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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犯是什么意思(逃犯)

逃犯是什么意思(逃犯)“交待”实为“交代”贰B、“案犯”、“疑犯”、“嫌犯”均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C、“通缉犯”一词应称为“通缉人员”。D、“XX犯”之类的说法也不准确,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可称其为“XX犯”,应当按法律规定一律称之为“XX犯罪嫌疑人”或“XX案件嫌疑人”。

逃犯是什么意思(逃犯)(1)

“逃犯”、“案犯”、“疑犯”、“嫌犯”、“通缉犯”、“XX犯”。

上述说法都是错误的。

A、“逃犯”是出错率最高的一个词语,应将“逃犯”改称“在逃人员”。

B、“案犯”、“疑犯”、“嫌犯”均应改为“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

C、“通缉犯”一词应称为“通缉人员”。

D、“XX犯”之类的说法也不准确,在法院有罪判决生效之前,不可称其为“XX犯”,应当按法律规定一律称之为“XX犯罪嫌疑人”或“XX案件嫌疑人”。

“交待”实为“交代”

凡涉及供述坦白之类的行为时,宜用“交代”一词,这是一个固定的法律术语。虽然在常规语言环境中“交代”和“交待”属同义词,但用在案件中还是有区别的。

“侦查”与“侦察”之辩

侦查是公安机关的固定术语,在刑事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体现。

“侦察”是从军事领域延续下来的一个名词,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现场勘查”不能写作“现场勘察”

同“交代”“侦查”一样,“现场勘查”也是一个固定术语。是侦查行为的一种,系“勘验检查”的简称。(此词在《刑事诉讼法》上能查到。同理,交通事故现场勘查也是如此)

而“勘察”取材于地质、水文、测绘等部门的术语,是一种表面上的视察行为,而“勘查”则要求由表及里,显然更深一步。

“缓刑”与“缓期执行”不是一个意思。

“缓刑”是针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参见刑法第七十二条),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而“缓期执行”则针对判处死刑人员的,即对可不立即执行死刑的人采用的措施。

“法人代表”是口语,准确术语是“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是民事法律的概念,在合同、营业执照上都能看到“法定代表人”的名称。

在社会上,人们普遍称之为“法定代表”,在口语上可以,但用于书面就不合适了。所以,规范的提法就是“法定代表人”。

“治安拘留”的说法不准确

公安机关是执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主体,是以国家机关的名义行驶行政处罚权,因而应当称为“行政拘留”。(不服者可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而“治安拘留”这个词流传甚广,第一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是1957年制定的(第二部是1987年出台),从那时起公安民警就常把“治安拘留”挂在嘴边,群众也普遍认可了这个概念。但它只是一个口语,用在书面上是不规范的。

看守所、拘留所前面不能加“公安局”字样

因《看守所条例》和《拘留所条例》中明确规定,上诉两所均为同级人民政府所设,只是由公安机关代表同级政府行使监督职权,因而只能称“XX县(区)看守所(拘留所)”。

“两劳人员”称谓不妥,可表述为“刑释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

严格地说,“两劳人员”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政法机关普遍使用的内部用语,在新闻稿件中屡屡提到,它专指受过劳改、劳教的人员释放、解教之后的称谓。

但从人权的角度讲,此时他们就不宜再戴着“两劳人员”的帽子。应单独说某人是“刑释人员”或“刑释解教人员”,也可以统称之为“回归社会人员”。

“公开退赃”说法有误

公安机关破案后,会及时将破案中起获的赃款退还给受害群众,并将这种做称为“退赃”。实际上,这种说法是错误的。“退赃”这个概念在司法界专指办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把吃进去的、喝进去的全吐出来,争取宽大处理的一个情节。不能用在失主的身上,因此,应当改为“返还失物”。

来源 执法手册

编辑 钟嘉欣

审核 熊凤

逃犯是什么意思(逃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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