属证书,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认定事实不清,涉案房屋实际是彩钢瓦钢结构临时大棚是否需要取得“相关权属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由政府规划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认定。本案诉讼中被上诉人不是土地所有权人,诉讼主体不适格,应当驳回诉讼。假设涉案房屋(大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面积也只是《房屋租赁合同》中房屋的面积的十分之一,在其他房屋未查明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就判决《租赁合同无效》也是查明事实不清。两被上诉人提起恶意、虚假诉讼,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请二审法院对被上诉人依法作出处罚决定。二、一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一审法院判决第二项侵害上诉人的合法权利。一审法院已经查明,青岛仲裁委员会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青仲裁(2018)第157号裁决书,裁决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鼎信公司《能源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上诉人已经投资1101.2442万元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一审法院判决拆除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后,该投资建设的太阳能光伏电站不允许再次安装使用,将变为废品报废。另外,涉案大棚不需要办理建设规划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规定,涉案大棚是无墙无窗的挡雨棚,因此,不需要办理相应规划。

福信来公司、鼎信公司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应予维持。

福信来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中节能公司、鼎信公司停止侵权,拆除其房屋屋顶上施工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恢复原状;2、中节能公司、鼎信公司承担鉴定费100000元;3、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由中节能公司、鼎信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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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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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2013年10月9日,福信来公司与鼎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第一条、房屋坐落:即墨市大信镇福信路88号,间数:819间,使用面积:67927.42平方米,房屋质量:好。第二条、租赁期十五年,出租方从2013年10月10日起将出租房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2028年10月9日,租赁期满无特殊原因的,自动续签十年。承租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以终止合同,收回房屋:1、承租人擅自将房屋转租、转让或转借的;2、承租人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破坏房屋结构、危害房屋安全的;4、承租人拖欠租金累计达6个月的。如承租方逾期不搬迁,出租方有权通过法院的诉讼程序来解决,出租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承租方负责赔偿。第三条、租金和租金的交纳期限:租金:捌佰捌拾叁万圆整。交纳期限:每年9月1日。第四条、租赁期间房屋修缮:修缮房屋是出租人的义务。出租人对房屋及其设备应每隔1年认真检查一次,修缮一次,以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出租人维修房屋时,承租人应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施工。出租人如确实无力修缮,可同承租人协商合修,届时承租人付出的修缮费用即用以冲抵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偿还。若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房屋质量出现问题的,承租人应当承担维修的义务,费用自行承担。

二、2014年4月,鼎信公司作为甲方与中节能公司作为乙方签订《能源管理协议》,主要约定:项目名称:青岛东方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MWp光伏屋顶发电项目;项目期限:本项目的节能效益分享期25年;项目内容:甲方提供屋顶建设太阳能发电站,所发电能作为甲方补充用电,双方按照本协议共享节能效益;所有权:项目财产所有权属于乙方;节能效益分成与支付:甲方每月支付乙方节能服务费,电量计算数值经双方确认,节能服务费为本项目并网发电之日起前5年,计量电表数值×0.728元/kWh,甲方必须在当月29日之前向乙方支付本月节能服务费,乙方应在当月26日之前向甲方出具正式增值税发票;违约责任:如果甲方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款项,则每天按当月节能效益应付款项的3‰/天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争议的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向项目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对本协议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

三、2018年3月20日,因鼎信公司拖欠节能服务费,中节能公司向青岛仲裁委提出仲裁请求:1、鼎信公司支付中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3087059.24元,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止的违约金244495元,及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3‰/天计算的违约金。青岛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青仲裁字(2018)第157号裁决书,裁定:1、鼎信公司支付被告中节能公司节能服务费3087059.24元。2、鼎信公司支付被告中节能公司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6月20日的违约金46120.67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95倍向被告中节能公司支付自2018年6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本裁决作出之日为86559.21元。3、仲裁费38757元,由中节能公司承担7304元,鼎信公司承担31453元。

四、福信来公司委托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1#、3#棚工程节点施工扭矩检测、钢架柱截面尺寸检测、干漆模厚度检测、承载力验算等。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出具编号为QDJG-QDJM-2018-00001B、QDJG-QDJM-2018-00001A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均为:(1)该工程平面布置规则。结构体系合理,传力明确,使用状态正常;(2)该工程未发现因基础不均匀沉降而引起上部结构倾斜、开裂等情况,可评定为无严重静载缺陷;但因该工程在屋面增加了太阳能设备,增加了整体的荷载,故将基础的安全性进行降级,基础安全性评定为B级;(3)通过对该工程上部承重结构的检测并对该工程的承载力验算发现a、主钢架部分:部分柱平面外计算强度不足,部分结构梁平面外计算强度不足;b、屋面檩条部分:本工程屋面檩条为连续檩条,边跨部分屋面檩条强度不足,因此上部承重结构安全性评为C级;(4)该工程的屋面多处出现不同程度的渗漏,部分螺栓等出现了锈蚀,围护结构安全性评定为C级;综合该工程的检测结果及承载力验算结果,该工程在屋顶增加150kN/㎡的荷载之后承载力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依据《工业建筑可靠性鉴定标注》GB50144-2008评定该工程的安全性评定为三级。建议对屋面增加的荷载部分进行拆除,以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检测建议均为:【钢结构工程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周期应不低于1次/年,维护、保养应包括构件是否锈蚀及检查该连接螺栓是否紧固,承受动力荷载的钢构件应定期检查钢架柱垂直度。如不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或因维护、保养不到位,造成结构出现安全隐患,或无法符合正常使用要求的,应降低设计使用年限,或进行加固处理。】福信来公司为此支付鉴定费100000元,该笔费用由鼎信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鉴定机构,福信来公司与鼎信公司均认可该笔费用系抵顶鼎信公司的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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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福信来公司向鼎信公司送达落款日期为2018年4月17日的通知函,内容: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在租赁房屋的屋顶进行了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建设。近期,市场的业主向我公司反映房屋漏水,我公司对此进行巡检,发现屋顶出现部分破损,存在一定面积的渗漏,可能构成建筑结构安全隐患。2018年4月,我公司委托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屋顶及承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经鉴定房屋屋顶加载太阳能工程后,增加了屋顶的载荷,房屋承载能力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该工程的安全性评定为三级,建议对屋面增加的荷载部分进行拆除,以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现我公司通知你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该工程进行加固,如不能加固或加固后仍不能达成安全性的要求,请贵公司立即自行拆除。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拆除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贵公司同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六、鼎信公司向福信来公司送达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6日的回复函,内容:贵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致我公司的通知函收悉。因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问题对租赁房屋质量造成影响,我公司对此高度重视并深表歉意。现就函及有关事项回复如下:2014年4月,我公司与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青岛东方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MWp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根据该合同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由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现住地址:德州市平原县坊子乡前亭子村西中节能电站。我公司在收到贵公司通知函后,将该通知转告给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由该公司对该工程提供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我公司将积极配合。不妥之处,望予见谅。

七、鼎信公司向中节能公司送达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5日的通知函,内容:贵公司与我公司签订《青岛东方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MWp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并在房屋的屋顶进行了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建设。因该房屋系我公司租赁福信来公司的,该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通知我公司,该房屋的屋顶因出现部分破损、存在一定面积的渗漏,可能构成建筑结构安全隐患。遂该公司委托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屋顶及承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经鉴定房屋屋顶加载太阳能工程后,增加了屋顶的载荷,房屋承载能力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该工程的安全性评定为三级,建议对屋面增加的荷载部分进行拆除,以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福信来公司要求我公司在收到函的15天内对该工程进行加固或拆除,逾期将依法拆除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现在我公司通知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该工程提供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逾期,贵公司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八、福信来公司向中节能公司送达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的通知函,内容:2013年10月,我公司与鼎信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位于即墨区的房屋租赁给鼎信公司。近期,市场的业主向我公司反映房屋漏水,我公司对此进行巡检,发现屋顶出现部分破损,存在一定面积的渗漏,可能构成建筑结构安全隐患。2018年4月,我公司委托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房屋屋顶及承重结构进行检测、鉴定,经鉴定房屋屋顶加载太阳能工程后,增加了屋顶的载荷,房屋承载能力无法满足结构安全性要求,该工程的安全性评定为三级,建议对屋面增加的荷载部分进行拆除,以保证结构的安全使用。我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通知鼎信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该工程进行加固,如不能加固或加固后仍不能达到安全性的要求,请该公司立即自行拆除。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拆除并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并由该公司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鼎信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给我公司回函,表示该工程是2014年4月贵公司与鼎信公司签订《青岛东方鼎信实业有限公司2MWp光伏屋顶发电项目合同能源管理协议》,根据该合同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工程,该工程的建设及维护由贵公司负责。并且鼎信公司表示已通知贵公司对该工程提供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现在我公司通知贵公司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天内对该工程提供加固方案并进行加固,如不能加固或加固后仍不能达成安全性的要求,请贵公司立即自行拆除。逾期,我公司将依法拆除,贵公司同时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九、中节能公司向鼎信公司送达落款日期为2018年5月21日的检测报告事宜通知函,内容:关于房屋检测问题,我公司未委托,也未被邀请参加,不了解具体情况,为了具体情况及制定实施方案,请贵公司将青岛建工检测鉴定有限公司的鉴定报告,寄给中节能公司一份,请在复件上加盖被告公章,我公司将认真研究后,与贵公司共同协商解决方案。

十、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2日并入中节能(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所有债权债务均由中节能(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庭审中当事人各方均予以认可,同意将该案被告由中节能(青岛)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中节能(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

十一、涉案房屋无相关权属证书,亦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福信来公司与鼎信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故福信来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据上,福信来公司要求鼎信公司返还房屋,并拆除在租赁福信来公司房屋屋顶上施工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因鉴定系福信来公司自行委托,福信来公司要求中节能公司、鼎信公司承担鉴定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该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节能公司并非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对方,故福信来公司要求中节能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判决:一、福信来公司与鼎信公司于2013年10月9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二、鼎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福信来公司涉案《房屋租赁合同》项下的房屋,并拆除房屋上施工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三、驳回福信来公司对中节能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福信来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2300元(福信来公司预缴),由福信来公司与鼎信公司均担。

中节能公司于二审中提交证据材料如下:证据1、现场照片、鼎信公司发布在百度网的视频,证据2、青岛东方鼎信实业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6个大棚截图照片。证明上诉人投资建设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站只使用了其中2个大棚(1号、2号),涉案大棚是多根支柱搭起,是无墙、无门、无玻璃的汽车都可以进出的大型遮雨、遮光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涉案大棚不属于《规划法》调整范围,该大棚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证据3、百度网所载《青岛东方鼎信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期规划出炉车间改为商铺》信息,证明鼎信公司与福信来公司共同投资盘活利用存量土地建设公益性农贸市场,双方有利益关系,故意搞虚假诉讼;

证据4、《青岛东方鼎信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公司简介》证明:该公司由鼎信公司投资建立,大棚占用土地是鼎信公司的,本案中福信来公司未提交任何土地、大棚的权属证明,福信来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一审法院并未查明;

证据5、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认监委国能发新能(2017)32号《关于提高主要光伏产品技术指标并加强监督工作的通知》文件及附件,证明自2018年1月1日起,新投产并网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的光伏产品供应商应满足《光伏制造行业规划条件》要求。其中多晶硅电池组件和单晶组件的光电转换效率市场准入门槛分别提高至16%和16.8%。上诉人投资建设在鼎信公司的发电设备为多晶硅电组件,光电转换效率为15.6%,现在已经低于市场准入门槛,如果拆除,依照新规定将禁止使用,由此导致现有的发电设备1100多万元全部报废;

福信来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中的照片大棚的样子予以认可,对于其他从网络截取的照片不予认可。对于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方是从网络截取的照片,不能确认涉案大棚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0条及《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第28条的规定不需要规划审批的建筑物;对于证据3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发布来源是百度网站,来源信息不可靠,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于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证据来源是百度,同时也是青岛东方鼎信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与本案无关联性。涉案大棚是我方于2011年建造的,后来是2013年租赁给鼎信公司。证据5与本案无关,我方不予认可。

鼎信公司质证称:对于证据1、证据2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来源于网络。证明事项与福信来公司相同。证据3、证据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来源信息不可靠且与本案无关联性。证据5与本案无关,我方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对于上诉人提交的证据1至5,因不能证实涉案大棚是否具有相应法律规定手续,故对上述证据,本院不予确认。

上诉人提交补充证据一、青岛东方鼎信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期调整方案批前公示一份。证明:涉案大棚已经在即墨区人民政府,即墨区规划局备案,涉案大棚已经是合法存在的大棚。2、该公示调整方案总平面图部分:红线内蓝色屋顶就是涉案大棚(上诉人已用红线标明)。

福信来公司质证称:建筑手续是否合法是以发放的证件为准,不是以网站为准,这是对项目的一个公示,与手续是否合法无关。

东方鼎信质证称:该证据只是将土地性质从工业用地调整为商业用地,这是对用地性质的更改,不涉及地上建筑,对于上面所述的新建三座交易大棚、一座保鲜库、改建两座加工车间并没有明确是哪个位置哪个建筑,因此不能证明上诉人的证明事项。同时两被上诉人关系为房屋出租关系,并没有其他情况。

证据二、①即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表;②建设工程规划报建申请表;③即墨市规划局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④即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编号2013(034)号(补);⑤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储存仓库配套设施综合竣工图。证明:1、涉案框架、钢结构大棚已经在即墨市规划局取得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是合法存在的框架、钢结构大棚。2、即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编号2013(034)号(补)文件中记载:建设单位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程名称储存仓库及配套设施(1#、2#、5#、6#、8#-13#、结算中心),结构体系:框架、钢结构,施工内容及建筑面积:施工图备案总建筑面积44996.2平方米,其中储存仓库总面积41404.81平方米,结算中心3591.39平方米。证明储存仓库总面积41404.81平方米包括涉案钢结构大棚。3、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储存仓库配套设施综合竣工图中,实线框中表明混3、混4、混5、即混凝土结构形式的3层、4层、5层多层建筑,是原来的混凝土建筑,不包括在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虚线长方形部分是钢结构大棚部分即41404.81平方米包括涉案钢结构大棚。4、结合我公司提交的青岛东方鼎信国际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一期调整方案批前公示图纸及现场照片,涉案两处大棚与现场其他大棚一样,已经取得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合法建筑。

福信来公司质证称:福信来公司补办的相关手续的建筑物即建筑面积,并不包括上诉人在综合竣工图中用红线标注的两个涉案大棚及建筑面积。二、综合竣工图中标注的涉案大棚范围不在建筑建设工程规划范围。

鼎信公司质证称:同福信来公司质证意见。

证据三、现场照片。上诉人在涉案棚顶建设的太阳能光伏电站的钢结构大棚。证明:涉案大棚,是框架、钢结构与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即墨市规划局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编号2013(034)号(补)文件一致,证明涉案大棚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

福信来公司质证称:照片只能证明现场有钢结构大棚,无法证明该大棚是否有建筑手续,且无法证明该钢结构大棚即为涉案大棚。

鼎信公司质证称:同福信来质证意见。

证据四、土地证两份,证明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在竞拍土地大信镇福信路88号、8××号2011年时过户前就已经有被上诉人所述的上述混凝土建筑的房屋,该房屋是福信来公司。在竞拍房屋前另一单位建设的。

福信来公司质证称:对方提供的是土地审批表,是取得土地证之前的审批材料,属于福信来公司取得土地前准备的材料,地上附着物建筑属于我方所有。土地的买卖与地上建筑物是否有合法手续为两个概念。

鼎信公司质证称:证据中只是显示了用地面积,对地上建筑物并未有明确表示有合法手续,因此不能证明上诉人证明事项。

本院认为,对上诉人提交的补充证据一至四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福信来公司提交即墨区88号、8××号房地产权证复印件两份、总平面图一份证实涉案大棚并未办理相应手续。

上诉人:对于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鼎信公司在二审中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中,本院调取了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相应材料,被告也调取了上述证据。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调取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根据建字第37028220131015(补)009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显示:青岛福信来钢材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储存、仓库及配套设施,1#、2#、5#、6#、8#、9#、10#、11#、12#、13#物流中心、结算中心,已办理相应规划许可,建设规模为:44996.2平方米,同时根据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调取的上述规划许可所附图纸显示,涉案大棚并未在上述规划的建筑范围内,且图纸中所显示的上述登记编号的大棚不包括涉案大棚,上述大棚载明于图纸上的建设平方米的总和与上述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面积相符。

根据上述事实,本院可以确认,涉案大棚并未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

另查明,即墨区、8××号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于福信来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9)

本院认为,本案各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土地使用权所有人是哪一方;二、涉案大棚是否需要办理相应规划许可;三、《房屋租赁合同》应否无效;四、案涉房屋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应否拆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关于第一个焦点问题,根据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提交的土地证,可以证实涉案土地系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所有,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焦点问题,上诉人认为涉案大棚并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本院认为,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大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大棚面积较大,与涉案大棚在同一地块上的其他大棚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判断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涉案大棚是否办理了相应规划许可。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和上诉人中节能公司提交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图纸的记载,涉案大棚并未包括在已有规划许可证项下,因此,涉案大棚并无相应规划许可手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中节能公司认为涉案大棚具有相应规划,租赁合同并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四个焦点问题,因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涉案大棚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据此判定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即被上诉人鼎信公司拆除在租赁福信来公司房屋屋顶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相应设备并无不当。另外,因涉案大棚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相应损失,各方应依法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中节能(山东)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0)

三、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和实务探析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1)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2)

1.本案笔者大胆猜测,就是这两年国家大力补贴辅助的光伏产业,企业、出租方、中间商合作,大棚所有人也想通过出租棚顶获取收益,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己方收益,光伏发电机构也可以通过推行发电项目,在国家项目补贴和电力并网得到收益,最终却因为利益的问题或者如同案件中描述的影响了大棚的结构和承重力。

2.本案各种证据的提交非常全面,这也显现了青岛地区经济活动发达,同时经济纠纷较多,并且法院在审理判决中较为的专业的基本情况,从双方提供的证据质证来看,双方也是做足了充分准备。但是上诉人提供的多方证据为互联网下载等内容,属于传来证据,而且没有官方或者权威机构认定,证明效力很难得到法庭的认可。

3.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按照这一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经过批准后方可进行,对违反法律这一规定的行为,依照本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4建筑工程未经许可擅自施工的,实际中有两种情况:一是该项工程已经具备了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但未依照本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二是工程既不具备本法第八条规定的开工条件,又不履行开工审批手续。依照本条规定,对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规定擅自施工的行为,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5.首先,凡是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都应依照本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即要求建设单位立即补办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的有关批准手续。

6.在责令改正,即要求其依法补办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报告审批手续的同时,根据该工程项目在违法开工时是否具备法定开工条件,作出不同的处理:对经审查,确属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在补办手续后准予其继续施工;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则应责令建设单位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以罚款。罚款是行政处罚中的一种经济处罚,是对犯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一种经济上的制裁方法,具体表现为依法责令违法单位或者个人向国家无偿交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所谓“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是否处以罚款由本法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违法行为的情节、影响大小等具体情况决定。

7.根据《建筑法》第8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按照有关规定,房地产商即使取得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但如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无效。

8.是否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租赁房屋占有土地对的规划性质,即占地规划是城镇规划还是乡村规划,不是以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是城市居民还是农村居民决定法律的适用标准,也不是租赁房屋占地性质是国有土地还是集体所有制土地决定的。在这些土地上发生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应当适用《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不能因为土地未被征用转化为国有土地而否定此幅土地受城镇规划调整的现实。对于城镇规划区、乡村规划区交界处,集体土地、国有土地交界处,难以区分讼争房屋规划区的,原则上按照城镇规划区建造的房屋对待。

9.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

10.租赁合同无效后,承租人应当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房屋占有使用费可以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同时综合考虑房屋具体状况、租赁物用途、是不完全具备使用条件还是条件受限、承租人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3)

11.租赁合同无效后,对于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支付违约金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支持;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装修费和停产停业损失的,视当事人的过错程度酌情支持。

12.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之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应属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3.根据《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虽然涉案房屋租赁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在承租人居住使用租赁院落期间,其应给付占有使用费。虽然对于占有使用费的具体标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约定的租金标准确定,但对于合同履行期间存在停水停电等影响租赁物使用情况的,还应考虑房屋具体状况、租赁物用途、是不完全具备使用条件还是条件受限、承租人是否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自行添置且可拆除的未形成附和的装饰装修,其可自行拆除,亦无权要求出租人补偿。拆迁部门已对租赁房屋进行清登,但在本案审理时因尚未交房,未形成拆迁档案,可待拆除腾退档案形成后,就该项损失另行解决。

14.根据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提交的土地证,可以证实涉案土地系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所有,故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的上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5.上诉人认为涉案大棚并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涉案大棚不需要办理相关手续,且涉案大棚面积较大,与涉案大棚在同一地块上的其他大棚均需办理相关手续,因此,在上诉人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该事实的情况下,对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16.判断涉案《房屋租赁合同》是否有效的前提是涉案大棚是否办理了相应规划许可。根据本院依职权调取和上诉人中节能公司提交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图纸的记载,涉案大棚并未包括在已有规划许可证项下,因此,涉案大棚并无相应规划许可手续。一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认定租赁合同无效,并无不当。上诉人中节能公司认为涉案大棚具有相应规划,租赁合同并非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6.因租赁合同认定无效,根据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涉案大棚并恢复原状。一审法院据此判定被上诉人福信来公司作为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即被上诉人鼎信公司拆除在租赁福信来公司房屋屋顶上的太阳能光伏电站工程的相应设备并无不当。另外,因涉案大棚未办理相关手续而导致租赁合同无效,造成相应损失,各方应依法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4)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5)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扩建物的归属,房屋租赁纠纷中标的无规划许可证情况下合同效力和赔偿责任探析(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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