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坠河意外保险拒赔案例(重庆男子购买250万保额的意外险)

坠河意外保险拒赔案例(重庆男子购买250万保额的意外险)小爽知道自己的大伯去世的消息时,看到爷爷奶奶伤心欲绝的样子,想起来昨天大伯发给自己的保险单,便拿出来给爸爸妈妈看,便告知了爷爷奶奶,看到这些的老两口更是觉得心里像是压着一个大石头,一时之间甚至感觉到了窒息。接到警方通知的罗某父母,无法接受儿子的突然死亡,一时间心中悲痛万分。对于老两口来说,好不容易供到大学,现在还能有工作的儿子,一直都是自己的骄傲,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出现在河内,也不明白他为什么会突然的“离去”。但是没想到打开微信的小爽,却突然间坐了起来。四张保险单赫然出现在微信中,都是意外险,上面都清清楚楚的记录着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每一张的额度都不相同。小爽粗略的算了一下,加在一起足足有250万。而保险的时间是半年以前。看到这些的小爽,不明白大伯为什么要给自己发这些东西,一时之间以为大伯只是让自己代为保存,所以也没有说什么。但是没想到,第二天意外就发生了。2020年6月17日,在重庆的龙山

2022年2月,农历年刚过,当大家都还沉浸在过年当中的喜悦中时,一对面容背痛的老夫妻搀扶着来到了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的门口,对于他们来说,今天是他们为儿子讨回公道的一天。

这对老夫妻在今天要状告三家保险公司,理由就是他们无视自己的保险责任,在事故发生后,没有按保险合同履行自己的赔付责任,但是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却对此也表达了自己的立场和观点。法庭上他们各抒己见,老两口也一度在法庭上非常激动,这场审理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四份意外险

2020年6月,重庆市已经开始了非常炎热的夏天,作为中国四大火炉的重庆,夏天的温度可以用难以忍受来形容,人们开始除了必要的工作都减少了出行。就在16日这天小爽(化名)的手机响了,他拿起来看了一眼,原来是自己大伯的微信,以为是大伯找自己有什么事情,小爽便若无其事的打开了信息。

但是没想到打开微信的小爽,却突然间坐了起来。四张保险单赫然出现在微信中,都是意外险,上面都清清楚楚的记录着保险责任和保险金额,每一张的额度都不相同。小爽粗略的算了一下,加在一起足足有250万。而保险的时间是半年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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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些的小爽,不明白大伯为什么要给自己发这些东西,一时之间以为大伯只是让自己代为保存,所以也没有说什么。但是没想到,第二天意外就发生了。

2020年6月17日,在重庆的龙山街道盘溪河公园的河内,有人发现了一具男尸,便赶紧报警,警方火速来到了现场,经过法医的检查,最终确定,该男子系罗某,时年31岁,其溺水原因是意外溺亡,并不是他人的有意为之。因为法医的检查已经排除了他杀,所以这就说明警方的责任已经到此为止了,剩下的就等家属来处理就好了。

接到警方通知的罗某父母,无法接受儿子的突然死亡,一时间心中悲痛万分。对于老两口来说,好不容易供到大学,现在还能有工作的儿子,一直都是自己的骄傲,不明白为什么他会出现在河内,也不明白他为什么会突然的“离去”。

小爽知道自己的大伯去世的消息时,看到爷爷奶奶伤心欲绝的样子,想起来昨天大伯发给自己的保险单,便拿出来给爸爸妈妈看,便告知了爷爷奶奶,看到这些的老两口更是觉得心里像是压着一个大石头,一时之间甚至感觉到了窒息。

罗某一家去领回了罗某的尸体,着手处理了他的后事。2020年6月17日的这天夜晚,对于这家人来说注定是无法入眠的。罗某的弟弟,小爽的爸爸更是无法接受哥哥的突然离世,兄弟俩的感情一直都很好,哥哥也是对这个弟弟处处照顾有加,对父母也是格外孝顺,想到这里,罗某弟弟的眼角默默的留下了眼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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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的弟弟看着手机里以前兄弟两个的合照,想着小时候的一点一滴,看着哥哥的朋友圈中记录生活中的一点一滴,他打开了和哥哥的微信对话框,留着眼泪敲下:“哥,你为什么这么傻?你为什么要这么做?你知不知道父母和我们有多伤心。”

处理好罗某的后事后,罗某的父母拿着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申请,原以为一切不过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没想到保险在审核阶段出现了问题。

罗某购买了四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现在只有一家保险公司愿意和罗某的家属协调保险赔偿金的问题,但是其他三家保险公司都纷纷告知了老两口拒绝理赔。

对簿公堂

对于老两口来说,儿子的离世已经是莫大的打击,现在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对他们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他们不明白,明明是很简单的事情,为什么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认为儿子受骗了的老两口,更是一怒之下,将其他三家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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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其他三家保险公司也确实给出了拒绝理赔的理由,那就是由于罗某是在半年的同一天就购买了四家保险公司的意外险,而在半年后的2020年6月17日便发生了溺亡的事件,保险公司怀疑罗某存在着自杀骗保的嫌疑,所以拒绝理赔。

没错,在这里,我们可以了解到,自杀是属于保险免责的范围之一的。

究其原因是因为,如果自杀也被列入了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那么也就是说会非常考验被保险人的道德,如果被保险人为了保险理赔而选择了自杀,那么对于生命也是一种不尊重,这中间蕴含着太大的道德风险,当然这种情况也有例外。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在投保的两年之内自杀,那么保险是不会给予理赔的,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两年后自杀,那么根据规定保险公司是应当给予理赔的。那为什么会有两年的限制呢?原因就是,两年的时间线比较长,自杀是一个人短时间内极端的想法,不可能在两年内都持续有这样的想法,如果有也是极少数,所以这样规定不仅最大程度的保护了被保险人也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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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本案中,罗某在半年前同一天就购买了4份意外保险,保险理赔总额更是高达了250多万,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正常投保的范围。而且巧合的是罗某半年后又死于溺亡,根据法医的推断,罗某是在2020年的6月17日凌晨出现在河边的,而且特别出现在了不易被察觉的无人区域,如果说其为了游泳,但是罗某身上并没有游泳的装备,而且时间点又比较敏感。另外警方又排除了他杀,所以保险公司觉得罗某确实存在自杀骗保的嫌疑。

其次保险公司在对罗某溺亡的理赔条件核实环节中发现,在罗某溺亡后,罗某的弟弟曾经在微信中给罗某生前曾用微信发信息,其内容是:“哥,你为什么要做这样的傻事?”并且经过保险勘察人员核查还发现,在罗某发生溺亡的前一天,其侄子也收到了罗某的保单图片。

因此经过上述原因,保险公司有理由质疑罗某不是意外落水,而是为了保险理赔金故意自杀,不在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面对这样的说法,罗某的父母并不同意。他们认为自己的儿子是大学文化,有很强的保险意识,不仅给自己买了保险,也曾给家人购买了保险,保险公司仅仅因为儿子在一天之内购买了4份意外保险,就认定儿子是蓄意骗保是不合理的。

另外,罗某的父母认为,到现在为止,保险公司只是怀疑有自杀骗保的行为,却不能出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证明罗某的蓄意骗保,在此条件下,就拒绝理赔是不成立的,也是不合法的。

在法庭上,为了证明自己的说法有说服力,保险公司和罗某的父母都出示了相关的证据。罗某父母的代理律师出示了罗某溺亡后法医出去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鉴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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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鉴定意见出自于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该坚定中心表示,罗某在下水时,身体状况并不理想,特别是心功能当时的状况很不好,他在水中溺亡是由于突发的心脏衰竭。

而且根据对尸体的解剖,该鉴定中心还发现,在罗某生前,他的多处器官已经发生了兵变,这其中包括心机细胞脂肪病变以及心脏动脉硬化等,所以根据上述的检查便可以推断,罗某的溺亡不是因为窒息,而是因为在下水时心功能条件不好而导致的心脏衰竭,由此可以推断,罗某不是自杀骗保。

等来判决

面对双方都各执一词且都有自己的理由,法院在听取了双方代理律师的发言以及参考了他们双方提交的证据后,表示,在该案中,虽然罗某的司法鉴定意见中提到了罗某是在心功能顺应条件下下水的,而他的死亡是由于心肺功能衰竭而不是窒息,关于这点是可以有说服力的。但是因为罗某是大学生,且年龄为31岁,是有理性思考的行为能力人。

法院还认为,罗某在凌晨的时候选择无人区下水,明确在知道自己的身体条件状况差的情况下,依然选择了下水,这点却有可以怀疑自杀骗保的行为。但是在事故发生后,由于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曾经和其父母协商后,同意赔付25万元后又拒绝理赔,这点法院并不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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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认为罗某死于意外和蓄意自杀骗保的可能性均存在,如果是在这样的条件下,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事故原因难以确认是蓄意还是意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按照不同的比例自行判决赔偿比例。

因此法院依法做出如下判决:判处保险公司将原来保险金额的一半25万元赔付给罗某的亲属。

对于法院的判决,不管是保险公司还是罗某的父母都表示不能接受,纷纷提出上诉。在南充市营山县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时,法院认为,罗某的司法鉴定报告中指出,罗某是由于在水中突然心衰姐而导致的溺亡,对于这点法院不予支持。因为按照保险法中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水中死于心衰竭,那么就在保险不予理赔的除外责任中。但是如果被保险人在水中意外溺亡,那么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的数额给予罗某的家属赔付保险金。

在本案中,罗某的溺亡是结果,但是心衰竭是诱因。法院认为心衰竭也许会引起溺亡,但是这点却不是绝对的,只能是可能造成溺亡,所以对罗某死亡最直接且最直观的判定为溺亡,如果是溺亡,那么就在保险应该理赔的范围之内。

但是结合本案中不管是事发前一天,罗某的侄子收到罗某发来的保险单的照片,还是其弟弟发的微信,包括罗某选择下水的时间和地点,本院也觉得罗某确实存在着自杀骗保的嫌疑,因此根据保险法中的规定,在故意还是意外都无法界定的情况下,一审的判决赔偿50%的保鲜金,并没有什么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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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南充市营山县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在这场官司的博弈中,被起诉的某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最终在判决生效后,也如约定赔付了罗某父母25万元。但是他们还是没能等到其他两个保险公司的理赔。

其中一家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有这样一条规定:如果保险条款有存在争议的部分,那么就请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想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可是面对保险合同中的这一说法,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这已经超出了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的管辖范围,所以不予开庭。

而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则在保险合同中,加了这样一条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人已经在其他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人身意外险,并且保额已经超过了100万,那么本保险公司将有毅力驳回被保险人的理赔申请,所以在一审中,法院也因为保险合同中的这一约定条件,驳回了罗某父母提出诉讼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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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罗某父母也向武汉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保险仲裁的请求,而该仲裁结果也将于本月月底公布。

可是不管最后结果如何,对于罗某父母而言儿子都回不来了,罗某的弟弟也永远的失去了哥哥。在本案中,不难看出,不管法院如何做出判决,罗某在深夜选择在无人区下水,还在出事前一天向小侄子发去了投保的保单,而他的身体早已经发生了病变,由此,我们确实有理由去怀疑罗某只是在得知自己可能身患重病,不愿拖累还在打工的父母,已经有孩子的弟弟,所以才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但是对于罗某的父母和兄弟而言,这样的结局真的就是最好的了吗?真的是他们想要的吗?

其实在当今这个社会,人们的保险意识都逐渐在加强,希望不管是自己也好还是父母也好都能有个保障,特别是这种人身意外险,人们都愿意称它为“爱的延续”,因为如果万一自己不在了,那么通过保险公司的理赔,自己的亲人将会得到一笔不菲的赔偿金,虽然情感上的伤心不可避免,但是可以在物质上将自己的爱延续下去。

罗某的案情自从被公布以来,得到了很多人的关注,很多人都觉得保险公司的处理显得非常冷漠,很多人在2021年年底还掀起了一小股的“退险热”,觉得保险公司在买保险的时候都说的很好,但是轮到真正理赔的时候都存在着“这也不陪,那也不赔”的情况,关于这一点保险合同中的约定也存在着有歧义的一部分。

关于意外险的“免责”

前面提到,如果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两年内发生自杀的情况,那么保险是不予赔偿的,那么如果是除了自杀以外的情况都会予以赔偿吗?自杀如果是在精神疾病发作的时候保险公司会予以赔偿吗?

受限我们来了解一下,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免赔的,这要分寿险和意外险,对于意外险来说,以下条款是免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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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对于寿险来说,以下情况发生就属于免赔责任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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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如果面对自杀,保险到底是怎么界定的呢?其实在我国现在的保险法中是存在歧义的。例如对于如抑郁症这样的精神疾病发作后导致的自杀,我国也出现了有的赔付,有的不赔付的案例。

2003年2月10日,何路长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三中人寿保险,共花费了1910元整,并且在何路长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清清楚楚的写着如果被保险人在两年中因自杀而导致死亡,那么保险公司是免于赔偿责任的。

半年后,何路长的精神状态出现了很大的问题,他会是不是的发呆,话也越来越少,失眠的情况也是越来越严重,精神日渐恍惚,在这种状态持续20多天后,何路长的家人带他去医院检查。

经过医生的检查,最终确定何路长患有抑郁症。抑郁症属于精神疾病的一种,患有抑郁症的病人会长期处在一种低落的情绪中,甚至会因为抑郁症而走向死亡。

因为何路长的抑郁症比较严重,所以在医生的建议和家人的商量过后,决定让何路长入院治疗,但是没想到在刚入院不满一个月时,8月29日,何路长在厕所内上吊自缢,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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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们在处理完何路长的后事后,便带着之前何路长的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希望得到理赔,但却被保险公司拒绝了,原因是何路长的死亡是自杀造成的,所以说不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之内,随后何路长的妻子杨晓蓉便一直诉状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在一审审理中,法院认为,何路长的死亡是意外伤害,并不在自杀范围之内,原因是何路长虽然身患抑郁症,但是他是在抑郁症发作时上吊的,所以抑郁症可能是促进原因,但是不是根本原因,因此何路长的死亡不能和疾病挂钩,而是意外伤害。这也就是意味着如果是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那么保险公司就要按照保险约定赔付杨晓蓉相应的赔偿金。

南充市南坪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为,保险公司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4万元,人身意外保险保险金3万元。得到这样结果的保险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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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中院则认为,虽然何路长的“自杀”不同于以往的自杀,他是在抑郁症的长期影响下,非主动性的选择了解生命,也没有自杀骗保的嫌疑。如果站在这里方面考虑,保险公司确实应该赔付保险金,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双方的约定是疾病也处于免责范围之内,那么抑郁症也属于精神类疾病的一种,所以保险公司不予理赔也合情合理。

经过双方律师的陈述后,中院也宣判了此案的最终结果,中院认为,何路长的死亡是抑郁症引起的,那么就不是意外伤害的范畴之内,所以保险公司只要按照正常流程按照重大疾病赔偿就好。

最终保险公司赔付杨晓蓉疾病保险金4000元,并且将保费也全部退还。这也是本案的终审判决。由此可见,生命只有一次,不管是多么诱人的保险赔付金,都有严格的赔付标准,所以不管你的生活正在面临什么样的困境,只有靠自己才可以走出来,动骗保的歪脑筋显然是不可取的,疾病引起的自杀都不在赔付的范围之内,所以自杀骗保的可能性就是微乎其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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