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供企业和复工复产白名单的区别(这批助力复工复产)
保供企业和复工复产白名单的区别(这批助力复工复产)《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层面
为深入贯彻落实
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
重要指示精神
从中央到省、市都出台了一系列“暖企”政策
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国家层面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支持复工复产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药监局、知识产权局:
为贯彻落实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部署,现就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解决企业复工复产中面临的实际问题,提出十条政策措施。
一 登记网上办理
充分依托“网上办、掌上办、寄递办、预约办”等有效手段,进一步压减登记注册环节、时间和成本,对生产防疫用品的企业登记注册实行特事特办。对于疫情期间出现的新产业新业态,及时调整经营范围标准。
二 实行告知承诺
对凡涉及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快捷办理,压缩审批时限。对具备生产条件但因办理耗时长、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企业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后当场给予办结。
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前提下,简化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流程,推进网上办理,推广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的发放。对于申请许可的新办企业、申请许可变更的企业,需要现场核查的,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本地区食品安全风险分级情况,对低风险食品试点开展告知承诺,对符合条件的实施“先证后查”。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全面实行网上办理、邮寄办理,采取延期评审、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进行。
便利企业并购交易,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实行网上申报,提高简易案件审查效率,保障企业并购交易顺利进行。优化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工作机制,加强企业竞争合规指导和服务。
三 建立行政许可应急绿色通道
对生产企业转产生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简化生产资质审批程序,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于转产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实行应急审批,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
对疫情防控所需药品的注册申请,在确保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基础上,加快审评审批。对疫情防控所需的药品,各省级药品监管部门要指导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充分释放产能,全力保障临床供应。对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合并审批流程。
对涉及防治新冠肺炎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依请求予以优先审查办理。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建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企业快速融资和续贷,缓解资金困难。
四 延长行政许可期限
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生产企业,可办理许可证延期,待疫情解除后再行提交延期申请。
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有效期可顺延至当地疫情解除。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时完成换证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及检验检测机构,可办理许可证延期。鼓励符合条件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
对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检验检测机构复查换证的,可以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
对复工复产企业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因受疫情影响超出相关期限的,依法给予期限中止、顺延,以及请求恢复权利等便利化救济政策措施。
五 加快标准转换应用
支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在国内生产销售。鼓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相关团体标准,增加企业复工复产所需标准的有效供给。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加快办理。
六 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相关物资的企业,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经企业申请,可以简化流程、尽快移出。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企业,可以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七 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严查各类涉及企业的乱收费行为,减轻企业复工复产负担。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控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八 加强质量技术服务帮扶
实行计量型式评价专人受理,缩短试验时间。对到期的有关计量标准器具,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可适当延长有效期。
鼓励标准化技术组织和机构,围绕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标准化咨询等标准技术服务。帮助企业尽快建立可操作的防疫质量控制流程和规范,实现防疫控制与企业复工的精细化管理。启动物品编码业务24小时快速响应机制。
引导认证机构加强对复工复产企业的技术服务,开辟线上咨询、受理、评价等综合服务通道,采取线上认证申请受理、延期现场审核检查、优先安排3C认证等方式进行办理。
九 减免技术服务收费
疫情防控期间,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计量检定机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收费、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项目收费、特种设备检验项目收费减少50%,对湖北省企业免除各类检定校准和检验检测费用。市场监管总局所属的标准化技术机构,对中外标准信息咨询服务、标准时效性确认和标准翻译费用予以免收。
十
鼓励企业参加“三保”行动
持续深入开展“保价格、保质量、保供应”行动,不断提升活动覆盖面,为企业搭建与民生期望互通互信的平台。鼓励引导更多企业参加“三保”行动,承诺加快恢复产能,保证产品质量,保持价格稳定,保障市场供应,凝聚疫情防控合力。
各级市场监管、药监、知识产权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紧密结合各地实际,把十条政策措施进一步细化,落实落细落到位,更好服务于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市场监督总局 国家药监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02月15日
中国银保监会
《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务金融服务 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会管单位: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疫情防控要求。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全力协助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坚决落实各项工作要求。加大员工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定期对柜台、自助服务机具等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强化营业网点、办公场所的卫生防疫管理。适当调整工作计划和考核要求,减少人员聚集和客户集中拜访。
二、保障金融服务顺畅。各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时间,保障基本金融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稳定运行。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主动做好解释说明,提供替代解决方案。鼓励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在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较为严重的地区,加强线上业务服务,提升服务便捷性和可得性。
三、开辟金融服务绿色通道。各银行保险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疫区的支持,减免手续费,简化业务流程,开辟快速通道。要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保险保障、融资担保等多方合力,加强对社会民生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出险理赔客户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四、强化疫情防控金融支持。各银行保险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及企业的服务对接,积极满足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综合金融服务。鼓励向疫情防控一线的相关单位和工作者提供更加优惠的金融服务。不得借疫情渲染炒作金融产品。
五、做好受困企业金融服务。各银行保险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
2020年1月26日
(此件发至各银保监分局和地方法人银行保险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
《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 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
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党委书记、局长王军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进一步传达学习贯彻重要指示精神,对税务系统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行再部署。会议要求,全国税务系统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重要指示精神上来,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各级税务部门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税费服务工作,依法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坚定不移把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会议指出,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为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各级税务局党委一定要深入学习领会重要指示精神,提升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密切联系部门实际,在抵御疫情的重大考验中践行初心使命、展现税务作为、诠释对党忠诚。
会议强调,为纳税人、缴费人服务的一线场所,也是税务部门防控疫情的第一线。深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的办税缴费服务工作,认真落实好各项税费支持政策,是税务部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的最好体现。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将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湖北等疫情严重地区可视情况再适当延长;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同时,各级税务部门要积极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按照“尽可能网上办”的原则,提高涉税事项网上办理覆盖面;对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问题和需求,尽量通过12366纳税服务热线、微信、视频等方式帮助解决;对确需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业务的,税务机关要主动通过预约服务,为纳税人、缴费人在征期后期分时分批错峰办理提供便利,千方百计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会议要求,各级税务机关务必把切实加强党的领导贯穿于疫情防控工作始终,采取最严格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充分发挥税务系统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引领广大党员不畏艰险、无私奉献,坚定站在疫情防控第一线,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信心,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税务力量。
财政部
《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 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支持金融更好服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以下简称疫情防控)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对2020年新增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贷款,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贴息资金从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一)经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确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可凭借2020年1月1日后疫情防控期内新生效的贷款合同,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对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作用突出的其他卫生防疫、医药产品、医用器材企业,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可一并申请贴息支持。
(二)各省级财政部门汇总编制本地区贴息资金申请表(见附件),于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贴息资金,由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给相关借款企业。5月31日后,再视情决定是否受理贴息资金申请。
(三)享受贴息支持的借款企业应将贷款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生活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不得哄抬物价、干扰市场秩序。
二、加大对受疫情影响个人和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力度。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不适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金〔2019〕96号)关于“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的规定。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在其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三、优化对受疫情影响企业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当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帮助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争取尽快放贷、不抽贷、不压贷、不断贷。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对于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减半收取再担保费。对于确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四、加强资金使用绩效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公开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获得贴息支持情况,并督促相关贷款银行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贴息贷款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资金管理执行《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加强贴息资金使用情况监管,强化跟踪问效,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企业,一经发现,要追回中央财政贴息资金。
五、认真抓好政策贯彻落实。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会同有关方面加强政策宣传、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发现政策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及时向财政部报告,切实保障政策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2020年2月1日
海关总署
《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8号(关于临时延长汇总征税缴款期限和有关滞纳金、滞报金事宜的公告)
为深化落实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口岸防控工作,进一步做好报关和纳税服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年1月申报的汇总征税报关单,企业可在2月24日前完成应纳税款的汇总电子支付。其他事项仍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的要求办理。
二、对于缴款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2月3日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的复工日期期间内的税款缴款书,可顺延至复工之日后15日内缴纳税款。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复工日期的,对有关进口货物的滞报金,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起征日顺延至上述复工日期。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0年2月3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和旅游部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依据有关规定抓紧组织实施,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个月之内完成暂退保证金工作;要建立工作台账,指导和督促相关旅行社企业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要加强监管,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要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各地于2020年3月15日前将保证金退还情况报送文化和旅游部市场管理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0年2月5日
商务部办公厅
《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克服困难减少损失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我外贸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面临困难。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疫情应对工作,帮助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商务部指导纺织、轻工、五矿、食土、机电、医保等六家商会,全力做好出具不可抗力证明、法律咨询、参展协调、供需对接等相关服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商会将协助有需求的企业,无偿出具因疫情导致未能按时履约交货的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
二、各商会将针对因疫情引发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法律和信息服务;
三、各商会将协调国内外组展机构,帮助因疫情无法出国参展的企业妥善处理已付费用等相关问题;
四、各商会将加强与企业和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及时共享有关产品和服务的信息,搭建供需对接的桥梁。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站位,充分认识帮助外贸企业应对疫情工作的重要性,积极行动,主动作为,全力为企业排忧解难,有关问题及时上报。商务部将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进出口商会、外贸企业同舟共济,共克时艰,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努力做好稳外贸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现就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称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三、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四、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广大企业和职工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稳定劳动关系,动员广大职工凝心聚力共克时艰,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以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新挑战
近期,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影响,劳动关系领域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部分行业企业面临较大的生产经营压力,劳动者面临待岗、失业、收入减少等风险,劳动关系不稳定性增加,劳动关系矛盾逐步凸显。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认真学习贯彻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高度重视当前特殊时期劳动关系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加强劳动关系风险监测和研判,引导企业与职工共担责任共渡难关。要充分发挥三方机制在保企业、保就业、保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深入分析当前劳动关系形势,结合实际帮助企业制定复工复产的措施,联合各方力量共同行动,加大对特殊时期企业劳动关系处理的指导服务,确保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
二、灵活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问题
(一)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对因受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企业不能开工生产的,要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有条件的企业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的工作方式在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要指导企业工会积极动员职工与企业同舟共济,在兼顾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帮助企业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
(二)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要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指导企业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三)指导规范用工管理。在疫情防控期间,要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要求企业不得在此期间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或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不愿复工的职工,要指导企业工会及时宣讲疫情防控政策要求和企业复工的重要性,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要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五)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对受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鼓励企业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
(六)保障职工工资待遇权益。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对在春节假期延长假期间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的职工,指导企业应先安排补休,对不能安排补休的,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四、采取多种措施减轻企业负担
(七)帮助企业减少招聘成本。要加大线上招聘服务工作力度,打造线上春风行动,大力推广远程面试,提高招聘企业与劳动者“点对点”直接对接率。规范人力资源服务收费,坚决打击恶意哄抬劳动力价格行为。对受疫情影响缺工较大的企业或者承担政府保障任务企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减免费用提供招聘服务。
(八)合理分担企业稳岗成本。用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受疫情影响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中小微企业,可放宽裁员率标准,让更多企业受益。用好培训费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在确保防疫安全情况下,在停工期、恢复期组织职工参加各类线上或线下职业培训的,可按规定纳入补贴类培训范围。用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工会经费全额返还。用好企业组织会费,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实行一定比例的企业会费返还。用好工会防疫专项资金,加大对防疫一线职工的慰问,充分调动职工参与防控疫情的积极性。
(九)提供在线免费培训。指导企业积极组织开展职工在线免费培训,支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开展职工技能培训和困难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开放“中国职业培训在线”平台全部功能,免费提供培训教学资源。
五、统筹各方力量加大指导服务力度
(十)加强劳动用工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研究和解决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领域中的重大问题,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制定有针对性政策,准确解读政策,帮助企业解决发展中的困难。要做好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牵头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组织协调,发挥各方优势,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工会要做好团结、动员广大职工工作,积极发挥企业工会作用,为困难职工提供必要的帮扶救助和心理危机干预疏导。要引导职工关心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动员职工大力发扬劳动精神、劳模精神、工匠精神,为企业长远发展献计献策、贡献力量。各级企联和工商联组织要梳理评估企业的实际困难并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针对性帮扶支持政策建议和指导服务,要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通过技术创新等提高竞争力。要引导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完善企业内部协商民主机制,畅通与职工对话渠道,通过多种方式稳定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要引导企业关心关爱职工健康,帮助解决职工实际困难,切实保障职工权益。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通过减免租金等形式减轻企业经营负担,引导同行业或上下游企业互帮互助,抱团取暖。
(十一)主动化解劳动关系矛盾。要力争把风险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着力提升基层预防化解劳动争议能力,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创新仲裁办案方式,加强争议处理指导监督,发挥多元机制合力,大力推广“互联网 调解仲裁”,切实提高争议处理效能。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十二)做好表彰先进典型工作。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主动宣传在防控疫情中真正实现有事好商量、遇事多商量、有难题共同解决的企业,要在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评比、劳动模范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等荣誉授予中优先考虑疫情防控期间对稳定劳动关系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激励引导广大企业家和职工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主动履职,担当作为。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的决策部署,把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与职工共渡难关作为当前重要工作来抓,统筹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制度优势,坚定信心、积极作为,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出积极贡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
2020年2月7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为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疫情防控期间降低企业用电成本,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现就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
二、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
三、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
请你公司细化落实相关电价政策,主动向用户宣传告知,做好用户申请受理、办理减免等工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2月7日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计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审计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审计署各特派员办事处: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把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的工作来抓。为认真贯彻关于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根据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必需品供应,坚决遏制疫情蔓延势头,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强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支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管理
(一)支持范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以下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实施名单制管理:
1. 生产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隔离服、医用及具有防护作用的民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消杀用品、红外测温仪、智能监测检测系统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企业;
2. 生产上述物资所需的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重要设备制造企业和相关配套企业;
3. 生产重要生活必需品的骨干企业;
4. 重要医用物资收储企业;
5. 为应对疫情提供相关信息通信设备和服务系统的企业以及承担上述物资运输、销售任务的企业。
(二)名单申报流程。各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审核汇总本地区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可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直接向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疫情防控物资调拨需要,研究确定全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全国性名单)。
湖北省和浙江省、广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安徽省、重庆市、江西省、北京市、上海市等省份,可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自主建立本地区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地方性名单),由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报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上述地区对疫情防控物资保障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生产企业,未纳入名单前可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先向金融机构申请信贷支持,在金融机构审核的同时,及时向省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申请纳入名单。
(三)严格名单管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按照中央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和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部署要求,严格报送名单程序和筛选标准,指导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报送工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和企业规范生产经营情况,对名单实施动态调整。
(四)加强信息共享。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与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实时共享全国性和地方性名单信息。财政部、人民银行应实时将名单内企业获得财政贴息和优惠贷款情况反馈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审计署。
二、通过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一)发放对象。人民银行向相关全国性银行和疫情防控重点地区地方法人银行发放专项再贷款,支持其向名单内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发放对象包括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9家全国性银行,以及疫情防控重点地区的部分地方法人银行。全国性银行重点向全国性名单内的企业发放贷款,地方法人银行向本地区地方性名单内企业发放贷款。
(二)利率和期限。每月专项再贷款发放利率为上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减250基点。再贷款期限为1年。金融机构向相关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贷款利率上限为贷款发放时最近一次公布的一年期LPR减100基点。
(三)发放方式。专项再贷款采取“先贷后借”的报销制。金融机构按照风险自担原则对名单内企业自主决策发放优惠贷款,按日报告贷款进度,定期向人民银行申领专项再贷款资金。
三、中央财政安排贴息资金支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一)贴息范围。对享受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的企业,中央财政给予贴息支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在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金融机构提供优惠利率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企业实际获得贷款利率的50%进行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三)贴息资金申请程序。地方企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由省级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贴息申请并报送财政部。中央企业直接向财政部申请。财政部审核后,向省级财政部门和中央企业尽快拨付贴息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地方企业。
四、切实加强应急保障资金监督管理
(一)确保专款专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要将金融机构提供的优惠信贷支持,全部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积极扩大产能、抓紧增产增供,服从国家统一调配,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平稳有序供给。对于挪用优惠信贷资金用于偿还企业其他债务,或投资、理财等套利活动,未从事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或对生产的物资不服从国家统一调配的企业,一经发现,取消享受优惠政策支持资格,追回中央财政贴息和优惠信贷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地方不配合国家对重要物资统一调配的,取消当地企业的相关政策支持。
(二)加强监督管理。各级有关部门和中央企业要严格按照程序和筛选标准报送企业名单和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从严审批、从快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资金第一时间用于疫情防控相关生产经营活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要跟踪监督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的医用物资、生活必需品流向,确保物资用于疫情防控的重要地区和领域。人民银行要建立电子台账,跟踪监督再贷款资金使用情况。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安排的监管、监督。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点保障企业贴息贷款的审计监督,促进资金使用的公开、公平、公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加强资金使用全流程监管,强化绩效管理要求,确保贴息资金使用安全、合规和有效,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贴息资金。
(四)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要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借机骗取套取财政和信贷资金的,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坚决严惩不贷;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强化责任担当,狠抓贯彻落实
(一)提高站位,加强领导。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刻认识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服从中央统一指挥、统一协调、统一调度,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资金需求应保尽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明确责任,强化协同。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主动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求,下沉服务、上门服务,及时帮助企业排忧解难。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指导金融机构主动对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融资需求、尽快放贷,保障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各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简化申报流程、提高办理效率,尽快发放专项再贷款、拨付贴息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加强资金跟踪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推动整改。各部门要加强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三)特事特办,及早见效。各部门要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业务办理高效化、便利化,全力以赴支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开展生产经营、扩大生产能力,确保政策尽快落地见效,真正惠及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以及受疫情影响的人群、企业和地区。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民银行
审计署
2020年2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指引》
——在支持防护救治方面,涉及个人所得税2项政策,即对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支持物资供应方面,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3个税种5项政策,即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在鼓励公益捐赠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6税2费4项政策,即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在支持复工复产方面,涉及企业所得税1项政策,即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财税政策与应用研究所所长李旭红认为,中小微企业生命周期短,资金实力不足,所以应对风险的能力相对较弱,疫情对他们的影响特别明显。此次发布的《指引》,明确了相关税收优惠事项,可以有效帮助企业实现应享尽享、应享快享,对中小微企业走出当前困境将起到积极作用。
税务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抓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落实是当前各级税务机关的重大政治责任,下一步,税务部门将以更高的要求、更硬的标准、更实的举措,继续打好政策服务精准防疫组合拳,一方面大力推进“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等便利举措,确保办税缴费安全便捷高效,另一方面持续抓好各项硬核优惠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切实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为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更多税务力量。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金融系统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主动作为,确保金融服务畅通,支持各地疫情防控,发挥了积极作用。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阶段。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工作部署,进一步强化金融对疫情防控工作的支持,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加大货币信贷支持力度
(一)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人民银行继续强化预期引导,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提供充足流动性,保持金融市场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护货币市场利率平稳运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因春节假期调整受到影响的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2020年1月下旬存款准备金考核的容忍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
(二)加大对疫情防控相关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在疫情防控期间,人民银行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生产、运输和销售应对疫情使用的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医用护目镜、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负压救护车、消毒机、84消毒液、红外测温仪和相关药品等重要医用物资,以及重要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实行名单制管理。人民银行通过专项再贷款向金融机构提供低成本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对名单内的企业提供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中央财政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贴息支持。金融机构要主动加强与有关医院、医疗科研单位和相关企业的服务对接,提供足额信贷资源,全力满足相关单位和企业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
(三)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行业和企业提供差异化优惠的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通过调整区域融资政策、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实施差异化的绩效考核办法等措施,提升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金融供给能力。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四)完善受疫情影响的社会民生领域的金融服务。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金融机构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支持。对感染新型肺炎或受疫情影响受损的出险理赔客户,金融机构要优先处理,适当扩展责任范围,应赔尽赔。
(五)提高疫情期间金融服务的效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领域和地区的融资需求,金融机构要建立、启动快速审批通道,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到交通管制的地区,金融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采取在就近网点办公、召开视频会议等方式尽快为企业办理审批放款等业务。
(六)支持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加强统筹协调,合理调整信贷安排,加大对市场化融资有困难的防疫单位和企业的生产研发、医药用品进口采购,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资金支持力度,合理满足疫情防控的需要。
(七)加强制造业、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围绕内部资源配置、激励考核安排等加强服务能力建设,继续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支持力度,要保持贷款增速,切实落实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要求。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
(八)发挥金融租赁特色优势。对于在金融租赁公司办理疫情防控相关医疗设备的金融租赁业务,鼓励予以缓收或减收相关租金和利息,提供医疗设备租赁优惠金融服务。
二、合理调度金融资源,保障人民群众日常金融服务
(九)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营业网点及营业时间,切实做好营业场所的清洁消毒,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金融机构要加强全国范围特别是疫情严重地区的线上服务,引导企业和居民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线上方式办理金融业务。
(十)加强流通中现金管理。合理调配现金资源,确保现金供应充足。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的现金供应,及时满足疫情物资采购相关单位和企业的大额现金需求。做好现金储存及业务办理场地的消毒工作。对外付出现金尽可能以新券为主,对收入的现金采取消毒措施后交存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十一)确保支付清算通畅运行。人民银行根据需要,放开小额支付系统业务限额,延长大额支付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运行时间,支持金融机构线上办理人民币交存款等业务。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清算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各类支付清算系统、中央银行会计核算数据集中系统的正常安全运营,开通疫情防控专用通道,保障境内外救援和捐赠资金及时划拨到位、社会资金流转高效顺畅。
(十二)建立银行账户防疫“绿色通道”。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做好与防控疫情相关的银行账户服务工作,简化开户流程,加快业务办理。要积极开辟捐款“绿色通道”,确保疫情防控款项第一时间到达指定收款人账户。减免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人民银行支付系统办理防控疫情相关款项汇划费用。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向慈善机构账户或疫区专用账户的转账汇款业务、对疫区的取现业务减免服务手续费。
(十三)加大电子支付服务保障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采用远程视频、电话等方式办理商户准入审核和日常巡检,通过交易监测强化风险防控。鼓励清算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对特定领域或区域特约商户实行支付服务手续费优惠。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要强化电子渠道服务保障,灵活调整相关业务限额,引导客户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个人网上银行、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支付服务APP等电子化渠道在线办理支付结算业务。
(十四)切实保障公众征信相关权益。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要妥善安排征信查询服务,引导公众通过互联网、自助查询机进行征信查询。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和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接入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十五)畅通国库紧急拨款通道。建立财库银协同工作机制,及时了解财政部门疫情防控资金拨付安排,随时做好资金拨付工作。加强对商业银行相关业务的指导,建立信息反馈机制,及时跟踪资金拨付情况。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确保资金汇划渠道畅通和国库业务相关系统运行安全稳定,构建疫情防控拨款“绿色通道”。各级国库部门要简化业务处理流程和手续,确保疫情防控资金及时、安全、准确拨付到位。
(十六)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金融机构要树立负责任金融理念,对受疫情影响临时停业或调整营业时间的网点,要提前向社会公布并主动说明临近正常营业的网点。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线上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及时妥善处理疫情相关的金融咨询和投诉。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市场秩序,不得利用疫情进行不当金融营销宣传。
三、保障金融基础设施安全,维护金融市场平稳有序运行
(十七)加强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保障。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要从工作机制、人员配备、办公场所、系统运维、技术支持等方面提升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发行、交易、清算、结算等业务正常运转,尽可能实施全流程、全链条线上操作。要制定应急预案,对突发事件快速响应、高效处理。要加强与主管部门、市场机构、其他金融基础设施的沟通,保持业务系统联通顺畅。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区,要开设“绿色通道”,必要时提供特别服务安排,并降低服务收费标准。
(十八)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业务。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人员,稳妥开展金融市场相关交易、清算、结算、发行、承销等工作,加强流动性管理与风险应对。要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期,确保金融市场各项业务平稳有序开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地区的金融机构,要保持正常业务往来,加大支持力度。
(十九)提高债券发行等服务效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要优化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工作流程,鼓励金融机构线上提交公司信用类债券的发行申报材料,远程办理备案、注册等,减少疫情传播风险。对募集资金主要用于疫情防控以及疫情较重地区金融机构和企业发行的金融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公司信用类债券建立注册发行“绿色通道”,证券市场自律组织对拟投资于防疫相关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生产研发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建立登记备案“绿色通道”,切实提高服务效率。
(二十)灵活妥善调整企业信息披露等监管事项。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公司债券发行人受疫情影响,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报或2020年第一季度季报有困难的,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要依法妥善安排。上市公司受疫情影响,难以按期披露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办理;难以在原预约日期披露2019年年报的,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至2020年4月30日前披露。湖北省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度报告的审计、披露和报备。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公募基金或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可向当地证监局申请延期办理年报审计和披露。对疫情严重地区的证券基金期货经营机构,适当放宽相关风控指标监管标准。
(二十一)适当放宽资本市场相关业务办理时限。适当延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行政许可财务资料有效期和重组预案披露后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时限。如因受疫情影响确实不能按期更新财务资料或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司可在充分披露疫情对本次重组的具体影响后,申请财务资料有效期延长或股东大会通知时间延期1个月,最多可申请延期3次。疫情期间,对股票发行人的反馈意见回复时限、告知函回复时限、财务报告到期终止时限,以及已核发的再融资批文有效期,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暂缓计算。已取得债券发行许可,因疫情影响未能在许可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向证监会申请延期发行。
(二十二)减免疫情严重地区公司上市等部分费用。免收湖北省上市公司、挂牌公司应向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缴纳的2020年度上市年费和挂牌年费。免除湖北省期货公司应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2020年度会费和席位费。
四、建立“绿色通道”,切实提高外汇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效率
(二十三)便利防疫物资进口。银行应当为疫情防控相关物资进口、捐赠等跨境人民币业务开辟“绿色通道”。对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所需的疫情防控物资进口,外汇局各分支机构要指导辖区内银行简化进口购付汇业务流程与材料。
(二十四)便捷资金入账和结汇。对于境内外因支援疫情防控汇入的外汇捐赠资金业务,银行可直接通过受赠单位已有的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办理,暂停实施需开立捐赠外汇账户的要求。
(二十五)支持企业跨境融资防控疫情。企业办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时,无需事前、逐笔提交单证材料,由银行加强对企业资金使用真实性的事后检查。对疫情防控确有需要的,可取消企业借用外债限额等,并可线上申请外债登记,便利企业开展跨境融资。
(二十六)支持个人和企业合理用汇需求。银行应当密切关注个人用汇需求,鼓励通过手机银行等线上渠道办理个人外汇业务。与疫情防控有关的其他特殊外汇及人民币跨境业务,银行可先行办理、事后检查,并分别向所在地外汇局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备。
(二十七)简化疫情防控相关跨境人民币业务办理流程。支持银行在“展业三原则”基础上,凭企业提交的收付款指令,直接为其办理疫情防控相关进口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以及资本项目下收入人民币资金在境内支付使用。
五、加强金融系统党的领导,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坚强政治保证
(二十八)强化疫情防控的组织保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的重要指示精神上来,把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重大政治任务,全力以赴做好各项金融服务工作。
(二十九)做好自身的疫情防控工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完善疫情应对工作机制,持续关注员工特别是从疫情较重地区返回员工的健康情况,建立日报制度,加大疫情排查力度,做好员工防疫安排,努力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用品。
(三十)配合地方政府加强应急管理。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按照属地原则,配合当地政府做好组织协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服从当地政府防疫安排,对防控疫情需要征用的人员车辆、设备设施等,不得推诿拒绝。各单位要继续严格执行应急值守制度,确保政令畅通。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保监会 证监会 外汇局
2020年1月31日
福建省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福建省疫情防控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一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应对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有关要求,保障我省疫情应急物资供应,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就推进我省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防护服等物资扩产、转产、新建“三个一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省市县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加强合力推动,组织企业开足马力、全力生产,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采取扩产、转产、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产能,尽快实现全省口罩日产量2000万个(其中:医用N95日产量100万个、医用外科口罩日产量200万个)、防护服日产量10万件。
二、重点任务
省发改、科技、工信、财政、人社、住建、卫健、市场监管、药监、金融监管等部门结合职能分工,做好督促落实、要素协调、技术指导、资质审批和质量监管等相关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对照目标分解任务,切实担负主体责任,立下“军令状”,主要领导抓好部署,明确推进措施和进度安排,确保“三个一批”工作任务完成。
(一)开足马力“扩产一批”
1.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实行政府干部挂点、驻企,“一对一”盯企业、盯生产,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问题,最大限度促进现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2.支持急需的熔喷布等关键材料、配件的配套生产,持续扩大各种口罩、防护服原材料外采,保障企业稳定生产、连续生产、扩大生产。
3.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用电保障企业名单,支持企业满负荷生产。
4.督促和指导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配套企业在做好防疫、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快复工达产。
(二)加大支持“转产一批”
1.细化摸排有条件转产的企业名单,引导企业加快转产速度,支持有实力的企业进一步提标提质、转产扩能,引导有条件的民用防护品生产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优先选取有洁净车间和杀菌设施的企业转产医用口罩和防护服。
2.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成工作专班,加大技术指导,优化检测服务,支持拟转产的企业按照产品标准要求,快速改建扩建医用防护品生产必需的洁净车间等厂房设施,满足企业转产需求。
3.推进行业企业优化重组,引导有资质、有实力的生产企业重组上下游资源,进行整合,挖掘转产潜力。
(三)创造条件“新建一批”
1.对企业新建、改建厂房采取EPC总承包、交钥匙模式,快速推进厂房设计、建设、施工,采取绿色通道,简化建设审核审批手续。
2.加快省内医用口罩、防护服等产品检测检验能力建设,在省内形成检测能力之前,畅通省外送检快速通道,满足新增产能检测需求。
3.省市县(区)市场监管、药监等部门组织技术力量,指导企业加快建设速度。
三、支持政策
(一)激励快速增产。各地要全力组织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口罩、防护服的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优先利用现有闲置厂房予以改造达标,快速交付企业用于扩大产能。省级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支持各设区市统筹财政资金用于企业的设备补助、员工奖励、贷款贴息等,激励企业迅速增产增效。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减轻企业负担。对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在政府收储任务结束后,若企业生产原料或半成品出现大幅库存,可由政府采取回购、补贴差价等方式兜底解决,所需费用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责任单位:省工信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简化审批程序。对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等防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生产许可和检验检测等实施特别措施,采取告知承诺应急审批制,简化申报资料,合并产品注册及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现场确认后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给生产许可证;对申请应急审评审批的企业,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效期3个月的临时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生产许可证,可视疫情情况予以适当延长。
责任单位:省药监局
(四)加强用工保障。对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为省应对疫情有关工作机构确认的口罩和防护服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上述生产企业疫情期间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员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五)加强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对接,简化流程,保障贷款额度,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的支持力度。发挥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支持企业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享受各级技改奖补政策,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门槛、扩大范围,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融资。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责任单位:省金融监管局、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支持设备研发。支持企业开展生产设备、原材料等技术攻关,加快开发口罩、防护服及熔喷布原料的生产设备以及熔喷布材料、防护服布料等关键原材料,对于省内首次开发出相关设备或原材料并实现量产的,省级财政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信厅、发改委、财政厅
(七)支持建设检测机构。支持省级检测机构加快添置用于疫情防控物资检测检验的仪器设备,快速提升省级检测能力,对新添置的仪器设备,省级财政按实际采购金额予以全额补助。
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药监局、财政厅
(八)实施采购便利化政策。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省内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按《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落实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有关政策的通知》(闽财购〔2020〕3号)的规定执行。
各设区市参照出台相关配套奖补政策。上述奖补政策在疫情期间有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6日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福建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若干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加强金融服务保障
1.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银行机构设立防疫专项信贷资金,为防疫物资生产、贸易、流通企业及其他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加大授信支持,提供融资保障。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银行要灵活运用无还本续贷、应急转贷等措施,支持相关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稳定授信,对其到期贷款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对受疫情影响、授信到期还款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降低利率、减免逾期利息、调整还款期限和方式,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不得随意下调信用评级和贷款风险分类,不得随意压缩贷款规模和授信额度。对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实成效明显和对疫情防控支持力度大、对中小企业普惠型金融融资发放多的金融机构,各级财政给予正向激励。
2.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积极支持我省直接参与疫情防控的企业列入全国重要医用物资和生活物资的骨干企业名单,争取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省财政再给予50%的贴息支持,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对我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2020年新增的贷款,省财政按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
3.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企业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省财政安排5亿元资金,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工信厅、商务厅、农业农村厅、金融监管局研究制定。
4.降低信贷融资成本。银行机构要压降融资成本费率,通过实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减免手续费等方式,确保融资成本同比下降,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比去年同期降低1个百分点左右。
5.加大融资担保倾斜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贷款(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业务,纳入省再担保分险范围。省再担保免收的担保费和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缴纳的再担保费,由省财政负担。
6.支持企业技术改造。进一步发挥省技改基金作用,降低申请门槛,扩大支持范围,加快审批进度,积极支持受疫情影响的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融资。
7.开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银行机构要优化业务流程,简化授信申请材料,压缩授信审批时间,及时为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重点行业和企业,设立信贷融资、支付结算、外汇兑换、跨境人民币业务等绿色通道,进一步优化疫情防控物资境内外采购、进口通关、生产、贸易、流通的金融服务,切实提高办理效率。对疫情防控物资进口付汇主体非“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境内机构,银行机构可凭支付指令先予办理购付汇手续、事后报备所在地外汇局。
二、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
8.减免相关税费。严格落实中央出台的减税降费政策和支持保供的税费政策措施。同时,我省因疫情遭受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的中小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征或者免征,具体减免期限由各地根据疫情实际情况确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
9.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疫情期间可以依法延期缴纳税款。
10.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企业补缴延期的社会保险费,延期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不影响参保个人权益。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延期缴纳工伤、失业保险费,导致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出现缺口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可按规定程序申请省级调剂金补助。疫情期间,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三、着力降低企业运营成本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经营性房产的中小企业,可以免收或减半收取3个月左右的房租;对资金支付困难的中小企业,可以延期收取租金。鼓励其他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
12.实施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对在疫情期间为承租的中小企业减免租金的国家级、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给予不低于3个月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减免租金总额的30%,最高50万元。各地可制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补贴办法。
13.降低企业用电用气成本。增加春节短周期电量3亿千瓦时,将电力用户春节短周期电量使用时间延长至3月底,支持企业加大生产。对日均用气量5000立方米及以上工业企业,在2020年2月13日—3月12日期间,按实际用气量继续给予降低0.3元/立方米的优惠,单家企业优惠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4.降低企业物流成本。对疫情防控应急物资、重要生产生活物资实施绿色通道政策,优先保障绿色通道车辆快速通行。对因物流运输等原因导致大宗干散货和油品不能及时疏运的,在港口原有免费堆存期基础上,再延长30天。
四、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15.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达产扩产。支持口罩和防护服等疫情急需防控物资生产企业采取扩产、转产和新建等方式快速扩大产能,尽快量产、达产、满负荷生产,省财政根据各设区市所辖企业被省级以上收储的产品数量、收储进度等,对各设区市予以分档奖励。对口罩和防护服等生产企业在疫情期间增加的生产运营成本予以补助,所需费用由省市财政共同承担。
16.鼓励企业利用电子商务拓展市场。对2020年首季度利用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自营平台实现实物商品网络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或农产品网络销售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销售额的1.5%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7.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扩大进出口。对利用自营或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开展进出口业务,2020年首季度纳入海关统计交易额同比增长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按交易额的2%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8.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企业,受疫情影响确实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重新确定。国有企业要严格落实中央及我省关于清理拖欠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账款工作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款项。
五、扎实推进重大项目建设
19.全面推行政务服务“马上就办、网上办”。对生产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新上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全链条并联审批、限时办结的绿色通道,对急需审批的事项实行预约办、现场办。对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严格执行告知备案制度,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备案。优化在线审批服务,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完善、畅通在线平台互联网端项目申报、进度查询功能,指导项目单位上传电子材料、实行远程审批,凡可通过线上受理的事项不再要求服务对象到现场提交,凡可通过电子证照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再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坚决防止项目申报无门、审批服务出现断档问题。各级行政服务中心对企业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快递双向免费。省网上办事大厅、闽政通APP开设疫情防控期间政务服务网上办专区。
20.加快重大重点项目建设。充分发挥“五个一批”项目机制作用,加强重大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促进年度计划新开工项目按期开工。有序推进在建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及民生项目复工,特别是铁路、高速公路、城市轨道交通、能源、民生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要及时组织复工;春节未停工和已经复工的项目要确保连续施工。疫情期间建设工程可以按月提前支付工程款。加大正向激励力度,对1、2月份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成效较好的前3名的设区市和前10名的县(市、区),在一季度“五个一批”正向激励考评奖励中加分20%。
21.加强要素保障。对新开工、复工项目涉及要素保障审批的,各部门要运用网上审批,提升审批效率,最大限度压缩审批时限。强化“一线工作法”,加强施工队伍、施工装备、施工材料、施工环境组织调配的协调保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用好中央及我省预算内投资,集中支持一批应急医疗救助设施、隔离设施、公共卫生体系、乡村人居环境整治等领域重点项目。提前批专项债券要及时安排到位,保障相关项目加快建设。
六、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22.鼓励企业不裁员少裁员。2020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
23.支持企业引工稳工。对在疫情期间采取积极措施稳定职工队伍、保持连续生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对各类社会机构、个人为辖区企业引进劳动力的,各地可适当提高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对经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有关机构确认的为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生产企业引进劳动力(含用工调剂)的,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标准可提高到2000元/人;对上述企业坚持在生产一线工作的职工,给予每人每天100元的生活补助,纳入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范畴,补助期限为30天。
24.加强企业复工服务。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各项工作,做到有效防控与有序复工相结合。深化服务民营企业“三个一百”活动等挂钩帮扶企业制度,用好“政企直通车”平台,整合“福企网”、“福企云”等平台资源,在疫情时期为企业提供信贷融资、减税降费、人才用工、法律咨询等服务。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部署和国务院通知要求,2月9日,福建发布切实加强疫情科学防控、有序推进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意见,提出7个方面21条具体措施,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到位,在严格做好疫情防控的前提下,有序有力有效推进生产企业和重点项目复工复产,为稳定经济社会大局提供有力支撑。
一是抓实抓细疫情防控工作。指导和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防疫要求,严格落实复工复产前以及生产过程中防护、疫情应对、个体防护等措施。
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鼓励人员回流多的地区组织对重点领域人群进行筛查,支持有条件的医院、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
加强重点人群隔离和病例收治。返程返岗人员要及时向所在企业、社区报告个人旅程信息和健康状况,由所在企业、社区分别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允许疫情高发地区人员、非紧迫岗位人员适当延期返程。对于发现有发烧、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的,要第一时间就地隔离,并及时送当地发热门诊就诊排查,确诊后立即送定点医院治疗。
加强企业用工健康防护。通过安排错峰上班、实行弹性工作制、综合调剂带薪休假、居家办公、远程会议等方式,降低工作场所人员密度。建立健全日常清洁、消毒、通风制度,严格执行出入人员集中场所体温检测筛查等要求,对职工用餐引导采用分时错峰隔座送餐或盒饭送餐方式,并确保食品安全。做好职工上下班通勤保障,有条件的企业可自主安排班车。
二是分类有序推进企业复产。
支持疫情防控、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开足马力生产。将口罩、防护服等疫情防控、医用物资及配套材料生产企业列入重点保障名单,实施“一企一策、一日一调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的困难和问题,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释放产能、满产达产,加快实现增产扩产。
保障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企业立即复产,已复产的要继续扩大产能、挖掘潜能、满负荷生产。支持在闽央属、省市县属国有企业,各类龙头企业、骨干企业和高技术、高成长、高附加值企业,数字经济领军企业以及有市场、有订单的外贸企业带头落实复工复产工作要求。
按照城乡运行和发展的轻重缓急,组织企业分批有序复工复产。
推进全产业链协调运行,加强地区间劳务供需对接,加大网上招聘力度,鼓励优先聘用本地劳务人员、在闽过年的省外劳务人员和省内未发生疫情村庄(社区)的劳务人员。推动上下游配套企业协同,抓好原辅材料、重要零部件等稳供保障。将防疫物资、关键原辅料、重要生产设备及零部件、食品等生活必需品等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相关运送车辆开通绿色通道。
抓紧开展春耕备耕,抓好“菜篮子”建设,推动一批“菜篮子”商品保供基地、惠民生鲜超市复工复产,加快恢复生猪生产,更好保障省内市场需求。
三是组织重大项目复工开工。
分类制定重大重点项目开工复工时间表,实行清单式管理,抓紧推动项目实质性开工复工。
加强项目前期工作,落实项目开工条件,对疫情防控、能源供应、交通物流、医疗资源、生态环境等新建项目,优先保障用地用林等条件。
加强项目服务保障,开通项目一站式审批绿色通道,对急需办理的审批事项实行现场办、马上办,推动更多审批事项“全程网办”“一趟不用跑”。疫情期间,对政府投资的复工项目,业主单位要按月预拨工程款,解决施工单位资金困难。
四是全力做好交通运输组织保障。
保障道路畅通运行,严禁擅自封闭高速公路出入口,严禁阻断国省干线公路,严禁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严禁阻碍应急运输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省界和国省干线公路设置疫情防控检疫点或检测站。
强化交通运输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要统筹运力做好重点群体运输,降低疫情传播风险。
五是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
加强防护物资保障,在保障一线医护人员防护物资的基础上,努力满足铁路、民航、公路、邮政、公安、乡镇街道、生活服务业企业等公共服务岗位人员防护服务用品需求。
落实好援企稳岗政策,认真落实我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扎实做好“六稳”工作的24条措施,通过加强金融服务、实行贷款贴息、落实减免税费等,切实降低企业负担。
六是抓好安全生产和社会稳定。
各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时期各类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加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作业场所监测防护,特别是要做好重点企业重大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疫情扩散事件。
高度关注受疫情影响而生产经营困难、资金断流的企业,把帮扶救助和治理欠薪有机结合起来。
七是压紧压实企业和属地责任。
各企业要设立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备好口罩、消毒液、体温计等防控物资和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确保生产经营有序进行。
各地要成立工作专班,因地制宜、创新举措,一企一策、一项目一策,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不得自行出台延迟企业和项目复工复产的规定,确有特殊情况的,要按程序报批。
省直有关部门厅级干部带队,率指导组赴“九市一区”指导协调督促各地复工复产工作。及时总结各地做好复工复产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宣传报道。
11日,福建省印发了《企业复工复产疫情防控导则》,为复工复产企业做好疫情防控给出了明确方向和具体指南。
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发挥企业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机构)作用,明确一名副总经理(或相应职务管理人员)作为防控工作专职联系人,负责防控措施落实。
加强员工健康管理
企业要建立员工健康档案,落实每日动态登记制度。实施员工分类管理,优先安排省内或疫情轻微地区的员工复工;对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返岗人员或与疫情高发地区人员有接触史的人员,严格落实14日留观,经观察无不适症状后方可安排上岗;对从省外其他地区返闽员工,由企业安排防疫专管员,对其实施14天自我观察和医学随访,观察期间无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的,在落实防控措施基础上可以上岗,但应避免随意与生产、生活无关人员接触。如员工出现发热、乏力、咳嗽等不适症状,应立即报告,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提升快速筛查能力
用好用足核酸检测等科技手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筛查速度。鼓励人员回流多的地区组织对重点领域人群进行筛查,可将10人样本合成1个送检,并结合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范围。
保障防控物资储备
企业应配备口罩、消毒液、洗手液、橡胶手套、温度计、应急药品等必需的防疫物资,保障员工劳动作业基本的防护需求。
设置隔离观察场所
有集体宿舍或有条件的企业要配置一定数量的隔离观察室或隔离观察场所。各类工业园区可以统一设置符合要求的隔离观察场所。
规范人员进出管理
企业制定员工出入管理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分时段、分批次错峰上下班。在企业入口处设置体温检测点,上下班时对员工进行体温测量。除日常生产、生活需要外,尽量减少员工外出;确需外出的,往返均须进行体温测量,且必须登记去向和行程路线。尽量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进出厂区、宿舍区。
做好作业车间防护
保持车间、办公室环境清洁、通风,每日定期对车间、办公室和人员集中区域进行消杀防疫,重点区域应多次消杀。对作业空间小、工位距离近、人员密集高的工种,员工应佩戴口罩上班,加大工位间距,避免工位过度密集。
加强员工就餐管理
对职工用餐引导采用分时错峰隔座就餐或盒饭送餐方式,确需采用集体就餐的尽可能实行配餐制,避免人员密集就餐。未设立食堂的企业,可选择符合条件的宾馆、酒店提供订制供餐服务。
做好宿舍居家防护工作
企业安排住宿的,加强人员出入管理,保持宿舍清洁、通风,公共区域每日定时消毒,配备洗手液等防范物品。员工在外居住的,纳入社区统一管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集中统一分类处理。
尽量减少员工聚集
疫情期间,企业不召开员工大会、集中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尽量采取远程视频会议、电子邮件等交流形式,减少员工省外出差,严防交叉感染。员工之间不握手、不递烟、不递茶水、不聚餐,不聚众打牌打麻将,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强化交通出行防护
分类引导返厂员工错峰出行,分批有序到岗。通过“点对点”包车方式返程的员工,行前14天内和在途没有相关症状的要尽快复工。鼓励员工步行、骑车或乘坐私家车上下班,有条件的企业安排车辆接送员工上下班,做好车辆预防性消毒。
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同时,要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疫情扩散事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2月4日
向下划动查看详细内容
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
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鼓励全市中小微企业有效应对疫情、共渡难关,保障全市经济社会稳定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金融服务
(一)
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提供信用贷款支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提高无还本续贷比例。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增信作用,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微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减免担保费。(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
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
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支持金融强化服务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财金〔2020〕3号)精神,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新增贷款可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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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市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财政贴息力度。对在库及新增项目,市技改基金(二期)年利息由4.5%降到3.5%(财政和银行各承担50%),期限不超过1年。
-
鼓励银行业机构通过压降融资成本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确保2020年中小微企业融资成本不高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
-
支持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在榕分支机构及兴业银行、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供应链融资、线上自助贷款等方式,加大资金投放力度。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三)
开通金融服务便捷通道
鼓励金融机构通过线上对接、远程服务等互联网手段,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和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进行线上顾问服务,发挥海峡基金港等金融服务平台功能,设立线上应急服务窗口,要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市属融资租赁、保理、典当等类金融企业减免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费用。(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金控集团,支持单位:人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保监局)
二、做好企业服务
(四)
减免中小企业房租
对承租我市〔含县(市)区、高新区〕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2020年2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免收,3月份、4月份房租(含摊位费)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国有房产中心,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各相关市属国企〕
(五)
落实中小企业税费减免政策
因疫情原因,导致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重大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六)
延期交纳税款
对因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困难的中小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三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三、稳定用工队伍
(七)
返还失业保险费
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标准可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确定,政策执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八)
对实施“留岗留薪”企业予以补助
对用工人员属湖北等疫区,且因疫情延迟返岗给予“留岗留薪”的企业,根据核定的“留岗留薪”人员数量,按照我市人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九)
缓缴社会保险费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纳,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社保中心、市医保中心)
(十)
企业稳就业奖励
对春节期间为防控疫情提供紧缺急需物资保障生产的企业、保障民生的商贸配送企业提供一次性稳就业奖补。奖补标准按照我市困难企业失业保险返还标准,即按6个月的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数确定。企业一次性稳就业奖补与同一企业同一年度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不重复享受。(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
上述政策措施支持对象为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本政策执行期除上述相关条款另有规定外,均为自政策发布之日起三个月。中央、省出台相关支持政策的,福州市遵照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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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社局出台
《关于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企业补助办法》
向下划动查看详细内容
对企业为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的,按其2020年1-3月参保(失业、养老、工伤等其中一项社会保险均可)人员名单,以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50%(即人均860元/月)标准予以补助,切实降低企业用工成本。预计发放金额800万元,惠及企业6000余家。
一、补助对象
在我市登记注册、税务申报和社保缴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助条件
1.企业用工中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应是回湖北返乡过年,并因疫情防控需要,企业通知延迟来榕返岗的。主要按照各企业摸排登记上报各县(市)区、乡镇(街道)的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名单为依据。
2.企业为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留岗留薪”。按照2020年1月—3月(连续3个月)企业参保登记缴费(或缓缴)名单确定。以身份证号码中地区信息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等其中一项社会保险均可作为依据。
3.企业使用员工为我市劳务派遣机构派遣的,应提供企业与劳务派遣机构的委托协议和双方确定的使用派遣员工名册。
三、补助标准
根据企业上报排查名册和社保大数据比对符合条件人数,按照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即人均860元)标准核定予以企业一次性补助。
四、申请和审核
1.企业在复工后10个工作日内,按属地原则,向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1)《对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务工人员实施“留岗留薪”专项补助申报表》。
(2)经企业所在地乡镇(街道)盖章确认的湖北等重点疫情地区人员排查名单(纸质和Excel电子版)(名单应含有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过年是否返回湖北、是否已延迟返岗等信息)。
2.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通过社保大数据比对审核,并报县(市)区人社局审定、公示。
3.县(市)区财政按程序核拨相应补助资金。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处理。
五、其他事项
1.劳务派遣企业、人事代理企业除在本企业使用员工外,劳务派遣、人力资源代理人员都不得列入补助名单。
2.补助资金所需资金从各县(市)区就业补助资金等相关资金支出。鼓楼、台江、仓山、晋安、马尾等五城区由市级财政予以50%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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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体旅局、高新区文旅局,各旅行社:
为贯彻落实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做好文化和旅游系统疫情防控工作,支持旅行社积极应对当前经营困难,履行社会责任,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支持旅行社应对经营困难的通知》及省文旅厅通知精神,决定向旅行社暂退部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标准
暂退范围为全国所有已依法交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暂退标准为现有交纳数额的80%。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此次暂退范围之内。
二、交还期限
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接受暂退保证金的各旅行社应在2022年2月5日前将本次暂退的保证金如数交还。
三、有关要求
各旅行社请于2020年3月6日前完成保证金退还材料提交(可登陆fzwlj1072@163.com邮箱-文件中心,下载旅行社退质量保证金需要材料,密码为a88888),并于2020年3月15日前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及时完成保证金信息变更和备案工作;对未按期交还保证金的旅行社将依法依规查处,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特此通知。
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0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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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日,福州出台8项支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政策,聚焦重点、精准发力,通过一系列“硬核”措施,激发经济内生动力,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确保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
8项政策涉及促进产业发展、降低企业成本、促进商业消费增长、促进城市开发建设、支持“菜篮子”产品稳产保供等方面。
点击此处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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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日上午
福州市“应对疫情、共渡难关”
政府银行企业对接会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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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上,市有关领导对市政府与四家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扶持政策、市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共渡难关若干措施》等作了解读,进出口银行、国开行、农发行、兴业银行相关负责人分别介绍了金融支持我市企业的主要措施和落实情况。这次市政府与四家在榕金融机构合作推出的扶持政策,力度很大,指向鲜明,方案合身,利率优惠,办理便捷,专项额度达400亿元,目前已与我市首批企业达成了总金额为26.6亿元的贷款协议。《若干措施》凸显了“三个降低”:即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经营成本和用工成本。
具体有哪些措施?一起来看下
安排专项贷款额度资金
开辟绿色办理通道
降低贷款利率……
中国进出口银行百亿资金支持福州龙头企业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50-100亿元支持福州重点龙头工业企业应急资金专项贷款额度,按最高利率不超过3.33%、贷款期限不超过半年、对经营正常且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采取免担保等授信政策予以支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全程“一对一”服务企业,在风险可控、符合监管要求前提下,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审批流程,最快可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审批、当日放款”。目前分行已会同市工信局落实了首批5家企业10多亿元授信。该分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分行将落实好疫情防控重点企业特殊授信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贷款利率、期限、额度以及授信评级、贷款审批、免担保等方面给予一系列优惠政策;用好总行即将下达的抗疫主题金融债券资金、人民银行专项再贷款、支持制造业类企业纾困专项贷款、小微企业转贷等低息资金,加大对抗疫企业和实体经济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扩产增产,并承诺不随意抽贷、断贷、压贷。同时,对2月份贷款到期但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企业采取调整还款计划、贷款延期等方式纾解困难,避免企业受疫情影响下调信用评级,并对相关企业实施利息减免政策。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向11家榕企供贷29.5亿元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福建省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其防疫贷款主要投向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和采购、科研攻关、技术改造以及重要生活物资供应企业的生产、运输和销售及公共卫生领域物资购置等方面的流动性资金需求等领域。
贷款利率方面,对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名单内企业执行LPR利率(贷款基准利率)减100-130个基点;其他涉及疫情防控的救灾应急贷款,可执行LPR利率减35个基点以上,其中小微企业可执行LPR利率减50个基点;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物流运输业、文化旅游业等行业企业,可视实际情况执行优惠利率。
贷款期限方面,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为1年,中长期贷款期限3-15年。
贷款担保方面,原则上采取保证、抵押、质押中的一种担保方式或组合担保方式;对经营正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容缺办贷,即先审批后投放,后按约定落实相应办贷手续。银行专门开辟防疫应急绿色通道,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信审批等流程。对防控疫情捐款的结算手续费,线上线下一律免收。
目前该行已向盛辉物流、稻花香米业、元成豆业、永辉超市等11家福州地区企业提供贷款29.5亿元,福州油脂公司、面粉公司、恒丰米业等13家企业合计约14.5亿元的防疫应急资金需求,正在加紧办理中。
该分行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下放审批权限,5000万元以内的贷款由市分行第一时间审批投放。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适当下调贷款利率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防控疫情。
国家开发银行:
向重点保障企业提供1年期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福建省分行设立福州市疫情防控应急融资专项额度。对于纳入全国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通过转贷人行专项应急贷款予以重点保障,执行不高于1年期LPR-100bp的优惠利率。在此基础上,中央财政将按企业实际获得利率的50%予以贴息支持。
对于纳入地方性重点企业名单,但暂未纳入全国性名单、与疫情防控直接相关的企业,提供1年期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于受疫情影响较大的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社会民生等领域企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遇到困难的大型生产性龙头企业,提供1年期优惠利率的流动资金贷款。对于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向福建海峡银行、福州农商银行等合作银行提供转贷款,同业合作予以支持。
贷款担保方面,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在还款来源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可靠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免担保。此外,分行还将建立绿色通道,简化流程、提高效率、快速响应。
兴业银行:
2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支持企业稳定生产
兴业有速度,金融有温度。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负责人表示,该行正从贷款审批、资金汇划、系统支持、贷款利率、收费减免、网点服务等方面,持续加大对疫情期间福州重点企业的金融服务保障力度。目前该行降低门槛,在1天内分别完成了对医用防护服生产企业春晖公司2900万元、转型生产医用口罩的爹地宝贝公司2000万元、提供口罩原料的中景石化1亿元贷款和经纬集团2亿元贷款的审批,近期还将投资永辉集团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助力我市生活物资的保障供应,这些资金投放绝大部分为无担保的信用方式。
接下来,该行将采取多项措施,积极支持我市企业发展。设立专项额度:将设立200亿元专项贷款额度,作为支持福州重点企业稳定生产的应急资金。
降低贷款利率:主动配合市政府加大技改基金对中小企业的贴息力度,将市技改年利率从4.5%降至3.5%,省技改继续维持年利率3%的低息水平;其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同期LPR减10bp(目前减点后为年利率4.05%)。
部分免除贷款担保及免收手续费:对经营正常、符合条件的企业可采取贷款免担保,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免收相关业务手续费。
开辟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绿色通道,对疫情防控物资生产流通企业的贷款需求进一步简化流程,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延长贷款期限:对2020年6月底前到期的中小微企业、个人经营性贷款不抽贷、不断贷、不压贷,可延长期限或办理无还本续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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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结一心,众志成城
坚信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
疫情防控阻击战
End
@福建企业@员工 复工复产后,这13条要做好
@福建人 居家防疫,赠你10条锦囊妙计
24小时防疫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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