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亡丧葬补助金怎么分配?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
工亡丧葬补助金怎么分配?丧葬费是否属于遗产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应属被继承人近亲属共有。至于该财产如何分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在处理时应参照法定继承原则首先确定权利人继而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各权利人的分配数额多少应当统筹考虑被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谁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去世后由谁料理后事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形予以公平合理的处理。来源: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原告苏甲系被继承人胡某某与前妻生育的独生女。被告范某某系被继承人胡某某再婚妻子,被告苏乙系二人之子。2020年9月17日胡某某去世,胡某某可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47180元及丧葬费约3万元。
现原、被告为此发生争议,故原告苏甲诉至法院,请求处理。二被告辩称,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并非胡某某的个人遗产,可参照遗产分割方式进行分割,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给其应当多分,因胡某某的丧葬事宜由被告范某某一人料理,故丧葬费应由被告范某某一人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作为胡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对该款项进行分割;上述款项具有精神及物质的双重属性,物质内容主要指对与胡某某生前共同生活、经济同一的近亲属未来收入损失的赔偿,范某某因胡某某的去世必然造成其家庭未来收入减少,但苏甲现已成年并在上海独立生活,其现在及未来的收入状况均与胡某某无关,所以在该部分款项中包括未来收入损失减少的物质部分,原告苏甲实际上并无请求权;胡某某生前与范某某、苏乙一起生活,范某某、胡某某二人在生活中相互扶助、照顾,而2009年苏甲考上大学至上海上学,毕业之后留在上海工作至今,客观上对胡某某的生活无法尽到照料的义务,但胡某某的去世亦使其精神遭受了痛苦,故苏甲对上述款项可获得一定的分割;胡某某的丧葬事宜由农行及范某某操办,虽该部分费用最终由胡某某生前单位负担,但范某某在处理此事过程中亦投入了心力,应当酌情多分。故本院综合以上情况,酌定苏甲对上述款项分割25%的份额;范某某及苏乙共分得75%的份额。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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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发放给死者近亲属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金,具有物质和精神双重属性,故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应属被继承人近亲属共有。至于该财产如何分配,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没有明文规定,在处理时应参照法定继承原则首先确定权利人继而对该部分财产进行分割,各权利人的分配数额多少应当统筹考虑被继承人生前与谁共同生活、谁对被继承人尽到了扶养、照顾义务、去世后由谁料理后事等各方面的实际情形予以公平合理的处理。
来源:秦州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