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货共同海损赔偿:船东主张货主承担共同海损200余万元
船货共同海损赔偿:船东主张货主承担共同海损200余万元被告确认涉案事故及损失系由台风直接造成,但认为原告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超强台风的情况下,仍选择开航并朝台风轨迹路线行进的行为存在过失,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被告有权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裁判〗2016年9月16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损,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备注 共同海损不需要单独投保,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保单中直接含有共同海损(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2017年12月15日,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恒宇9”轮共同海损理算书》,货物保险人应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为2236094.52元。被告确认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及相应金额。
货主投保货物运输保险,往往是由于信用证要求或者担心货物本身遭受损失,实际上,共同海损的风险和货物损失的风险是并行的,下边截取自上海海事法院的一起判例,虽然货物没有损失,可是货主需要分摊的共同海损金额居然搞到200余万元,如果没有投保货物运输保险,此分摊金额只能由货主来承担。
原告:广东XX海运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为轮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2016年9月,中石化广州分公司委托原告将涉案石脑油从广州黄埔港石化码头运送至宁波镇海。14日,在船舶北上航行至福建泉州海域时,受台风“莫兰蒂”影响,进入泉州围头湾抛锚避风。在船舶避台过程中船舶搁浅。
2016年9月16日,原告宣布共同海损,被告向原告出具共同海损担保函。
备注 共同海损不需要单独投保,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保单中直接含有共同海损(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投保货物运输保险)
2017年12月15日,上海海损理算中心出具《“恒宇9”轮共同海损理算书》,货物保险人应付共同海损分摊金额为2236094.52元。被告确认理算书确定的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及相应金额。
〖裁判〗
被告确认涉案事故及损失系由台风直接造成,但认为原告在明知或应当知道超强台风的情况下,仍选择开航并朝台风轨迹路线行进的行为存在过失,不能依据不可抗力免责,被告有权拒绝分摊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法院认为,在现代科技条件下,台风等自然灾害都可以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被预报,但预报并不当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预见”。
触礁、搁浅事故是在避台过程中遭受超强台风袭击导致,经海事部门认定属于非责任事故。综合前述分析,可以认定涉案事故系不可抗力所致。因此,判决被告支付共同海损分摊费用人民币2236094.52元以及相应利息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搜索远邦保险 在线查询 共同海损理赔指引)
以上截取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内容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