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拆迁(房屋征收的主体)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拆迁(房屋征收的主体)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指引】(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的主体:新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有何区别?
【雷敬祺律师分析提示】
1、新房屋征收条例与原拆迁条例的区别分析: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正式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 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新条例》更加重视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社会效益和民意,较之前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了显著变化。
【法律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2011年10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五条(征收主体与征收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事务所,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事务所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事务所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2〕70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合肥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范围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监督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房地产、规划、土地储备、监察和审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27号)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完善相关工作机制。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本区县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5)《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建[2012]13号)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尚未确定房屋征收部门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条例》要求尽快确定房屋征收部门。
(6)《甘肃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
(甘肃省人民政府令第86号)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1〕17号)
一、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按照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为推进简政强区事权改革,市辖各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市级以上重大项目、跨区项目以及市政府认为需要统筹的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直接决定。
二、市政府房屋征收机构(以下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区房屋征收部门)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房屋征收部门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贯彻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定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规划和年度计划;(三)组织实施本级政府决定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四)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五)协调其他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六)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七)完成法律、法规规定的和本级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市房屋征收部门指导监督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开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具体工作的实施。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6号)
第三条 市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的项目以及五象新区、开发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城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以下简称城区项目),由城区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市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办)负责市级项目和跨城区、开发区项目及五象新区项目的房屋征收日常管理工作,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城区、开发区的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履行房屋征收部门职责。
城区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审批、备案、核准的项目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规划、房产、监察、信访、城管、文物、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9)《河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2〕第2号)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10)《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五条 市、县(市)、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内五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指导,规范其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辖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房屋征收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11)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2〕39号)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省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四条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省辖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公平、公正和统一。
市、县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12)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区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的监督,特别是在征收计划、法规政策、征收补偿方案、补偿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条 依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分别出具相关意见(含征收房屋范围红线图)。
(13)《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5号)
第五条 市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对拟征收地段进行封闭;
(二)负责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进行房屋征收成本测算;
(三)负责全市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工作;
(四)受市政府委托,对全市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年终考核。
区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政府重点公益项目房屋征收除外);区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负责同级政府所辖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14)《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市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规划、物价、建设、房管、公安、城管、工商、民政、教育、审计、监察、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组织处理房屋拆迁遗留问题。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实施其管理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23号)
二、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和实施机构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财政、 国土资源、 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全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各级开发区管委会、 高新区管委会等类似机构不是一级人民政府, 不宜作为征收主体。 各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尽快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市级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 以确保同一地区特别是设区的城市补偿政策的统一和平衡。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的, 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 县级人民政府应对征收工作提供相应保障, 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经费在市、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方案中明确,在财政部门核定的项目预算中列支。
(16)《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领导。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确需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县(市)城市房屋征收和补偿管理办公室是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区、县(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进行监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指导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7)《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主管部门是本市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对各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规划、国土、发改、财政、审计、监察、行政执法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18)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3号)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项目、跨区项目可以由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或者市政府明确由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被征收人1000户以上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编制房屋征收年度计划;拟定征收补偿、补助、补贴、奖励制度和措施;组织征收范围和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办理征收冻结手续;建立征收补偿资金监管制度并设立资金专户;审核征收补偿资金概算;统计全市房屋征收信息;培训征收工作人员;组织实施市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工作等。其所属的房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确定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征收范围内房屋调查登记并公布结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求意见(听证会)并公布征收补偿方案;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等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
(19)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贯彻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洪府发〔2011〕16号)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各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各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镇房屋拆迁安置办公室更名为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为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办事机构;各区应当成立或确定相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事业单位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国家、省、市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市级以上财政出资以及跨区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部门批准、核准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被征收人600户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被征收人600户(含)以下的及市人民政府下达由各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各区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各开发区、新区辖区内的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在委托范围内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0)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2]28号)
二、市政府负责全市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国土房屋局为市房屋征收部门,其工作机构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旧城区改建及其他储备项目的土地收储工作。市内四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各先导区管委会等市政府派出机构,根据市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辖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21)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1〕24号)
二、建立房屋征收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一)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和海东行署(以下简称市),各县、区、市、行委(以下简称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主要职责是: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布;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和公布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征求意见情况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人不同意情况下组织举行听证会;对房屋征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房屋征收的补助和奖励办法;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市、县级房地产(建设)主管部门是本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报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的,报请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合理补偿决定;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22)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条 市政府委托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审定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本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市区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原拆迁单位和土地收购机构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征收实施单位),受市房屋征收部门委托,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2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57号)
二、建立和完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制度
(一)确定房屋征收补偿行政工作体制。房屋征收是政府行为。各地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各市、县(市、区)政府负责,由其所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市、区)政府可以确定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主管部门为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要加强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确保正常运转。区和其所在市房屋征收部门的职责分工,由所在市政府规定。各设区市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对各县(市、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
(2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二、杭州市政府负责市区范围内投资规模大、跨区域等的建设活动及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建设活动涉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杭州市政府可以委托杭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杭州钱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开发区内建设活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市区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市区范围内由杭州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政府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区、县(市)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辖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法定职责和本级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实施。
(25)启东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下设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
市发改、国土、财政、城管、公安、工商、税务、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