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真实有效版(让正当防卫回归初心所在)
正当防卫真实有效版(让正当防卫回归初心所在)就像“昆山案”初期有不少律师“凭经验”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是,这样的“大概率正确”的经验判断是否与立法原意相违背呢?所谓“礼失,而求诸野”。当正当防卫的法律标准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陈年旧案钉上条条框框,法律的原本面貌被层层覆盖,司法人员可能更懂“政策”,但网友有时可能更懂什么是正义。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版《刑法》甚至还规定,公民面对杀人、强奸、抢劫等行凶情形时拥有“无限防卫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却逐渐沦为“僵尸”条文,法定的公民自卫权被异化为“谁死人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唯结果论”,没有顾及法律设置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应有的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社会功能;正当防卫的边界,也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各种“土政策”加码限制,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福建的“失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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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推动的司法政策调整,来得比人们想象的快。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在司法解释中全面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规划(2018-2023)》,要求在司法解释中大力弘扬正义、友善、互助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道德要求,适时出台防卫过当的认定标准、处罚原则和见义勇为相关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鼓励正当防卫,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
这次司法政策的大变动,可以看作是最高审判机关对去年的“于欢案”以及刚刚过去的“昆山反杀案”的舆论潮的积极应对。“于欢案”中,被告人从无期徒刑的一审判决到二审改判为五年有期徒刑,而“昆山案”直接由公安机关认定为正当防卫,不予刑事追究结案,点燃了人们改变现行正当防卫认定标准的希望,这正是人心思变所在,也是司法政策和民意的良性互动的结果。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1997年版《刑法》甚至还规定,公民面对杀人、强奸、抢劫等行凶情形时拥有“无限防卫权”。但在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条款却逐渐沦为“僵尸”条文,法定的公民自卫权被异化为“谁死人谁有理”“谁伤重谁有理”的“唯结果论”,没有顾及法律设置正当防卫制度本身应有的弘扬正气、震慑犯罪的社会功能;正当防卫的边界,也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各种“土政策”加码限制,变成“不得已的应急措施”“必须穷尽一切手段之后,才能实施正当防卫”。
福建的“失主追小偷,小偷滑倒死亡案”,当事人一度被追究了“过失致人死亡罪”;深圳大学生见义勇为打伤猥亵女网友的保安,却被刑拘……点点滴滴的个案,屡屡拨动社会关于公正的敏感神经。“于欢案”以及“昆山案”爆发出的舆论潮,只是这种对于正当防卫被长期“不正当化”的积怨的集中爆发。
之前多个被纳入“天理、人情、国法”综合考量的个案,应该成为“有效激活正当防卫制度”的契机,正当防卫标准不能再靠口水解决,而是应该堂堂正正地进入国家法治议程。
所谓“礼失,而求诸野”。当正当防卫的法律标准由法定的“没有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被形形色色的红头文件、陈年旧案钉上条条框框,法律的原本面貌被层层覆盖,司法人员可能更懂“政策”,但网友有时可能更懂什么是正义。
就像“昆山案”初期有不少律师“凭经验”认为这是防卫过当——但是,这样的“大概率正确”的经验判断是否与立法原意相违背呢?
还是应该感谢舆论风潮,是公民对于正义的朴素见解,刺破了各种条条框框框的政策偏见,也让司法人员能跳出专业主义的窠臼,直白看清法律的本来面目。法治就是要消灭“任性”,既包括公民个人的任性,也包括“权力的任性”;公民不能以正当防卫为由,“任性”地剥夺他人的生命,公权力也不能任性地限制公民的正当防卫权。
一定程度上,这次司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政策的修正,也就是在“求诸野”,打破既有层床叠架的司法旧例、红头文件,打破条条框框的束缚,回到法律初心所在,恢复正当防卫制度以及“无限制防卫权”的立法本意。
个案的问题要解决,曲突徙薪一样重要,激活正当防卫制度,这将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个大事件。
(来源:爱上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