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哪些事项(072一张票据能带给你什么权利)
票据记载事项包括哪些事项(072一张票据能带给你什么权利)(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00个创业法律小学问 072】一张票据能带给你什么权利?
票据在我们的日常商业活动中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推动了交易行为的顺利进行。在票据活动中,无论是作为出票人还是持票人,在交易活动中都应该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以促进双方交易活动的顺利完成。
票据关系图 图源自网络
那么,作为持票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到底能够享有何种权利呢?
目前主要有以下两种。
1.付款请求权票据法规定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是请求付款人按票据金额支付款项。付款请求权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实践中人们常称此权利为主票据权利。
付款请求权须符合以下条件:
(1)持票人持有处在有效期内的票据,其中汇票和本票的有效期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支票自出票起6个月以内。
(2)持票人须将原来票据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如果不能提供票据原件的,不能请求付款,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3)持票人只能请求付款人支付票据上确定的金额,付款人须一次性将债务履行完毕,因此,持票人也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4)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5)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这是对票据权利不确切的处置。
2.追索权追索权是指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由于这一请求是在第一次请求未果后的再次请求,所以将其称为第二次请求权,是票据权利的再次行使追索权的追索对象视票据种类的不同,可以分别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些人在票据中的地位是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的权利。
实践中,行使票据追索权需要注意以下四点:
(1)书面证明
票据法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承兑人无法履行义务时,持票人才可以行使追索权。此时,持票人需要证明票据到期但并未得到价款,但如果只有付款人的口头拒绝,是无法让前手相信持票人主张的事实,只有白字黑字的书面载明拒绝事实,持票人才有法律保护的追索权。除此之外,持票人还需将被拒付的事实以通知的方式告知债务人。
(2)诉讼时效
在票据关系中处于不同角色的人,享有权利的诉讼时效也不同。
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并不是永久存续的,其需要在收到被拒付的相关证明之日起3日通知其前手,并且在6个月内向前手追索债务,否则过了这段时间,持票人可能不具有票据权利,但票据中所说的前手不仅限于出票人,持票人还可以向任一背书人、保证人主张权利。
背书人或保证人毕竟不是最终的债务承担者,他们在替出票人还债之后,也变成了具有票据权利的债权人,可以向他们的前手追偿。但与持票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同的是,背书人或保证人的再追索权享有从清偿之日或起诉之日起为期3个月的诉讼时效。
(3)请求金额
追索权人可以请求的金额并不限于汇票金额。还包括被拒付的票据金额、票据自到期日或提示支付到清偿日为止所负担的银行利息、取得拒付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各项费用等。由此可以看出,票据流通的次数越多,债务人的负担越重!债务人可以通过开具载明“不可转让”的票据减轻自己的负担。
(4)无效规定
如果你的票据真的因为行使追索权的方式不当而消灭,也不必担心。昨天已经讲过了,票据具有独立性,票据无效不代表合同无效!这意味着即使持票人没有票据法上的追索权,也可以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对方履行合同,偿还债务。
持票人只有在拿到书面的拒付证明,在诉讼时效内以提起诉讼或者发出通知书等方式主张权利,才可以获得欠款。
了解了持票人所享有的票据权利后,还需要引起大家注意的一点就是:
有这样两种票据,即使持有了票据也无法享有票据权利!1.恶意或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或明知仍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原则上,票据上的权利随票据而转移,持有票据的即可享有票据上的权利。然而,绝对地遵循这一规则,有悖诚实信用原则,交易安全也因此受到损害。因此,各国法律均有规定,票据转让过程中受让人主观上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不享有票据权利。
2.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支付对价 不享有票据权利或不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我国《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同时第11条规定:“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两条规定虽然都是对无对价取得票据权利的限制,但适用范围不同,并且规定的效力也不同。前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后条限制的后果是持票人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所谓“无优于前手的权利”意思就是说,倘若持票人的前手的票据权利无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亦无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无对价取得票据,仍享有其前手原本享有的权利;倘若持票人前手的权利有瑕疵,则持票人的权利也有瑕疵,此时,持票人虽然可以向票据债务人主张权利,但票据债务人可以基于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倘若持票人的前手根本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则持票人也无票据权利。
在票据流通过程中,持票人是票据关系中最活跃的主体,持票人权利也是票据权利主导权利。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票据权利才能得以确定,才能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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