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航重整聚宝汇申报(海航破产聚宝匯)
海航重整聚宝汇申报(海航破产聚宝匯)2016年11月,聚宝匯官网显示,完成总额2亿美元A轮融资,成为业内令人瞩目的黑马,这次融资由亚太知名私募基金RRJ资本领投,彼时,聚宝匯估值已达到260亿元人民币,折合将近40亿美元。根据聚宝匯官网介绍,聚宝匯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为海航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当年即实现10亿元交易规模。原由聚宝互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2018年2月调整为玖锡科技运营。在325家名单中,赫然可见: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鑫源)、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锡科技)、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而这几家公司以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正是我们今天要介绍的“聚宝匯”案例的主角。(图片来自聚宝匯官网)在各领域广泛布局的“海航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自然也是高举高打,大举
引子:海航破产重整2021年1月29日傍晚,海航集团发布声明称,收到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南高院)发出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相关债权人因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法院对我集团破产重整。
1月30日凌晨,海航旗下3家上市公司海航基础(600515)、海航控股(600221)以及供销大集(000564)分别发布提示性公告,宣布各自与旗下合计54家子公司同时被申请破产重整。
3月2日,海南高院发布公告显示,海航系7家公司向海南高院提交申请,申请将318家关联公司纳入海航集团有限公司重整案。3月3日,海南高院再发布七份公告,海航集团一共将有325家公司,共同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第二批325家部分名单,图片来自网络)
在325家名单中,赫然可见:聚宝鑫源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鑫源)、玖锡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玖锡科技)、扬子江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租赁),而这几家公司以及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正是我们今天要介绍的“聚宝匯”案例的主角。
(图片来自聚宝匯官网)
一、海航集团的互联网金融平台--聚宝匯在各领域广泛布局的“海航系”,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自然也是高举高打,大举布局。“海航系”旗下至少通过设立子公司、投资入股等方式布局了:前海航交所、聚宝匯、大集金服、易生小贷、微金所、立马理财、金牛座、惠人贷、宜泉资本、聚宝普惠等10多家互联网金融平台或者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公司。
根据聚宝匯官网介绍,聚宝匯成立于2014年5月,注册资本30亿元人民币,为海航集团旗下互联网金融平台,成立当年即实现10亿元交易规模。原由聚宝互联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运营,2018年2月调整为玖锡科技运营。
2016年11月,聚宝匯官网显示,完成总额2亿美元A轮融资,成为业内令人瞩目的黑马,这次融资由亚太知名私募基金RRJ资本领投,彼时,聚宝匯估值已达到260亿元人民币,折合将近40亿美元。
根据聚宝匯官网披露,截至2018年4月,平台用户超过1900万人,累计融资金额超过1000亿元。
(图片来自聚宝匯官网)
据中国质量万里行“3.15行动”,一个自称海航前员工的投诉者称,自2018年1月,聚宝匯“员工宝”产品开始出现逾期,到 2018年7月,聚宝匯平台出现全面预期。2018年8月25日,海航集团在“聚宝匯”网站上发布《关于保障聚宝匯平台兑付的承诺书》(以下简称《承诺书》)。承诺“协助聚宝匯根据兑付方案及时兑付,并提供所需资金保障,同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兑付”。
(图片来自网络)
二、孙女士的“定向委托投资”家住西安雁塔区的孙女士,于2018年1月17日,1月24日,2月12日分三次,在玖锡科技运营的“聚宝匯” app软件上,购买了360天期限的第392期、第394期和第399期“海租宝”产品,并与聚宝鑫源签署了《定向委托投资协议》。
孙女士总计委托投资金额为57万元,投资期限自2018年1月至2019年2月,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3%-10.5%不等。协议签订当日,孙女士将资金支付至平台账户,由聚宝鑫源定向投资。
根据“聚宝匯”网页上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说明”,孙女士的三笔定向委托投资资金,最终有两笔(合计39万元)投入了扬子江租赁,有一笔(18万元)投入了长江租赁,用途均为采购航空器材,还款来源是企业经营收入。
《定向委托投资协议》主要内容包括:
甲方基于对乙方的信任,自愿将合法所有的资金委托给乙方进行管理,由乙方投资于本协议所指的定向委托投资标的;
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具体最终投向以线上产品详情页公布信息为准;委托人可获得收益为预期收益,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3%,受托人不保证委托人届时必然获得预期收益;
甲方同意乙方以乙方的名义履行委托投资资金的投资管理职能,并签署相关协议;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方式向甲方支付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
甲方签署本协议,将视为对本次委托投资可能发生的风险有足够的了解和认知,并自愿承担相关风险,包括信用风险等。
小编这里简单翻译一下上述协议内容:
第一、你自愿把钱给我,让我替你花;
第二、把钱给谁没一定,虽然预期收益率9.3%,但是这可不保准;
第三、虽然是你的钱,但是必须用我的名义花出去,不然你自己都花不出去;
第四、你知道自己在犯傻,亏钱你乐意。
在《定向委托投资协议》里面,还附上了一个《还款计划表》,详细列明了还款日期和还款金额。但是孙女士的3份合同到期后,聚宝鑫源一份都没有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本金和收益。
三、智商被按在地上摩擦估计此时孙女士才真的傻眼了,“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也就是这种感觉吧。一怒之下,孙女士将聚宝鑫源、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玖锡科技、海航集团一并告上法庭,2020年5月份,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受理了此案。
孙女士的诉求并不复杂,主要是请求判令聚宝鑫源偿还孙女士本金并支付利息,请求判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玖锡科技、海航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接下来才是见证奇迹的时刻,让我们看看聚宝匯是如何把投资者的智商按在地上摩擦的吧。
第一、聚宝鑫源
作为委托投资协议的受托人,并未到庭,只是在庭前提交了一份答辩状,为自己辩护称:
1、聚宝鑫源作为受托方,对孙女士认购发行人发行的金融产品仅仅提供受托投资等服务,并非实际融资方和资金使用方,不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因此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不承担偿还义务。
2、《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约定,委托人可获得收益为预期收益,受托人不保证委托人届时必然获得预期收益。
3、聚宝鑫源公司作为受托人,仅代表孙女士将资金投资于融资方,孙女士对融资主体是知情的,根据《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约定,也自愿承担委托投资可能面临的各项风险。
简单说就是:钱不是聚宝鑫源用的,谁用的找谁要去,聚宝鑫源没有责任偿还本息。合同里早就说了,预期收益是不保准的,对此你是知情的,也自愿承担风险的。
第二、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
那么,真正的用钱方又是怎么说的呢?作为被告,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均未到庭应诉,也是在庭前提交答辩状,均辩称:
1、孙女士与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合同关系,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无义务直接向孙女士偿还任何款项。
2、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均未参与《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的磋商和签署,依照合同相对性的法理,该协议对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3、本案为投资纠纷,孙女士在投资前已知晓投资项目可能存在的亏损风险,孙女士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无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是误将投资纠纷理解为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4、涉案项目已于2019年1月到期,其后未能兑付源于项目发生风险,所谓的年化收益率(9.3%-10.5%),那是属于投资协议约定的项目正常存续期间的预期年化收益率,项目到期后,孙女士要求继续按照该收益率支付利息没有依据。
通俗讲就是:我们的钱不是从你孙女士那里拿的,因此跟你没有一毛钱关系。你的协议也不是跟我们签的,因此对我们也不产生效力。再者说,你的钱不是借款,是用来投资的,投资就可能亏本,你事先不是不知道的。你之所以没收到全部本息,那是因为项目出风险亏掉了,所以你再要钱那就是你的不是了。
苍天哪!!!
第三、玖锡科技
被告玖锡公司也没有到庭应诉,于庭前提的交答辩状称:
1、玖锡公司作为信息展示方,仅仅对定向融资产品进行信息展示,并非实际融资方和资金使用方,对投资人的投资收益不承担偿还义务。
2、孙女士与玖锡公司并无合同关系。
3、孙女士的资金最终投向融资方。
4、玖锡公司并未对投资收益作出保证。
无话可说!
第四、海航集团
海航集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通过网络庭审方式参加了诉讼(疫情期间的原因吧)。海航的答辩是这样的:
1、《承诺书》是海航公司出具的公文函件,并非合同,更不是担保合同,不具有担保法律效力。《承诺书》的内容只是表达海航集团积极协助“聚宝匯”平台切实履行兑付方案的态度,根本就不具有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
2、《承诺书》不符合保证担保合同的主体要求,保证担保合同是法定要式合同,合同主体为保证人与债权人,而《承诺书》出具对象并非特定、明确的主体,更不是孙红,内容也没有涉及孙女士或者其他任何债权人。
3、《承诺书》不具有法律规定保证担保合同所应当具备的内容,不符合法定格式,不能指向本案涉案债务及其他任何特定债务,不具有担保功能。
4、《承诺书》中,海航集团所承诺督促、保障的对象是“聚宝匯”平台,并非实际融资方(借款人),“聚宝匯”平台自身并不承担还款义务。
孙女士在“聚宝匯”平台上进行投资,与实际融资方形成投资或借贷法律关系,“聚宝匯”平台在其中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在出现逾期兑付时,“聚宝匯”平台的工作是督促、协调实际融资方按照兑付方案进行还款。
在海航集团承诺督促、保障的对象并无还款义务的情况下,要求海航集团承担还款义务并不合理。
综上,孙女士对《承诺书》的性质认识错误,海航集团与孙女士之间不存在任何担保法律关系,请法院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海航集团的意思很直白,《承诺书》那就是为了平息社会舆论压力的权宜之计,我们根本没打算承担兑付的责任。作为投资者,如果你有什么非分之想,那就是你的不是了。
四、你有千条妙计,我有一定之规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的主要内容如下:
1、孙女士与聚宝鑫源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协议》,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2、协议明确约定,孙女士将资金委托聚宝鑫源管理,聚宝鑫源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支付委托资金本金及收益。因此,聚宝鑫源负有向孙女支付本金及收益的义务(具体金额另算),聚宝鑫源公司关于自己不是实际融资方和资金使用方,不承担还款义务的抗辩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聚宝鑫源作为受托人,推得干干净,认为自己一点责任没有,于情于理确实说不通,但是话又说回来,他有还款能力吗?
3、虽然“定向委托投资标的说明”记载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是融资主体,但是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并不是《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的合同当事方,孙女士与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孙女士直接向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主张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看起来,扬子江租赁、长江租赁就这么没事了,但是,他们真的没有责任吗?
4、玖锡科技是“聚宝匯”网站的经营者,但是并非《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的合同当事方,孙女士要求玖锡科技对聚宝鑫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无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玖锡科技也没有责任了,难道真的讨债无门了?
5、海航集团在“聚宝匯”网站发布的《承诺书》中,明确写明“协助聚宝匯根据兑付方案及时兑付,并提供所需资金保障,同时在资金充裕的情况下,提前进行兑付”。能够表明海航公司愿意出资向投资人兑付的意思表示。
网页下方刊登的文字信息具体明确(“海航集团为您的如下产品本息全额兑付提供担保。……[爆款]海租宝392期/394期/399期01-360天”),表达了海航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对海航集团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
孙女士投资的项目属于海航集团担保范围,海航集团未约定承担担保的方式,依法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责任,孙女士主张海航集团就聚宝鑫源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合法有据,发院予以支持。
最后,一审法院判聚宝鑫源返还孙女士投资款、按协议约定收益率计算的投资期内收益以及按协议约定收益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海航集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海航集团不服一审判决中的逾期利息部分,认为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裁判结果严重倾向于孙女士利益,对海航集团显著不公平。因此,上诉至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
海航集团仍然强调,根据《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约定,项目到期后未能兑付属于项目风险现实化。一审判决聚宝鑫源于项目到期日后依然按照《定向委托投资协议》约定的年化预期收益率支付利息,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相应的,海航集团不应对该部分利息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
写在最后:
一年一度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又要到了,作为千百万个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之一,孙女士的维权案例,无论从金额还是社会影响力,都微乎其微。但是,时代的一粒灰尘,落在个人头上,就是一座大山。
我们在呼吁消费者理性投资,认真选择合作平台和产品的同时,也请所有的自认为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经常反省一下,在法庭上面,面对你称之为上帝的顾客时所展现的真实嘴脸,与你挂在墙上的那光闪闪的经营理念是否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