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画画方式解读甲骨文的做法是对古文字本质的误导和错误认知(使用画画方式解读甲骨文的做法是对古文字本质的误导和错误认知)
使用画画方式解读甲骨文的做法是对古文字本质的误导和错误认知(使用画画方式解读甲骨文的做法是对古文字本质的误导和错误认知)也就说在现实当中存在的自然物树木,人工物棍杖、房屋基柱、虚拟物光线、动物雄性标识等类属于直体竖直的主体事物都可以应用丨形来表达。甲骨文从其初始之时,就是观念形态的标识及其会意形式,基本上是脱离“具象”实物描绘的线段结构部件组合形式,所以原则上皆可解构分析到每一笔画,即分解为最小为一的直线线段。以乙为例,乙源于丨的曲折变化,既可分三笔视之,亦可以一笔来看待。丨者表直体竖直延展观念,乙者表曲体曲折延展观念。中国虽然也存在金文与甲骨文共存时期,但是,金文却是比早期甲骨文出现了更多的繁体化,具象化、实面化字形,以及整体曲线化的现象。这只能说明金文出现了一些对于专属形象观念的甲骨文抽象字形所做的美术化或具象化理解。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那些存在于青铜器或其他载体文物上的、与甲骨文字形相关的具象图形,即便早于甲骨文之前,也不代表甲骨文相关字形即脱胎于此,更何况那些确定存在于金文字形当中的具象图形、都是
古文字研究本来是一件很复杂的、很专业的事情,所涉及到的知识领域也是非常广泛的,并不是看几幅图、画几张画就能够轻松了解和理解的了的,在这里也只是浅显的指出一下问题的相关关键,目的是提醒相关人士或机构审慎对待古文字的解释与传播。
首先,具象写实绘画是人们为了尽力接近真实的反映,越是简单的写实线画就越是远离真实,其所描绘的实体局部都是不可分离的、更无法同时承载语音。
其次,甲骨文时期或之前,并不存在具有一定数量规模的、像古埃及那样的具象画音符体形式,及其可溯源的实面化或简笔画音符体过程。更何况,那些古埃及所谓图画文字的本质还是表音字母(例如,鹰、鸟等具象画,并不是表达具体事物鹰、鸟本身意义的文字,而只是记音字母而已。)。
另外,那些认为在中国,可能是相关文物没条件保存下来的、或是期待绘画环节物证还埋在土里的人,应该知道古埃及后期出现的简笔画音符体与早期具象画音符体一直是共存的。
中国虽然也存在金文与甲骨文共存时期,但是,金文却是比早期甲骨文出现了更多的繁体化,具象化、实面化字形,以及整体曲线化的现象。这只能说明金文出现了一些对于专属形象观念的甲骨文抽象字形所做的美术化或具象化理解。这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那些存在于青铜器或其他载体文物上的、与甲骨文字形相关的具象图形,即便早于甲骨文之前,也不代表甲骨文相关字形即脱胎于此,更何况那些确定存在于金文字形当中的具象图形、都是晚于甲骨文时期的,是在甲骨文抽象字形基础上所做的具象模仿及改造(可参考金文实面化马和金文简笔画牛)。
现在,让我们认真了解一下甲骨文是如何表达具体事物的:甲骨文马,从口、目、耳会意表示马头,从豕壯(无土)会意表达马身,从屮毛(倒置)表达马尾,从彡表达马鬃,构成一体象形文字,其部件意义的综合表达,可以让我们理解认识和体会马这种动物的主要形象特征与为人类所利用的行为特点。《说文解字》怒也。武也。象馬頭髦尾四足之形。
早期甲骨文字形是人类表达共识的简易标识,是直观虚拟性的,具有广泛想象空间的,以遵循相对规矩的、直线线段为主的,字形面积大小基本相近的,可以解构组合的,不论是整体或部分皆可独立表达自身所呈现出来的造型意义、承载语音的象形文字。
甲骨文从其初始之时,就是观念形态的标识及其会意形式,基本上是脱离“具象”实物描绘的线段结构部件组合形式,所以原则上皆可解构分析到每一笔画,即分解为最小为一的直线线段。以乙为例,乙源于丨的曲折变化,既可分三笔视之,亦可以一笔来看待。丨者表直体竖直延展观念,乙者表曲体曲折延展观念。
也就说在现实当中存在的自然物树木,人工物棍杖、房屋基柱、虚拟物光线、动物雄性标识等类属于直体竖直的主体事物都可以应用丨形来表达。
同理,可流动的、柔软的、曲折的主体也都可以应用乙来表达,如流动的水体,动物身体、足爪,器皿的造型,植物的枝蔓等曲折事物。
甲骨文字形基本上都是由直线线段所构成的,每一线段的观念意义,都是该线段形态所体现的出来的“必然”结果,由这些线段构成的部件所呈现出来的形态,也必然是两者观念组合会意的结果,所构成的整体文字意义(观念)与构成部件的文字意义(观念)之间,不光具有观念意义的限定关系,还具有语言音源的承继关系。与具体形象只是一种趋近式变形,而不是面对某个具体事物的绘画或简笔画。
可以说,甲骨文的书写、刀刻顺序,其笔画的相互连接,交叉,部件构成形成的先后顺序,部件会意构成时的共用关系,都是我们认识理解甲骨文本义音源的关键所在。
在先古人的观念当中,或者说在系统文字出现之前即前文字时期(文字酝酿阶段),及系统文字产生之初,推动文字产生或发展的是太阳神观念,太阳神观念始终伴随其中并起着决定性作用。就丨形直线线段而言,在先古人的遗存当中大量出现之时,其就是具有一定神性的,象征性的,观念性的标识。
也就是说丨作为文字或文字构成部件,其本源是从人类表达太阳及其光线开始的,也只有这个在先古人认识当中主宰视界光明与人类生息繁衍的神祗(相当于现代人认识的“万物生长靠太阳”)的思想支配之下,丨形直线线段才开始成为文字或文字构成部件用来表达人类的所思所想。
《说文解字》释丨:上下通也。引而上行讀若囟(音信),引而下行讀若退。基于线是点的移动(运动)轨迹,在人类视界的感知上,直线线段不论其长短,皆具有相对方向上的延(伸)展性。这就相当于汉时古人所谓“上下通也”以及“引而上行”或“引而下行”的观念。商及其之前,虽无此说,却是这么作的,经过传承发展,到汉时而形成简明的文字概念就是必然的历史结果。
《平面构成》理论认为:“逻辑思维是人类知识与经验积累的结果。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并不是截然对立的 它们的有机整合才是产生人类灿烂文明的源泉。”,可以理解,在某一载体之上的有意一划开始,人类便开启了直觉思维与逻辑思维的整合之路,这也体现在我们能够看得到的人类新石器时期的大量遗存之上 。
当一条直线在人类的视界之下,产生某种心理或思维效果时,皆与其已有视觉经验所形成的习惯或观念是分不开的。而且不是凭空而来的,皆是由自然事物本身的性质与人的心理相互作用产生的。
与此相应的认识是,最早形成的屮形标识,就不是对艸木的描绘,即不是与我们理解的屮所代表的只是单一对应物“草”,而是源于光芒火焰形态的拟构、用来表达有关初生(生长)的类属化观念标识,其观念的产生是由相关直线线段构成的组合形态所呈现出的人类思维经验与综合认知决定的。这就需要我们现代人努力思考、尽量站在古人类的视角去看待理解这些线段构成的原始观念,以及其后发展引申出来的类属化的文字意义。
所谓类属化,是说某一个相对独立的线段构形,除去其原始起源物(太阳及其光芒),并不专属于某个具体实物,只要是现实世界当中与此形态(造型)相同近似,皆可用此来表达,这便是文字存在的作用与使用价值所在。例如这个“屮”,源起于光芒(向上的散射),产生出生长,上出,支出等动态观念,如此才能够产生出:草木等静态观念,才可以通过变形及位置变化产生出:手足,左右等实体与方位方向意义文字。
古埃及在比甲骨文时期更早的时候,就有了简笔画牛。中国商周时代青铜器,也出现过简笔画牛和牛头。难道在甲骨上就不具备刻写这种简笔画的条件吗?还是甲骨文牛字形是在此基础上简化的太过分了?
如果没有理解古文字的本质、或错误的认识古文字的本质,那么建立于其上的任何结论也就不可能成立。我们从甲骨文告与壴字形的发展演变的历史过程中会看清楚屮与牛的古文字本质问题:即屮或牛,都不是具体实物屮或牛的绘画。牛不过是屮的壯大者,即屮是初生情形,而牛是壮成情形,两者没有本质区别,只有初壯之分。
屮与牛两者的文字意义皆源于其“上进”的观念形态及其对“成长过程”情形之观念的固化形态。在与其他部件组合会意时,可以产生出“光耀(火炬)”(甲骨文埶)、“生长” (甲骨文生,每)、“上出”(甲骨文告,壴)、还可以同时外延出“上悬”(甲骨文磬,鼔)等观念。
屮以其“才见”之初,表“上进”之物,牛以其“挺拔”之壮,表“上进”之“成熟”。故,后世以屮形寓植物之草,以牛形寓动物之牛。即屮木之枝与牛的肢角,其类相同使然。 由屮其变形与繁复,产生又丑,左右,毛牛,生有,等延伸细化观念形态,文字得以迅速的发展和壯大。
在解释或论证甲骨文字形时,以具象图或简笔画,说明或证明甲骨文字形观念意义等相关情况,是避免不了的,但是,以具象图或简笔画替代甲骨文字形或部件,或排序于甲骨文字形之前,认为甲骨文字形就是如此来源或简化于此具象图或简笔画的行为,是不可取的、是本末倒置的、是极其有害的错误行为。所以才会说,那些使用画画来解读甲骨文字形构成的行为,都是对甲骨文本质及其文字性质的误导,是错误认知,尤其是一些拙劣画法更是对甲骨文字形的丑化行为。
暂时就说这么多吧!欢迎大家批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