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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考试2022案例分析(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

监理工程师考试2022案例分析(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四)起重吊装工程;(三)模板工程;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二)土方开挖工程;

监理工程师考试2022案例分析(2022年监理工程师案例分析高频考点)(1)

考点 1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特别提醒:

1、《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 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2、《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 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起重机 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 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3、《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审查。

4、《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5、《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06]248 号:要求监理单位在施工准备阶段主要做好五个方面的审查、审核工作。

(1)、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2)、审查施工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合法资格,是否与投标文件相一致;

(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是否合法有效;

(5)、审核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防护措施费用使用计划。

6、施工准备阶段审查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审查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施工单位编制的地下管线保护措施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2)基坑支护与降水、土方开挖与边坡防护、模板、起重吊装、脚手架、拆除、爆破等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3)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4)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5)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办公、宿舍、食堂、道路等临时设施设置以及排水、防火措施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7、施工安全控制的基本要求:

(1)“三宝”: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五临边”:阳台周边、屋面周边、框架工程周边、卸料外侧边、跑道\斜道边。

(2)“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受教育不放过、隐患不消除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

(3)“四级事故”: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4)“五定”:定整改责任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完成时间、定整改完成人、定整改验收人。

(5)“五检查”:日常性检查、专业性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前后检查、不定期检查。

(6)“五牌一图”: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消防保卫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环境保护牌及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考点 2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特别提醒: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部分组成。

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3、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 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4、索赔的程序:3 个 28 天:

(1)施工单位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

(2)施工单位在发出索赔意向后的 28 天内向监理提交索赔报告;

(3)监理在收到索赔文件后的 28 天内给予答复。

5、不可抗力索赔:

(1)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2)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3)停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管理、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4)所需清理、恢复工作的费用,由业主承担;

(5)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6)工期顺延。一句话:费用各自承担,工期顺延!

6、专业分包的规定:

(1)、总包商负总责。总分包对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等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商如不服从管理,负主要责任(主要是针对质量、安全)。

(2)、建设单位不经总包同意,不得向分包商付款。

(3)、分包商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不得有直接联系的行为。

7、隐蔽工程检查: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

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 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 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 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 天, 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 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9、承包人、分包人、监理人员的更换: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 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 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 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10、分包的一般约定及确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 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 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 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 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11、监理人员: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

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 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 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12、工程变更处理: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项目监理机构可按下列程序处理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

①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必要时, 项目监理机构应建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召开论证工程设计文件的修改方案的专题会议。

② 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③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④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职责: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13、承包人申请变更的处理程序:(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的处理程序没本质区别)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 变更的估价原则: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 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 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4、对材料和设备的质量控制:

(一)材料设备的到货检验 1.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

(1)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要求和有关标准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2)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应通知工程师共同进行到货清点。

(3)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在工程师要求的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二)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前检验

1.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

(1)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 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4)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检验或者试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检查试验,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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