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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关于强拆房屋的规定(农村房屋被强拆)

最高院关于强拆房屋的规定(农村房屋被强拆)律师分析被拆房屋明显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或交付特定(包括特定面积、特定位置)的安置房,以便人民法院作出契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般给付判决,高效、公平、公正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宜作出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概括判决,以免行政机关作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赔偿决定后 当事人再行起诉,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焦点争议:在不满足恢复条件下,如何进行赔偿?法院观点

农村拆迁,房屋被强拆了怎么办?很多朋友都能想到要求赔偿。那么具体怎么赔偿呢?我们能否要求恢复原状呢?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来跟大家聊一聊。

最高院关于强拆房屋的规定(农村房屋被强拆)(1)

房屋已经被强拆,不要怕。想好补偿方式就不吃亏。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2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我们广大被拆迁的朋友,当然是有权要求拆迁机关恢复原状的。但是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适合恢复原状。这种情况下,法律是如何处理的呢?

案例介绍

刘某在甲村集体土地上拥有一套合法住房 区政府成立的某工程建设指挥部作出《致村民的一封信》,该信载明:所腾空房屋委托专业拆迁队伍依法拆除。”并载明了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在规定的安置补偿协议签订期限内,刘某未签订协议。后涉案房屋被拆除,土地上建起了新项目。刘某起诉请求判决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判令恢复涉案房屋原状。

最高院关于强拆房屋的规定(农村房屋被强拆)(2)

焦点争议:

在不满足恢复条件下,如何进行赔偿?

法院观点

被拆房屋明显不具备恢复原状的可能时,人民法院就应及时依法释明,引导当事人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行政机关支付特定数额的赔偿金或交付特定(包括特定面积、特定位置)的安置房,以便人民法院作出契合当事人诉讼请求的一般给付判决,高效、公平、公正地实质解决行政争议,而不宜作出判令行政机关限期作出赔偿决定的概括判决,以免行政机关作出不合法或不合理的赔偿决定后 当事人再行起诉,既增加当事人的诉累,又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院关于强拆房屋的规定(农村房屋被强拆)(3)

律师分析

法院在当事人要求恢复原状,却缺乏恢复原状的条件时,有释明义务而不是强制改变。做出赔偿判决时,不应当做出概括性判决,而应当明确赔偿金额的多少或者确定好安置房的面积、位置等具体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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