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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点(城燃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点(城燃危险化学品)问题2:城镇燃气是否按危化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

原创 陈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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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49个

#危化品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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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今天在网站QQ群:群友会员问到了“液化石油气储配站里面的液化气储量超过50吨后,是否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的问题。简单讨论后整理一下,看看能不能阐述清楚城燃、危险化学品乃至重大危险源之间纵横交错、扑朔迷离的关系。

城燃与危化品关系城燃与危化品关系需要搞清楚下面几个问题:1、燃气是不是属于危化品?2、城镇燃气是否按危化品管理?3、储配站中天然气、液化气按危化品管理?

问题1:燃气是不是属于危化品?注意与本文标题一样,只是说燃气,没有说城镇燃气。按照《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GB/T 13611-2018定义:3.1城镇燃气city gas符合规范的燃气质量要求 供给居民生活、商业(公共建筑)和工业企业生产作燃料用的公用性质的燃气。注:城镇燃气一般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液化石油气混空气、二甲醚气、沼气。陈寿安注:好像燃气业内对此标准认同度并不是很高,特别是对于一直作为LPG掺假的二甲醚更是深恶痛绝,不知道有没有朋友注意到《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的 第三章:3燃气质量3.0.3 天然气及按天然气质量交付的页岩气、煤层气、煤制天然气、生物质气等的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3.0.4 液化石油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4的规定。3.0.5人工煤气的质量应符合表3.0.5的规定。没有提到二甲醚和沼气。按照《危险化学品目录(2018版)》给出的定义,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从目录中可查到二甲醚(序号479)、天然气(序号2123,别名“沼气”)、液化石油气(序号2548)属于危险化学品。答案:常见的燃气如: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二甲醚从本质属性上都属于危险化学品。

问题2:城镇燃气是否按危化品管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 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第九十七条 监控化学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药品和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以及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危险化学品容器属于特种设备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那么城镇燃气属于”对燃气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其规定是《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1年3月1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修改),按照条例明确。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5月27日修正)办法中进一步明确: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其修订解读中明确: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的规定,城镇燃气的经营被纳入该条例的调整范围。因此为避免交叉管理、重复许可,《办法》规定不适用于城镇燃气(含运输工具用燃气)经营活动陈寿安个人观点及问题探讨:提醒一下我标红的文字“工业生产原料”和“沼气”“不适用”。对于“沼气”来说,这已经出现矛盾啦,按照GB/T 13611-2018,“沼气”已经明确可以作为城镇燃气的一个类别啦,那是否抛开这个明确的“不适用”,而参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来进行管理呢?另外,一个可以深入开展讨论的话题。“工业生产原料”——管理条例明确了是生产原料,不归城镇燃气范畴,而不是简单的一个“厂界或围墙”(出自GB/T 38942-2020 1.3不适用于 b) 工业用户内部燃气和热力管道(以厂界划分))详见调压站内压力管道按GB还是GC?在GB/T 20801-2020也没有简单地以厂界为区分。工厂内的厨房、锅炉等非“工业生产原料”用气,为什么就简单地归为GC?标准的判断和说法实在是值得商榷,欢迎大家留言参与讨论。答案: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尽管本身是危险化学品,但其作为城镇燃气时,不在危险化学品管理范围内。作为城镇燃气的新成员——沼气,可能还待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修订明确。

问题3:储配站中天然气、液化气按危化品管理?据我了解这是一个实际监管中一直有争议的问题。因为各地部门理解的不同,监管要求有所区别。在此中简单地进行一下个人的分析,希望从技术上,可以理顺一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明确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说明归到条例管理的设施还是包含很多,其中就有储配站和灌装站等。当然,这说明不了什么,GB50028、 GB 51102与GB51142条文中还涉及了大规模储气设备相关内容。不能据此就说按照城镇燃气来判定。个人觉得,最根本的依据还是——“工业生产原料”。如果用于城镇居民以及工厂内职工等生活、餐饮等用气需求,那就没有失去根本,就是城镇燃气。说到这想起公众号曾经讨论过的一个问题。GB55009-2021之“万向管道装卸臂系统”。在GB55009中要求:4.2.9 向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槽车充装时,不得使用充装软管连接。此条要求参考了危化品的要求,明确“充装”。我想也是因为向槽车充装,这部分气体就可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功能,已经超出城镇燃气范畴,另外,具备充装功能的厂站从规模上也已经很大。按照危化品管理也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本问题,没有明确答案,欢迎留言各抒己见,回到本文主题,如果按照危化品管理,多大规模的算是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呢?

重大危险源临界值

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内明确:

3.3临界量threshold quantity

某种或某类危险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所规定的最小数量。

3.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hazardous chemical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危险化学品 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4.1.2危险化学品临界量的确定方法如下:

a)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 其临界量应按表1确定﹔

b)未在表1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 应依据其危险性 按表⒉确定其临界量;若一种危险化学品具有多种危险性 应按其中最低的临界量确定。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点(城燃危险化学品)(1)

简单小结

陈寿安个人观点简单小结:常见的城镇燃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从其属性上属于危险化学品;当这些燃气属于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管理范围内时,不按危化品进行管理;具有充装功能的储配站以及天然气液化工程基本按照危化品来进行管理;作为重大危险源的临界值是50吨。另外,期待本文可以引出厂界围墙内燃气管道直接排除在GB之外是否合理的讨论(其实这一属性变化,带来设计理念、管理方式以及运行监管一系列的变化,甚至有些是自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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