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特赦1959中都有哪些人(什么是特赦谁能得到特赦)

特赦1959中都有哪些人(什么是特赦谁能得到特赦)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02我国关于特赦的现行宪法法律规定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宪法修改草案的形式通过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

特赦1959中都有哪些人(什么是特赦谁能得到特赦)(1)

01

什么是特赦

赦免是国家对犯罪人免除罪或刑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罪之赦免与刑之赦免两项内容。赦免是国家对刑罚权的放弃,因而导致刑罚的消灭。赦免通常由国家在宪法中或行政法、刑法中规定。它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行政性,被视为国家元首或最高权力机关的一种行政特权,因此也被称为恩赦。赦免通常由国家元首根据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决定,以命令的形式宣布。这种命令称之为大赦令或者特赦令。大赦令、特赦令只在大赦、特赦期间内有效,大赦、特赦完毕,命令也随之失效。

赦免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大赦是国家对不特定多数的犯罪人的普遍赦免。大赦的对象可以是整个国家某一时期的各种罪犯,也可以是某一地区的全部罪犯,还可以是某一事件的全部罪犯。这种赦免及于罪与刑两个方面,即既赦其罪,又赦其刑。被大赦的人,或者不再认为是犯罪,或者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特赦,是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刑罚的全部或一部的执行。大赦与特赦的区别在于:(1)大赦的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特赦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2)大赦既赦免罪又赦免刑,特赦通常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但特赦也有规定既赦其罪又赦其刑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即属于后一种情形。这说明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的特赦既可以是既赦免罪又赦免刑,也可以是仅赦免刑而不赦免罪;(3)大赦后犯罪人再次犯罪不构成累犯,特赦后再次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根据我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特赦的罪犯再次犯罪的有可能构成累犯。

02

我国关于特赦的现行宪法法律规定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以宪法修改草案的形式通过现行宪法。这部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六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引渡法第八条载明:“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的引渡请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引渡”,其中第六款写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者请求国法律,在收到引渡请求时,由于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已被赦免等原因,不应当追究被请求引渡人的刑事责任的”。

03

我国现行特赦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政体、国体和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赦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予以执行。

04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关于赦免的规定沿革

1949年9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条第七项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体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颁布国家的大赦令和特赦令。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二十七条第十二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决定大赦的职权;第三十一条第十五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任免国防委员会副主席、委员,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二部宪法。这部宪法中没有出现任何有关赦免制度的文字。

1978年3月5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第三部宪法。这部宪法第二十五条第十一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

05

新中国成立后的八次特赦

第一次特赦。1959年,释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战犯33名。

第二次特赦。1960年,释放了50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三次特赦。1961年,释放了68名“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四次特赦。1963年,释放了35名战争罪犯。

第五次特赦。1964年,释放了53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六次特赦。1966年,释放了57名“已经确实改恶从善的战争罪犯”。

第七次特赦。1975年,释放全部在押的战争罪犯。

第八次特赦。2015年8月29日,国家主席签署主席特赦令,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29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决定,对参加过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四类服刑罪犯实行特赦,共特赦罪犯31527人。

来源:法制日报

编辑:韩玉婷 岳铼

投稿的小伙伴,请发到这个邮箱 :fzrbrmt@126.com 等你!

长按识别二维码关注

特赦1959中都有哪些人(什么是特赦谁能得到特赦)(2)

★关注后不要忘了设为星标哦★

特赦1959中都有哪些人(什么是特赦谁能得到特赦)(3)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