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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桧后悔杀岳飞吗(秦桧杀害岳飞的)

秦桧后悔杀岳飞吗(秦桧杀害岳飞的)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卨、王贵、王俊等若干人等,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拷打?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也不成立。而南宋熊克在《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确实能看出一些端倪。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

岳飞这个历史大冤案,秦桧以“莫须有”三字给岳飞定罪,因其似是而非、模棱两可的荒诞性,早已成为人人熟知的成语。“莫须有”到底是个什么罪呢?当然,这三个字,人们常常理解为“也许有”,“或许有”,真是这样吗?

秦桧后悔杀岳飞吗(秦桧杀害岳飞的)(1)

关于“莫须有”的记载,流传最广的版本,当出自于元朝脱脱所著《宋史•岳飞传》,脱脱在《宋史•岳飞传》中说:“狱之将上也,韩世忠不平,诣桧诘其实,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虽不明,其事体莫须有。’世忠曰:‘莫须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1141年,秦桧以谋反之罪将岳飞下狱,按照法律,这是死罪。当秦桧准备将案子情况和处理建议上报宋高宗时,与岳飞同为“中兴四将”之一的韩世忠内心不平,到秦桧那里追问证据,秦桧以“莫须有”三字搪塞,人们将此解释为“也许有”、“或许有”,老百姓以此作为成语,形容凭空诬陷。

不过,史籍上还有另外一种说法。南宋徐自明所编《宋宰辅编年录》卷一六《高宗绍兴十一年八月》条记载:“先是,狱之成也,太傅韩世忠尝以问桧,桧曰:‘飞子云与张宪书不明,其事体必须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须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争之,桧不听。”

而南宋熊克在《皇朝中兴纪事本末》一书中,也记载为“必须有”。

秦桧后悔杀岳飞吗(秦桧杀害岳飞的)(2)

到底是“莫须有”还是“必须有”呢?从说话人身份、说话前后语境和案件的审理过程等方面来推敲,倒确实能看出一些端倪。

从说话人身份来说,一个时任宰相(秦桧),政府首脑,一个时任枢密使(韩世忠),三军司令,都是当朝一言九鼎的大人物,要定一位同为大人物、地位仅次于自己的枢密副使(岳飞)的罪行,岂可用模棱两可的话去搪塞,蒙混过关?

从前后语境来说,前面说岳云张宪的谋反信虽未查明,后面接着的,应该是一个肯定的“但是”句,怎么会这个虽未查明,那个也许有呢?语境上也不成立。

从案件审理的过程来看,岳飞入狱后,秦桧动员给岳飞罗织罪名的包括张俊、万俟卨、王贵、王俊等若干人等,倘若一个“莫须有”就能定罪的话,那还何需动员这么多人、罗织这么多罪,何况还加上严刑拷打?

从秦桧自身的立场来看,若非“必须有”,他那“南人归南,北人归北”的投降之策就兜售不了,最关键的是,他那如日中天的权位就牢固不了。因此,秦桧彼时彼境所表达的意思,不会是也许有、或许有,甚至“这个可以有”,应该是:“这个必须有!”

秦桧后悔杀岳飞吗(秦桧杀害岳飞的)(3)

清人厉鹗所著《南宋杂事诗》一书注文说到此事时,也记载为“必须有”。附在此注后有一段按语说:“此三字与中兴纪事本末(即《皇朝中兴纪事本末》)同,今皆作‘莫须有’,恐不若纪事之得其实也。”所以,厉鹗也认为秦桧所说的“必须有”,更接近事实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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