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个税最新规定(新个税法十一实施)
国外个税最新规定(新个税法十一实施)【招商策略】个税改革对消费到底能产生多大弹性?图片来源:人民日报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一图看清新个税法实施后你能省多少钱
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起征点确定为每月5000元。新个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减税向中低收入倾斜。新个税法规定,历经此次修法,个税的部分税率级距进一步优化调整,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三档较高税率级距不变。
多项支出可抵税。今后计算个税,在扣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新个税法规定: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新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最新起征点和税率。新个税法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按月换算后计算缴纳税款,并不再扣除附加减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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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人民日报
【招商策略】个税改革对消费到底能产生多大弹性?
作者:张夏 陈刚
来源:招商策略研究(ID:zhaoshangcelve)
核心观点
为什么此次个税改革如此备受关注?我们认为有以下原因:当前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持续提升,2017年个人所得税成为继企业税和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个税全年税额为1.20万亿,占总税收8.3%,2018年1-7月占比更是提升至8.6%。而上次提高起征点至今已逾7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亟待出台。其次,当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处下行趋势,201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速为5.8%,低于2017年同期的6.5%。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8.8%,增速持续放缓,在当前扩大内需的背景下,降个税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拉动消费需求。
我们在中期策略报告中曾提出,当前中国经济急需要新的理论支撑。而美国在里根总统带领下在80年代的成功Reagonomics为中国提供了良好的参照。里根经济学的要点之一就是包含减少个税在内的大规模减税,里根税改值得当前中国借鉴。
从美国个税改革的影响上来看,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持续降低个税税率,均有扩大消费的效果。从收入端来看,税改后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大幅提高,尤其是里根税改政策后,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连续四年上升,在198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达到5.94%,为战后以来增速最快。从消费端来看,个人消费支出对于税改虽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但随后占GDP比重保持稳定提升,其中里根税改后的个人消费提振作用最为明显,仅仅一年就结束了70年代末期的消费下滑现象。
根据新个税法,个税起征点提至每月5000元(以年单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按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个人收入分布推算,当前纳税人口约为1.53亿。施行后则纳税人数将暂时减少至1.01亿人,纳税额将减少至5080亿元,则间接转化为纳税人收入合计1968亿。
2018年上半年全国/城镇居民边际消费率为68.5%/56.2%,若按照上半年城镇/全国居民的边际消费率来计算,则由减税带来的直接消费增量为1105.8/1348.1亿元,考虑乘数效应则将带来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2524.3/4279.6亿,因此,我们测算本次减税带来的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2524-4280亿之间,按照2017年数据计算,在理想情况下,会拉动全国的最终消费率0.31%-0.53%之间。
进一步的,假设以上增量全部作用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并假设2018/2019年(剔除个税修订影响)全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为9.2%/9.0%,则因减个税带来的消费增量的拉动,在理想情况下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将达到9.54%-9.90%,即可以拉动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0.54%-0.90%。
最后,由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无法量化计算,我们以上测算均是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包含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在内的支出占居民收入已达相当比例,若考虑到专项扣除,无论是直接减少的个税还是带来的消费支出增量,都可能远高于我们以上测算值。
投资建议方面,中低收入群体受益于个税改革,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改善收入分配情况,将提高大众消费品的需求。建议关注大众消费相关细分领域。
目 录
01
为何此次个税改革备受关注?
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备受社会关注。此前在两会期间,税改呼声就高居不下:提高个税的起征点、降低企业税负。7月28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征求意见结束。中国人大网显示,草案征集意见超过13万条。在众多意见中,关于再提高起征点至1万;8月29日,个税草案提请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并在31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而为什么此次个税改革如此备受关注?我们认为有以下原因:
个人所得税于2011年税改后下降,但2012年开始个人所得税所占比率逐步回升,并还有继续升高的趋势。2017年,个人所得税超越营业税,成为继企业税和增值税的第三大税种,个人所得税全年税额为1.20万亿,占总税收8.3%,2018年1-7月占比更是提升至8.6%。此外,2007年至2011年,纳税起征额从2000元提高至3500元,2011年至今已逾7年,因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亟待出台。
其次,当前我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和名义增速低于GDP实际和名义增速,201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居民实际可支配收入增速为5.8%,低于2017年同期的6.5%。此外, 7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734亿元,同比增长8.8%,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持续放缓,自2008年23%的增速连续下降至目前的9%左右。可以看到,在当前扩大内需的背景下,降个税可以直接增加居民可支配收入,进而直接拉动消费需求。
02
他山之石——美国个税如何改革,有何影响?
我们在中期策略报告中曾提出,当前中国经济急需要新的理论支撑。而美国在里根总统带领下在80年代的成功Reagonomics为中国提供了良好的参照。1981年2月,里根向国会提出的经济复兴计划以供给学派为基础,同时借鉴了货币主义的主要思想,它集中体现了里根经济学的主要内容。这个计划的要点之一就是大规模减税,三年内减少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实施加快成本回收制度等,给企业以税收优惠。美国税改特别是里根税改值得当前中国借鉴。
1、美国历次个税改革进程——60年代后持续降低税率
美国的税收制度相比于中国而言,历史发展长久,积淀深厚;各项税收制度深入人心,“无代表,不纳税”的理念一直存在,美国公民常以纳税人自居,并按照税收制度自觉缴纳税款;因为财政收入其中40%以上由个人所得税贡献,《宪法》确立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要求每个公民都需要上缴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税痛”最能增强公民意识,因此对政府财政支出关注度极高。但是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并非时一日之功,在特朗普上任前,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的演变历程大致分为九个时期。
自特朗普上任以来,以“美国优先”的口号,施行多项改革措施,力求美国重回工业霸主的地位,而其中,2017年12月2日,美国参议院以51票对49票通过税改法案(包含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
从个税改革的影响上来看,20世纪60年代后,美国持续降低个税税率,整体而言均有扩大消费的效果。从收入端来看,税改后的三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大幅提高,尤其是里根税改政策后,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连续四年上升,在1984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达到5.94%,为战后以来增速最快。从消费端来看,个人消费支出对于税改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而后个人消费支出占GDP比重稳定提升,其中里根税改后的个人消费提振作用最为明显,仅仅一年就结束了70年代末期的消费下滑现象。
2、美国个税改革典型案例——里根个税改革
美国历史上最为深远的税改制度莫过于里根当政时期所进行的,美国历史上规模最大、波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制改革。
进入20世纪70年代后期,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普遍陷入“滞胀”状态:失业率上升,私人资本投资的比率不断下降,通货膨胀加剧。这使得纳税人的纳税等级上升,税负的增长高于真实所得的增长,自1976年以来个人所得税的平均增长率为15%,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平均增长率为10%,公民的生活水平下降。虽然税收收入不断增长,但是政府支出增长更快,财政赤字不断扩大。
里根总统上任前后,提出了“经济复兴计划”及以后的“经济复兴税法”及“公平、简化和促进经济成长”的税制改革计划。
这些计划的内容,可概括为四个基本要点:减税、减支、减干预和稳妥的货币政策。
第一,减少财政赤字,减少联邦总开支的增长,办法是取消联邦政府的适当责任范围之外的活动和限制其他活动的开支增长。
第二,降低赋税,把税收负担限制在最低水平,从而加强对储蓄、投资、工作、生产率和经济增长的刺激。
第三,取消联邦政府对个人生活、企业有效经营或者州和地方政府的工作的不必要干预,减少联邦的管理负担。
第四,支持稳妥可靠的货币政策,以鼓励经济增长和控制通货膨胀。
里根经济学实际上是以“供给学派”作为经济学理论基础,主张通过降低税率以提振经济,由此扩大税基,最终能够增加政府收入。里根政府分别在第一、第二任期执行了减税两部曲。
第一步,降低税率。
从1981年到1984年的四年中,个人所得税的边际税率降低了25%,从原来的最低税率14%和最高税率70%,分别降为11%和50%。同时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实行个人所得税指数化。对企业的固定资产实行美国历史上最短的折旧办法。折旧期分别为3年、5年、10年、15年。
第二步,改革税制。
里根总统在重新当选后继续推行税制改革,他认为:尽管过去四年对税制进行了一些改革,但是本质上仍没有变化。目前所实行的税制比较复杂,不公平,税率偏高,致使经济不能按照预期发展。于是在1986年通过了被称为“美国第二次革命的核心”的《税制改革法案》。
第一任期的税制改革解决了税负过重的问题,是一项减税改革;第二任期的税制改革则是解决了税制过于繁琐的改革。此次税改可以总结为:“简化、公平和促进经济增长”。税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第一,简化税收等级。过去的所得税制度过于复杂和繁琐,主要表现在税率复杂和各种扣除、减免税和特殊规定。此次税改,将11%-50%的15级累进税制改为15%和28%的两档税制;对高收入人群额外征收5%附加税。
第二,削减特惠税。税收减免和优惠过多会腐蚀税基,并产生潜在问题:1)税式支出越多,税基越小;要增加税收收入只能通过提高税率,势必影响人们的投资和工作热情。2)利用税收手段照顾某些经营活动,势必会导致市场劳动力和资源的分配不均,造成资源浪费。3)各种补助和特殊规定,增加了纳税人对税负不公平的担忧。此次税改取消或者降低部分减税免税政策。
第三,简化和修改公司税,包括修改1981年提出的“加速成本回收制度”以及取消部分税收抵免。将15%-46%的五级税率,改为15%、18%、25%、33%四档税率,并对特定的数额范围加征5%的附加税。同时,降低资本利得税率,扩大研究与开发费用的抵免范围。
第四,全面整顿税收环境,减少偷税、漏税、逃税现象。
刺激经济增长是此次税改的目的。减少税率档次,由累进税制基本上过渡到比例税制,削减特惠税政策,扩大税基,降低边际税率,鼓励富人积极投资(但也不伤害穷人,因由于起征点提高,使600万低收入者免税)。实行低税率、宽税基、少减免是这次税改的一个“关键战略”,不仅减少了税收对储蓄、投资和工作等方面经济选择的干预,使税制更加“公平”,还可以减少税收方面的漏洞。
3、里根个税改革的影响——扩大了个人投资和消费
此次税改影响深远,多国开始效仿美国进行税制改革;此时期个人所得税改革可概括为坚持税收中性和对经济的适度干预,通过拓宽税基、降低最高边际税率,追求横向公平,以提高经济效率和本国税制国际竞争力。
美国失业率相对CPI指数存在一定的滞后效应,CPI从1976年开始逐年提高,至1980年到达峰值14.8;而后失业率也于1978年底开始提升到1982年达到峰值达到11.4%。随后在里根控制通胀,并施行减税政策之后,失业率逐步降低。同时,美国产出缺口开始弥合,在里根第二任期开始转负为正。美国的个人资本投资和个人消费支出在1979年前后开始下滑,而在税改的第四年回复正常水平,并保持稳定增长。
虽然里根税改提振了经济,但是仍不免存在一些弊端,最富阶层增加了20%的收入,而穷人家庭只有富人家庭的1/4,而纳税主体中产阶级所获得的减税收益就更少了。美国家庭住户收入基尼系数自1980年上涨幅度加快,加速了贫富分化。此外,大幅降税,缩减了财政收入,进一步扩大了财政赤字。1981年为781亿美元,而在1983年已经上升到2078亿美元,两年内增长了166%。
03
前行之路——中国个税改革进程
1、我国历史上个税改革进程回顾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发展并非是一蹴而就,借鉴了国外的一些优秀经验,结合我国特殊国情,经历了数十年的沉淀,缓慢发展。
1950年 7月,政务院公布的《税政实施要则》中,就曾列举有对个人所得课税的税种,当时定名为“薪给报酬所得税”。但由于我国生产力和人均收入水平低,实行低工资制,虽然设立了税种,却一直没有开征。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同年12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公布了《个人所得税施行细则》,实行了仅对外籍个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至此方始建立。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1993年10月31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的修正案,规定不分内、外,所有中国居民和有来源于中国所得的非居民,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日发布了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配套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个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储蓄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项目删去,而开征了《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
2002年1月1日,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享。
2003年10月22日,商务部提出取消征收利息税,提高个人收入所得税免征额等多项建议。
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会议表决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免征额1600元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29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2008年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2009年取消“双薪制”计税办法。
2010年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同时,将现行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3%和10%两个低档税率和45%最高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等。该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税种合并、简化税制以来,个税只经过小幅微调。
2011年的个税调整后,工薪收入者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占总人口的不到2%。
在2005以前的数次税改,只是针对具体条款进行修改,并未提高起征点和调整税率级距,因此作用不显著。在2005年和2007年,连续两年调整个税起征点,作用显著,在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增长从11%迅速上升到19%;同年,最终消费支出同比达到19%,为2000年以来增速最快。在2011年的税改,提升个税起征点和调整较低收入档次的税率;最终消费支出同比迅速上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也保持较快增速。不管是从支出端还是收入端,个税改革促进了收入的提高和消费的增长。
2、本次新个税法五大亮点
2018年6月19日,《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8月29日,草案提请第五次会议二次审议,并在31日下午,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根据新个税法,个税起征点拟由每月3500元提至每月5000元(将以年单位征收合计6万元),还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此次新个税法包含了五大亮点:
(1)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
对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劳动性所得实行综合征税,也就是说以上四项劳动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时候,不仅仅要计算起征点,税率;还要考虑是否具有专项扣除等其他可抵扣税费。目前暂时还未公布年终奖的具体计算方式,因此仍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年一次性奖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只要知道一个人每个月收入多少,就可以直接调用相应的税率,而所缴纳的个税也能以此计算出来。
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计算方法:应纳税所得额 = 工资收入金额-各项社会保险费-起征点(3500元),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x 税率-速算扣除数。
综合征税的意义是在于将多项收入合并为一项进行计算。现行的税法中存在多项收入高于单项收入的纳税者应纳税额更少的漏洞。举个例子,王某月薪5000元,应缴纳税额45元(设各项社会保险为0),而张某月薪3500元,劳务报酬800元,奖金800元,合计收入5100元,应缴纳税额为24元(工资薪金起征点3500元,劳务报酬起征点800元,奖金税率3%)。由此看来收入更高的张某所缴纳税额比收入较低的王某所缴纳税额更低,这主要是因为张某的收入来源为多项收入。因此在施行综合征税之后,将统一合并计算多项收入的应缴纳税额,这一举措有利于社会的公平发展。
此次修订的内容,增加了专项扣除,也就是说,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额度不仅仅要看收入端,同时也要看支出端,是一个“综合征收”的概念。对于同样的收入,但对于不同的家庭,不同的年龄差别,所缴纳的税额也存在差别。
(2)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月
提高个税起征点一直都是热点议题。此次个税改革将个税起征点从3500元/月,提高到5000元/月,即6万元/年。
现行税法判定居民/非居民的标准为是否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此次个税改革重新明确了税收居民和非居民: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 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183天;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 无住所且一个纳税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 <; 183天。因此,作为居民,我们可以按找年度来计算个税。这意味着,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的人,都可以不用缴纳个税。
此次提高起征点,将较低收入人群也纳入了免征范围,降低了较低消费人群的个税负担。
据估算,2017年纳税人口约为1.54亿,个税改革施行后,2018年纳税人口将降为1.02亿;纳税人口比重由38%减至24%。尤其对于二线城市以下的纳税人而言,或将全部免除个税缴纳。这对推进居民“消费升级”,有着重大意义。
(3)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
此次税改的另一重点就是优化调整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相比提高起征额,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的减税力度对于中等收入人群来说更大。
我国现行的是从3%到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新个税法对此做出了修改,具体如下:
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扩大3%、10%、20%三挡低税率的级距,3%税率的级距扩大一倍,现行税率为10%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3%;大幅扩大10%税率的级距,现行税率为20%的所得,以及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10%;现行税率为25%的部分所得的税率降为20%;应缩小25%税率的级距,30%、35%、45%这三挡较高税率的级距保持不变。
个税起征点的提升将使较低收入人群受益,而优化税率结构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将使中等收入人群受益。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改变当前的纳税格局;尤其是月收入在5000-14000元的群体,平均税率和应纳税占比下降幅度最大;而此前作为第二大纳税主体的8000-14000元群体占比从27.1%下降至19.4%,接近最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总额。
因此优化税率结构,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的最惠人群为中等收入人群。相比免征人群的免纳税额最高为45元,而扩大税率级距使中等收入人群的最高减税额度远远高于45元。假如,某工薪阶层扣除五险一金后月收入为1万元,则当采用新个税法的税率级距征税将会比现行税法级距少征缴455元,每年将少缴纳税款5460元,相当于工薪阶层半个月的收入。
对于不同的群体,税改所减免的税款也存在差异。尤其对于年收入15万至36万的中产阶级而言,税改带来的工资收入占比总收入的5.64%以上。而对于年收入超过100万的高收入人群而言,税改带来的收益不到3%。因此税改扩大较低收入税率级距有助于收入的再分配,增加公平性。
(4)首次增加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
全国政协常委、财税专家张连起认为,“此次个税改革,是对现行个人所得税制一次根本性改革。它最大的突破,是在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此次税改的另一项重大突破就是增加了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考虑了个人(或家庭)情况的差异,有利于税制公平。
在过去,收入相同的人所克税额一致;但因为家庭背景不一致导致生活质量存在较大差异。比如拥有子女的需要额外支出子女教育支出,当扣除这些支出后,生活质量就存在明显差异了。“子女教育支出”考虑到子女教育的高成本,鼓励子女教育,补贴家庭支出。此外,充分考虑我国人口老龄化日渐加快,对于具有赡养老人压力的家庭,适当扣除部分支出,可以提高赡养老人质量,同时有助于弘扬尊老孝老的传统美德。
(5)增加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此次新个税法还增加了反避税条款,目的是为了堵税收漏洞,防止个人运用各种手段逃避个税。
为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国家税收权益,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反避税规定,针对个人不按独立交易原则转让财产、在境外避税地避税、实施不合理商业安排获取不当税收利益等避税行为,赋予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的权力。规定税务机关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税改的核心理念是追求公平,而一些个人利用个人手段而逃避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一般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此次增加反避税条款,旨在解决社会的矛盾,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
综上,此次税改的基本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平,提高个税起征点,扩大较低收入级距以及增加专项附加扣除,这三点主要是为了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纳税压力,同时对高收入人群采取的纳税条件不变,旨在将主要纳税收入由低收入人群转嫁给高收入人群,实现收入的再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统一将劳动性所得施行综合征税,是为了统一税率,降低征税成本;进一步防止个人通过改变劳动性所得性质来避税。增加反避税条款,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3、从美国、香港的个税附加扣除看此次调整的意义
专项附加扣除的意义在于强调公平性,一定程度上缓解不同家庭背景的支出压力。此次税改增加了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赡养老人支出等专项附加扣除,旨在缓解该扣除项的支出压力。
专项附加扣除并非中国首创,美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也存在税前扣除。美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有列举扣除法和标准扣除法两种,纳税人可以选择其一适用。
“列举扣除”中,一定限额内的医疗费用,子女抚养费,赡养费和某些类型的教育费与此次税改的转向附加扣除类似。
“标准扣除”类似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起征点,在申报个人所得税时予以减除,获得应纳税所得额。“列举扣除”类似于专项附加扣除。但是对于大部分美国公民而言,“列举扣除”所包含项目减税额度不一,“列举扣除项”相加和一般会低于“标准扣除额”,因此低收入人群都选择“标准扣除”。而对于高收入人群而言,“列举扣除项”因为项目众多,他们会聘请专业报税人群选择更合理的纳税方式。
香港税制与国内税制比较,香港税制具有低税率、简单易操作、征税范围窄(征税范围只限于从香港赚取或获得的收入)、税率随着年度财政预算案而变化等特点。和国内税制不同的是,香港没有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而是将之拆分成独立的税制。与个人所得税中工薪税等同的是薪俸税。
香港的薪俸税可以采取累计税率(40000港元以下,2%;40000-80000港元,7%;80000-120000港元,12%;超过120000部分,17%)或者标准税率(15%,适合高收入人群)。同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存在免税额和减税额。
香港的免税额和减税额主要包括子女抚养和老人赡养;同时按照具体人数去降低抚养或者赡养压力;对于有明确开支的个人进修和长者住宿照顾开支(养老院开支)都按照实缴额进行减税,但也设定了最高额度,避免个人利用减税漏洞进行偷税漏税。
香港的薪俸税真正考虑了实际支出压力,在一定范围内尽可能保证公平性。
4、个税改革后对收入和消费的影响测算
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同时调整税率和级距,则纳税金额和纳税人口都将会减少,而该部分纳税金额将直接转化为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根据《中国税务年鉴》1999-2016年数据推算,2017年工薪个税总额为7048亿元。按照中国家庭金融调查与研究中心(CHFS)个人收入分布推算,当前纳税人口约为1.53亿。个税改革后则纳税人数将暂时减少至1.01亿人,纳税额将减少至5080亿元。则间接转化为纳税人收入合计1968亿。另外,根据8月31日财政部副部长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表示,这次的起征点由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税收一年大致要减3200亿。由于非工薪个税相关数据可得性的原因,以下测算我们暂先按照CHFS工薪个税个人收入分布的测算数据,即因个税改革转化为工薪纳税人收入合计1968亿的数据来测算对消费的影响。
2018年上半年全国居民边际消费率为68.5%,城镇居民居民边际消费率为56.2%。考虑工薪纳税主体为城镇居民,若按照上半年城镇居民的边际消费率来计算,则由减税带来的直接消费增量为1105.8亿元,考虑乘数效应 (乘数=1/(1—MPC),此处为了简化计算,不考虑直接消费引致收入增长后的缴税),则将带来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2524.3亿,另外,若不考虑纳税主体分布,按照全国居民边际消费率来计算,则由减税带来的直接消费增量为1348.1亿元,考虑乘数效应 (乘数=1/(1—MPC)),则将带来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4279.6亿,因此,我们测算本次减税带来的最终消费支出增量为2524.3亿-4279.6亿之间,按照2017年GDP 812038亿元,最终消费支出为435453亿元,最终消费率为53.6%,若按照我们上面的测算,在理想情况下,若作用于2017年则会拉动2017年全国的最终消费率0.31%-0.53%之间。
进一步的,假设以上测算的最终消费支出增量按照2017年社零总额占GDP最终消费支出比例(36.6/43.5)作用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并假设2018年全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速为9.2%,2017年我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36.63万亿,则2018年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为40万亿,若不考虑个税法修订带来的影响,假设2019年全年增长9%计算,则因减个税带来的消费增量的拉动,在理想情况下,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将达到9.54%-9.90%【(40*9% (36.6/43.5)*0.2524(or 0.4280))/ 40】,即可以拉动2019年全年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速0.54%-0.9%。
最后,由于相关专项附加扣除无法量化计算,我们以上测算均是未考虑专项附加扣除,实际上包含子女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在内的支出占居民收入已达相当比例,若考虑到专项扣除,无论是直接减少的个税还是带来的消费支出增量,都可能远高于我们以上测算值。
04
总结对比——中美个税制度的差异
随着时代的发展,税收制度不断在完善,总体而言,税收制度在逐渐简化,“中性”税收越来越明显。但不同的国家由于国情的不一致,所采取的税收制度也不尽相同。中美两国作为现在世界上经济体量最大的两个国家,中国以增值税为主,个人所得税仅占税收的7%,而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40%以上。
05
投资建议——大众消费
根据我们前文的测算,个税起征点的提升将使较低收入人群受益,而优化税率结构和扩大较低档税率级距将使中等收入人群受益。优化调整税率结构,将改变当前的纳税格局;尤其是月收入在5000-14000元的群体,平均税率和应纳税占比下降幅度最大;而此前作为第二大纳税主体的8000-14000元群体占比从27.1%下降至19.4%,接近最高收入群体的纳税总额。中低收入群体受益于个税改革,直接增加可支配收入,一定程度上改善收入分配情况,将提高大众消费品的需求。
最后,我们罗列了相关大众消费个股,供投资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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