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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贸港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创新(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金融差异化改革策略)

海南自贸港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创新(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金融差异化改革策略)而作为落实《指导意见》重要抓手,2020年出台的《方案》和2021年颁布的《自贸港》及其配套政策文件与配套法规(“2 N”政策体系)制定,体现了中央对海南新一轮改革在政策与法律层面已经完成“一分部署”。《指导意见》作为海南新一轮“改革路线图”,要求海南在未来30年内将逐步推行全面深化改革与开放各项措施,在坚持“四大战略定位”和“三大基本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和稳步实施、坚持统筹陆地和海洋保护发展、坚持发挥人才的关键性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六大路径”(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对外开放新模式与新格局、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人才机制)并在“中央统筹、部门支持、省抓落实”工作机制安排下推进。“四大战略”目标。它一方面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这一主题,另一方面充分强调服务国家大战略的“大局观”而“跳出海南论海南”安排。随着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

海南自贸港在法律领域有什么创新(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金融差异化改革策略)(1)

陈经伟/文

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是十九大之后党中央推动的一项重大国家战略,在海南建设自贸港是一篇大文章。在中央政治局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强调的“把握金融本质”、“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精准有效处置重点领域风险”等内容和精神,为推进海南金融深化改革提供了指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方案》)金融改革内容以及央行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意见》(《意见》),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具体落实提供了基础。因此,海南应根据改革进度和区域经济与产业构建特点开展差异化的金融综合改革,分步骤、分阶段构建与海南自贸港建设进程相适应以及“海南自贸港不同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成为必然。

一、差异化的海南自由贸易港“四大战略”目标和“一项特定”经济目标

2018年4月,《指导意见》为海南发展确定了“四大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试验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国家重大战略服务保障区;“一中心”: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分别从对外开放、内部改革、理论创新、实践探索四个方面给出了海南下一步发展的明确指向。《指导意见》要求海南通过“特区精神”、“经济体制改革、社会治理创新和建立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等手段以及“绿色”模式,“把海南打造成为我国面向太平洋和印度洋的重要对外开放门户”和“国际旅游消费胜地”,同时,把海南融入国家的“海洋强国”和“一带一路”等重大战略格局当中。

“四大战略”目标。它一方面牢牢把握“全面深化改革开放”这一主题,另一方面充分强调服务国家大战略的“大局观”而“跳出海南论海南”安排。随着中国“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战略的实施,中国将继续与东南亚等周边国家以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为主要内容。海南作为拥有最大海域面积的省份,有必要把海南融入改革开放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并形成国家“开放新格局”。

“四步走”安排。由于在海南全省设立自由贸易区并向自由贸易港发展,不论对海南省还是对中国而言,都是一项前所未有的体制机制创新和经济发展的新尝试。从时间维度上讲,海南自贸区(港)发展目标是一个长期建设的过程。为此,《指导意见》对海南新一轮改革提出“四步走”要求:(1)到2020年,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小康社会目标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有显著进展;(2)到2025年,营商环境进一步提升,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经济质量显著提高,符合海南发展的自由贸易港制度初步建立;(3)到2035年,海南经济社会各方面指标走在全国前列,自由贸易港制度体系进一步深化和扩展,营商环境对标国际水准;(4)到本世纪中叶,在国内率先实现高度市场化、国际化、法治化、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在综合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等方面在世界范围成为领先地区。

所谓“一项特定”经济目标。这要回到中央设立海南经济特区的目的和初衷,海南经济社会要在一定时期内通过超常规发展而赶上甚至超过台湾水平,这是中央寄予海南最大的期望,也是海南在特定历史时期承担特定的政治使命。这是因为,海南是中国与东南亚交往的前沿、南大门,海南发展无疑关系到中国对外开放的形象。海南刚建省时与台湾的收入差距是44倍, 到2017年时海南人均地区生产总值48430元 (按当年平均汇率计算约为7179美元),与2017年台湾地区人均生产总值约2.3万美元进行比较,海南只是其1/3左右。这一方面说明海南与台湾在数字方面已经缩小,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海南离台湾仍有相当差距,海南在未来30年在经济层面逐步缩小与台湾差距甚至赶上或超过台湾水平也是海南潜在的可量化的发展目标。

《指导意见》作为海南新一轮“改革路线图”,要求海南在未来30年内将逐步推行全面深化改革与开放各项措施,在坚持“四大战略定位”和“三大基本原则”(坚持整体推进和稳步实施、坚持统筹陆地和海洋保护发展、坚持发挥人才的关键性作用)的基础上,通过“六大路径”(现代化经济体系构建、对外开放新模式与新格局、国际旅游消费中心建设、融入国家重大战略、社会治理、生态文明建设、人才机制)并在“中央统筹、部门支持、省抓落实”工作机制安排下推进。

而作为落实《指导意见》重要抓手,2020年出台的《方案》和2021年颁布的《自贸港》及其配套政策文件与配套法规(“2 N”政策体系)制定,体现了中央对海南新一轮改革在政策与法律层面已经完成“一分部署”。

二、中央对海南新一轮改革的配套金融改革布局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条件下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切实解决海南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分步骤、分阶段构建与海南新一轮改革和自贸区(港)建设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在中央层面已经完成战略布局。

《指导意见》对海南金融改革的布局。《指导意见》明确了九项海南金融体系改革内容,涵盖了金融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如: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海南特色产业发展(如:创设海南特色农产品期货品种、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和知识产权信用担保机制等)、解决海南实际问题(如:推行土地资产化和资本化、设立农业产业投资基金、农垦产业发展股权投资基金等)和民生事业建设(如:创新投融资方式,规范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等,也包括国家整体布局内容,如“在海南设立国际能源、航运、大宗商品、产权、股权、碳排放权等交易场所”和“开展海洋生态系统碳汇试点”,当然也有吸引外资和贸易便利化内容,如“在内外贸、投融资、财政税务、金融创新、出入境等方面探索更加灵活的政策体系、监管模式和管理体制”,同时也有金融风险防范和加强金融监管内容,如“构建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体系,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加强对重大风险的识别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严厉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及逃税等金融犯罪活动,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方案》对海南金融改革的布局。要求在海南建设自贸港过程中,其配套金融改革政策设计与推进应遵循三项原则:第一,分步骤、分阶段建立自由贸易港政策和制度体系的建设。第二,金融定位于服务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第三,以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同时,对支持海南金融改革内容,从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开放及资金流动、金融服务业的率先对外开放、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和金融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等四个方面给出总体框架指引。

《意见》中的海南金融改革具体措施。《意见》作为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四梁八柱”的金融专项实施方案,从提升人民币可兑换水平支持跨境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海南金融市场体系、扩大海南金融业对外开放、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等六个方面提出33条具体措施。可以说,由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意见》的出台,标志着海南金融改革的全面推进奠定了基础金融。

三、海南落实策略——基础与面临问题的“实然”与差异化分析

虽然说中央层面已经完成了金融方面支持的“一分部署”,但作为“九分落实”的主体责任的海南,要回到自身基础与面临问题当中去,通过深度“实然”分析,找到改革的重点难点和切入点(现在能做什么?),在差异化的改革方式方法当中稳步推进。

按照近几年中央不断强调的“金融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根本目的)”、“防控金融风险(核心目标)”和“深化金融改革(根本动力)”精神和要求,以及海南自贸港建设“新的四大战略定位”及其“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等目标和金融改革将在“中央事权”和“中央统一规则”以及“地区产业发展需要”、“风险可控”前提下,成熟一项推出一项的基本要求。海南在落实金融改革方案中,应侧重于“两个金融短板”问题分析。

一是除了海航问题已处置以外,海南历史余留金融存量问题仍然未解。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在建省初期曾开展过多项“金融试验田”,如:定向募集股份公司和股票集中交易以及城市信用社改制为地方城市商业银行等,同时开展一些地方金融法规建设如《海南经济特区典当业管理办法》(1994)等。由于当时国内金融法制还没有实质建立,加上1993年的房地产热和1997年的金融风暴,使得海南金融业在上世纪90年代经历了一次重创,并冠上“金融重灾区”和“金融高风险区”之名。同时,海南股票内部交易中心、海南发展银行、七家信托、中商期货等海南地方金融机构被关闭,金元证券和万和证券经纪公司的控股权也相续转让。因此,“海南发展银行”、“七家信托”、“海南南方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南地方政府批准的“100多家定向募集股份公司”成为海南省政府必须属地处置的历史余留金融存量问题。

二是金融如何服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海南经济现状并让海南实现共同富裕等社会问题是金融领域短板问题。目前,海南仍然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且面临着区域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水平不高(2017年海南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全国平均水平低13.2%,近几年与西部省份地区相当——比山东的济宁、临沂还略低)、“三农”问题突出(80%的农村土地,60%的农村人口,产业结构中农业占20%以上)、实体产业薄弱等问题。另一方面,海南近年总经济体量只是与山东的淄博、济宁、临沂,浙江的温州、台州、嘉兴,以及江苏的泰州这些地级市相当,决定了海南金融业规模偏小(金融业增加值不及深圳10%),同时存在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严重不平衡、金融产品相对单一(主要是房产抵押贷款)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相对滞后等问题。同时,海南“高风险农村信用社”问题也一直未很好有效解决。海南农信系统未改制之前一共有海口、三亚两家地级农信社和17家县级农信社。截止2017年底,海南还有14家农信社(法人机构)没有完成改制县域农商行工作,其中,除了海口和琼中2家农信社在2017年监管评级中被评为“合格”以外,其余12家农信社均被评为“高风险农村信用社”。2018年只完成两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改制工作,估计目前仍然存在10家“高风险农村信用社”。 海南农信系统存在这一状况在全国范围内是比较罕见 另一方面说明海南基层金融服务能力比较弱。

以上两点说明,存量改革是完善海南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可或缺的步骤。一方面,无论从中央金融监管规则(注重存量重组)还是从改革经验以及地方政府策略角度说,目前对海南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能起到立竿见影作用的恰恰是存量改革。另一方面,海南以积极态度解决地方金融存量问题,从一定角度上彰显了海南政府对历史问题负责和担当。因此,构建与“海南特区经济社会发展相匹配的多元化金融体系”是“存量”(做得更好)和“增量”(弥补没有)同时推进,而“以存量促增量”是深化海南金融改革策略之一。

四、海南落实策略——区域金融改革理念

由于海南自贸港建设的目标与过程与国内21个自贸区有一定的差异,加上目前海南区域金融服务能力与水平和国内发达地区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海南金融供给侧“短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以及要解决的问题也不同。因此,在“金融是一个整体,在金融事权主要在中央”条件下,海南金融改革措施需要一些新理念和方式方法的“可操作性”策略进行落实。

一是在自贸港建设初期或过渡期要发挥政府作用做好“顶层设计”。“中央事权”和“政府主导”是中国金融改革和发展特征之一。一方面海南具有独特资源的地区意味着这一区域具有潜在资本和较大的市场价值,另一方面海南省内金融资源往往分散在不同部门和主体中,形成一定的“利益集团”和“内部人控制”格局对改革造成阻力。因此,顺应国情并采取“部门支持、省抓落实”工作机制下,对地方金融资源进行整合并做好顶层设计,在此基础上采取“强强联合”或者引入强战略投资者的策略共同推进各项金融改革,对于经济金融欠发达初始条件下的海南是极为必要的。

二是用好目前政策条件下实现“突破”。中国金融业的特殊性使得其在国际范围内都是属于严格管制的行业。然而,在中国从操作层面来看,金融各项业务开展和交易活动甚至是金融运行,往往体现在各种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里,如条例、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规则、通知等,这一点和发达市场国家主要以法律规则来规范各种金融行为有很大的不同之处。因此,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中金融改革(特别是改革初期)的“价值”和关键在于及时“把控政策动向”,把既有的金融资源用好并进行“先行先试”,通过助推地方金融机构的金融技术、金融市场、金融服务、金融产品、金融企业组织和管理方式的创新来实现地方金融创新并最终实现体制机制的“突破”。

三是整体观和“补短板”。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投资银行(直接融资)业务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业务和金融基础设施等协调,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基金、创业与股权投资、担保等各细分行业相互依托和相互促进,区域金融整体功能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因此,深入分析海南金融效率不高主要原因,弥补本区域内金融“短板”和完善本地区金融供给侧改革,并采取整体推进和稳步实施的策略,成为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中金融改革发展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

四是人才理念。“办好金融,人才是关键”。目前国内的金融高级人才大部分集中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海南金融人才(特别是高层次的)严重短缺是海南金融工作中的瓶颈和最大的难点。通过“引智”( 国家金融监管部委、研究机构和各大金融机构总部等有关人员“挂职”支持、“政府金融智囊和脑库”建设、高级金融研究院)和发展海南金融机构载体(包括投融资平台、投资基金等准金融机构)并以此“引高端金融人才”或许成为“引高端金融人才”有效途径。

五是本地资源资本化。海南金融发展过程中一项核心内容是“发挥资本市场和各类金融机构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作用”,增强地区资本运作能力,把本地资源转化为市场接受资本,实现新的价值创造。从现代金融业角度上讲,具有独特资源的地区往往代表这一区域具有潜在资本和较大的市场价值,而资金未流向它的主要原因是该地区很多资源并没有转化为金融市场能够接受资本。因此,海南金融业一项核心业务是“企业兼并重组”和“资源整合”,把本地资源转化为市场接受资本,实现新的价值创造。也就是,资本和信用是金融运作基础和起点——“信贷是靠自身资本来对接”、“没有或者未形成资本的区域金融(或项目融资)就像单腿走路”。因此,海南金融改革的一项重要思路是,先配置本地资源并把本地资源转化为市场接受资本是金融业发展核心,“形成本地资本——本地资本与外来资本对接——信贷资金支持——形成本地新资本……”的良性循环。

六是项目落实——责任制。从现实意义和操作层面上讲,海南自贸港建设中配套的金融改革措施到底能产生多大的经济效果,关键要看此项目可操作性和项目落实情况。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建设中金融改革将通过“谋划”和顶层设计出相应的“实施方案”并梳理出一批重点改革任务,对每项重点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分别设立项目组负责相关工作的推进和实施,以项目 “突破”和“点带面”方式助推海南金融业创新发展。另外,由于推进金融项目改革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加上各项金融细分领域的专业性要求比较强。因此,对于每个改革项目往往需要行动方案和整体设计,在“省抓落实”过程中往往需要海南省有关政府机构、实施主体和相应专业人士组成的执行团队来共同推进与实施才会有较大的成效。

五、海南落实策略——“四步走”过程

“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是篇大文章”。如果把《指导意见》和《方案》看出中央为海南定了一篇优秀博士论文选题及其框架,那么,目前的海南建设阶段,大致相当于本科学习打基础和学士论文选题阶段。这一基本研判很重要。因此,虽然海南已进入“直博”状态,但“跨越式”地直接“模仿”(或“抄作业”)写这篇“大文章”某一章或一节的方式方法是不可取的。具体到金融改革策略问题,大致可以按照“四步走”过程进行安排。

第一步:海南潜在金融风险处置。“为实体经济服务是金融立业之本”,但需要一个前提条件是金融本身没有“疾病”。这也意味着,目前海南金融业若有“疾病”就赶快“治疗”。2017年7月的第五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内容基本定调了中国近几年金融改革总基调,其中,“属地风险处置责任”、“中央统一规则和”以及“地方政府坚持金融管理主要是中央事权”是此次会议重要内容和精神之一(今年即将召开的第六次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仍然会强调金融风险问题)。因此,历史余留下来的如 “海南发展银行”、“海南多家信托投资公司”和海南地方政府批准的“100多家定向募集股份公司”以及“高风险农村信用社”等金融问题是海南省政府必须属地处置的区域潜在金融风险问题。

值得说明的是,海南以上历史余留金融风险问题是国家层面金融改革“先行先试”之结果——海南戴上“金融高风险区”的帽子,其实是作为国家金融改革“试验田”而生,这些历史风险案例为国内金融业之后的规范化和法治化改革提供了前车之鉴。而农信社风险问题折射出来是近10年来海南金融风险潜在问题。如果海南自贸区(港)建设初期没有抓住时机主动布局和解决,那么,一方面海南将错过一次有利改革时机,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海南仍然未找到区域金融“病根”和区域金融结构中的“短板”。

第二步:对重点产业和基础设施的金融支持以及大力发展普惠金融。海南自贸港与国内其他21自贸区最大不同,一方面表现在海南自贸区是一个产业基础及其薄弱区域,这与国内其他自贸区往往也是各区域范围内产业聚集区有本质的差异,另一方面表现在海南自贸港是一个同时拥有贫困区的人均GDP仍然达全国平均水平的地区。即经济欠发达、产业和基础设施以及区域发展不平衡是海南自贸港建设起点以及发展过程中的重要“短板”,这也决定了海南自贸港金融改革与其不同的内容。

一是金融支持房地产业转型升级和扶持重点产业发展。海南对房地产业严重依赖是大家基本共识,这也意味着,对海南房地产业进行“断腕”以及培育新产业成为海南自贸区建设必选题。因此,加强海南房地产金融管理和风险防范,通过建立房地产金融风险化解处置机制和海南房地产创新融资模式,如设立房地产投资收购基金和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金融产品等,收购并盘活资金链存在问题的中小房企项目并进行市场运作,同时引导海南房地产业转型发展(调整区域结构和产品结构以及租售结构),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市场和发展分时度假等各类共享型居住产品,成为海南房地产业“断腕”后房地产开发与经营转型内容。另外,通过围绕中央《指导意见》和《方案》强调的海南自贸港建设重点行业(如旅游业、海洋开发、航空航天等),结合产业特点改进金融服务或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加大金融支持,培育海南持续新产能。

二是金融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适度超前”和“实施一批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是中央《指导意见》和交通部于2018年7月公布《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文件基本内容,海南自贸港基础设施体系建设中,除了通过中央《指导意见》指引的“设立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投资基金”和“探索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创新投融资模式”为海南生态保护、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和民生事业提供保障以外,还可以参考国家发改委和国国开行《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1584号)有关精神和指引,探索开发性金融支持海南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新模式。

三是普惠金融和金融赋能共同富裕。海南部分地区(如琼中、白沙和五指山等中部市县)仍然属于贫困地区,这是海南自贸港与国内21个自贸区重要不同之处。因此,实现全面小康和加大金融支持产业扶贫和异地扶贫搬迁等,积极发挥金融扶贫牵头作用,和实施金融精准扶贫,成为海南自贸区(港)普惠金融手段不可或缺的内容。合理安排和引导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专项资金,引导商业性资金做好贫困人口安置综合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扶贫和产业扶贫融合发展,是海南自贸港建设当中普惠金融和金融赋能共同富裕改革一项重要内容。

第三步:加快绿色金融创新与推动海南自贸港金融开放机制。“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和“为推进全国生态文明建设探索新经验”是海南自贸港建设战略定位之一,这也是海南与其他21个自贸区不同之处。为此,从金融角度,海南应积极融入国内“绿色金融改革试点”行列,探索运用金融手段来促进环境保护和解决生态可持续发展问题,其运作主要以相互配套的环境法规和政策及其相关的行业技术标准为基础,以财政或政策性金融为支撑,借助市场化运作中一些机制由政府推动,进而实现经济发展和生态保护的“双赢”格局。同时,利用海南生态发展优势,优化对绿色项目的担保机制,制定“绿色信贷”目录指引,建立对绿色信贷的贴息机制,降低绿色贷款的融资成本,率先布局“绿色金融”业态;在绿色产业基金、绿色债券等项目融资方面进行尝试,探索中长期绿色金融创新机制,建立绿色金融交易市场,如碳排放权交易、绿色债券市场等。

金融开放政策(一般划分为两大类:一是资本与金融账户相关的跨境资本在交易和汇兑的开放度,包括汇率政策、资本项目、人民币国际化;二是金融服务业相关的对境内外金融机构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的放开及境内外居民或机构参与金融市场交易的放松,包括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开放等)是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的核心领域之一,“坚持海南全方位对外开放”是中央针对海南整体布局。为此,赋予其他21个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全部金融政策也将在风险可控条件下在海南分步推进,包括:自由贸易账户体系(如FT账户)、投融资汇兑便利、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与结算中心功能建设、深化外汇管理改革、提升金融服务功能和区域金融合作等内容,同时还将突出海南自贸区特色,在海南推进农村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为对接国家战略(特别是与“一带一路”东南亚沿线国家互联互通)还将建立面向全球的金融交易平台体系,为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提供金融支持。同时,加快海南自贸区金融市场体系建设。结合海南自贸区建设与国家战略发展需要,发展面向东南亚的投融资市场和保险产品的交易市场;在海南自贸区成立大宗能源、钢铁、黄金、贵金属、棉花、大豆等商品交易市场,推动大宗商品的人民币计价和结算交易机制,使得场内大宗商品价格和趋势形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海南指数”。

第四步:金融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政策体系构建。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必然要求金融更加开放,跨境金融活动更加便利,金融支持政策体系也将随着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步伐、自由贸易港的制度体系成熟度和运作模式以及营商环境水平,在借鉴新加坡和香港等成熟金融自由港金融制度和金融监管体系基础上探索金融深度改革开放的新内涵与新形式。

一是扩大金融服务业对内对外开发。在风险隔离和可控的条件下,不断将金融开放向纵深推进。一方面进一步放宽外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准入限制,扩大外商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试行金融领域内外资统一政策;扩大非金融机构外资在证券、外汇、期货、黄金等领域投资;进一步开放个人征信业务和信用评级服务业务,对外商投资征信机构实行国民待遇。另一方面在离岸银行业务和面向国际的保险市场方面(如离岸保险业务及其配套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专业保险服务业务)稳步推进,甚至尝试建立与港澳地区的保险产品互认、资金互通、市场互联机制。

二是扩大跨境人民币业务。扩大海南区域内金融机构对境外企业发放跨境人民币贷款业务,鼓励区内企业发行人民币债券在境外使用;构建互利共赢的金融合作网络,推动跨境本外币投融资业务和基金业务在海南自贸区(港)实施;推动人民币对南亚国家(地区)和“一带一路”国家(地区)货币直接兑换和实时跨境结算,让更多的“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人民共享人民币成长成果。

三是深化外汇体制改革和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简化经常项目收结汇和实施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措施,对区内境外个人等项下收入与支出直接办理跨境收支及结售汇;放宽货物贸易电子单证审核条件;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业务企业准入。海南区域内金融机构与境外同业展开双向债权类资产跨境转让;开展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和合格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QDIE)业务;开展内保外贷(债)和外保内贷(债)业务;开展个人境外实业投资、不动产投资和金融类投资;鼓励海南区域内主体在境外发行人民币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支持海南自贸区(港)建设。

四是混业经营试点。在当前金融混业经营已成趋势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海南地理位置相对独立、经济体量小、对全国影响不大的特点,在防范风险前提下,研究探索开展金融业综合经营,在海南设立金融控股公司,允许海南境内法人银行开展混业经营试点,先行先试,做好可复制可推广经验总结。

五是建立服务于“一带一路”建设的金融机制。服务于海上丝绸之路是海南自由贸易港的重要使命,与此对应,海南金融改革必须重视服务于“一带一路”,其具体举措包括建立“一带一路”投融资平台、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中心(CIPS)、“一带一路”金融专业服务中心、“一带一路”金融大数据中心、“一带一路”金融风险评估中心、“一带一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一带一路”信用评级机构等。

六是创新金融业务与服务。在建设自由贸易港过程中,海南需要进行一系列的金融业务和金融服务创新,主要体现在贸易金融业务(供应链金融、现金管理、跨境人民币)、FT账户的业务创新(内保FT贷/FT保内贷业务、跨境同业存单业务)、跨境融资业务(跨境并购融资、跨境债券发行)、跨境财富管理业务、离岸银行业务和离岸保险业务等。

七是金融监管创新。现代金融是有效监管条件下的金融,金融开放政策和金融监管创新制度一项共生内容,因此,构建海南自贸港金融改革相互配套的金融监管制度也显得很有必要。可以考虑由全国人大做出司法解释,赋予海南一定的金融监管区域性立法权,在海南推进“准入前国民待遇”促进金融业对外开放制度;同时,海南自贸区(港)的金融监管可以借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DIFC)的创新监管模式对自由贸易区内的相关金融机构准入及运营实行统一的监管。另外,海南自贸港可以探索建立“监管沙盒”(Regulatory Sandbox)机制(2016年5月由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提出的创新金融监管模式——最显著的特点是有限授权后在适用范围内进行测试),对海南金融机构实施分级管理(如全面牌照、有限牌照、离岸牌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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