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债务承担的分类以及不同种类的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担保人承担债务的法律规定(债务承担的分类以及不同种类的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2、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就未转移部分债务承担责任,而新债务人就转移债务承担责任。1、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退出。二、从债务承担的分类来进行分析。债务承担通常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而免责的债务承担又分为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和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
债务承担,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同一性,债权人或债务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债务承担合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的现象。
一、首先从债务承担协议签订的主体出发进行分析。
1、债务承担协议由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应当通知债务人以避免债务人向债权人重复履行而增加清偿成本。在未通知之前,债务承担协议只在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效力,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但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曾经约定禁止债务承担的,债权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债务承担协议需经债务人同意后才能生效。
2、债务承担协议由债务人与第三人签订,这种情况比较常见,如果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应当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否则不发生债务转移的法律效力;如果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则无需债权人的同意即具备债务加入的效力。
二、从债务承担的分类来进行分析。
债务承担通常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而免责的债务承担又分为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和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
(一)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承担债务。
1、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新债务人取代原债务人的地位,原债务人退出。
2、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就未转移部分债务承担责任,而新债务人就转移债务承担责任。
(二)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为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合同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与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不同种类的债务承担对担保责任的影响。
(一)、全部免责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发后债务全部转移的法律效力。
1、若主债务属于债务人自已担保,则不影响债务人担保责任的承担。
2、若主债务属于第三人保证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则需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否则第三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担保责任,即保证责任或担保责任全部消灭。
(二)部分免责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书面同意后发后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1、若主债务属于债务人自己担保,则不影响其担保责任的承担。
2、若主债务属于第三人保证或第三人提供担保,则需经第三人书面同意,否则第三人只对未转移部分承担保证责任或担保责任,对转移部分不再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或担保责任。也就是说保证责任或担保责任部分消灭。
(三)并存的债务承担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发生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对债务的履行又多了一层保障,并未对担保人的担保产生不利影响,故债务加入并不免除保证人或担保人的担保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