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经营权评估技术说明(北京就LPG特许经营项目征求意见)
特许经营权评估技术说明(北京就LPG特许经营项目征求意见)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附件:《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规划》,本市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为落实相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写了《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征集邮箱:mayunfei@csglw.beijing.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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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近日,北京市城管委下发《关于对〈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根据新修订的《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并对《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正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实施方案》,未来北京市将形成”1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10座左右充装站、200座左右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模式,气源供应商的特许经营期限为10年,实施方案中也明确项目作为保本微利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免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关于对《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20修订版)》及《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规划》,本市将对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实行特许经营。为落实相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写了《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意见征集时间:2020年12月23日至12月29日
征集邮箱:mayunfei@csglw.beijing.gov.cn
附件:《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实施方案》
附:实施方案全文
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为“北京市液化石油气气源供应商特许经营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二)项目背景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京管发〔2020〕6号),全市将形成“1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10座左右充装站、200座左右供应站”的液化石油气供应模式。其中,1家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将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负责全市液化气气源的采购、储存、调配。上游气源主要由华北地区主力炼厂提供,不含燕化工业原料用气。
(三)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的业务内容
中标企业从上游采购液化石油气,通过管道或槽车输送到液化石油气储配站进行储存,气质检测合格后,通过槽车配送至下游充装站。
受上游炼厂生产状况、道路交通、天气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气源厂到充装站的点对点供应存在诸多不可控因素,需要存储基地降低供应风险,同时及时响应24小时内对充装站的送气服务;按照新国标要求,需通过基础检测和加强检测的方式,确保液化石油气气体质量符合要求。
为保证气源采购、配送全过程的质量和安全,本项目采取送货上门的服务方式。送货上门能够把控运输安全、减少市内运输活动、防止在运输过程当中出现掺杂使假等问题。
图1.1 本项目采购、储存、调配流程示意图
(一)实施依据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2.《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
3.《北京市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条例》
4.《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京管发〔2020〕6号)
(二)实施机关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市管理委”)是本项目的实施机关。
(三)工作流程
1.市发展改革委依法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本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审查,市级相关部门应当分别出具审定意见。
2.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城市管理委将修改审定的实施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和选择方式(一)特许经营者应当具备的条件
1.基本资格要求
本项目可以接受的投标人是指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注:本项目招标人为【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本项目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4)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在北京市的投标资格;
(9)被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或燃气经营许可证,或吊销资质证书;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连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安全事故的(以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3)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专项资格要求
(1)拥有稳定的上游资源供应渠道,在中石化、中石油、中海油所属炼厂注册立户,具备直接采购所属炼厂液化石油气的能力。
(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3)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与合法的第三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签订委托合同。
(二)选择方式
1.选择原则与依据
在实施特许经营权项目的特许经营者招标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2.选择方式
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液化石油气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
(三)招标安排和评标原则
1.招标安排
(1)由市城市管理委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依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本项目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3)招标代理机构组织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评标,择优选择中标企业。
(4)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5)中标人确定后,市城市管理委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市城市管理委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2.评标原则
参与评标的所有成员在评标活动中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四)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具体评分细则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其中评标委员会由评标专家共5人组成。
评分明细表主要由商务、技术及价格三部分组成,总计100分,其中:
商务部分占20分,主要从投标人经营规模、类似业绩、国家及本市规定的相关资质、取得的荣誉称号等方面赋分;
技术部分占40分,主要从储气设施能力、配送服务能力、运营管理方案、信息化系统、服务保障体系、应急管理体系等方面赋分;
价格部分占40分,针对本项目特点,投标价为配送服务费,经测算拦标价为360.5元/吨,高于拦标价为废标。
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表3.1、表3.2和表3.3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综合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中标。综合评分相等时,商务部分平均得分高的优先,商务部分平均得分也相同的,按技术部分评标记录表中评分模块顺序,依次根据单模块平均得分的高低决定,技术部分评分模块得分全部相同的,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优先顺序。
(一)项目规模
1.市场发展规模
根据《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发展建设专项规划》,预计本市液化石油气年用气总量约为15.0万吨。
2.储气设施规模
根据《城镇燃气规划规范》,城镇燃气应急储备设施的储备量应按3天-10天城镇不可中断用户的年均日用气量计算。
综合考虑上游炼厂生产状况、道路交通、天气条件等因素的影响,为降低供应风险、及时响应24小时内对充装站的送气服务,同时满足基础检测和加强检测(需2至3天)的要求,确保液化石油气质量,按照近两年全市液化石油气用户年均日用气量和保障7天全市用气需求计算,中标企业需具有7000立方米水容积的储罐作为企业正常经营储气设施。
(二)产品质量
中标企业供应的产品质量应符合《液化石油气》GB11174的要求。
为保障液化石油气充分燃烧,考虑到北京地区气候特点,需提高液化石油气中的丙烷含量,保证用户正常使用。
(三)服务标准
1.在确认下游充装站用气需求后,保障24小时内配送到站。
2.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配送服务费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
(四)运营管理要求
1.做好液化石油气槽车运行调度及全流程监控。
2.建立并落实完善的应急预案、值守制度、运行制度、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培训与演练工作制度等。
五、选址和其他规划条件本项目需投标单位自有或通过租赁方式形成符合条件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调配设施。本项目无新增规划及建设用地需求。
六、投资回报中标企业通过收取液化石油气配送服务费获得相应投资回报。
七、相关价格的确定方法(一)中标企业到站价格计算公式
充装站到站价格=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 配送服务费。
注:
(1)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是指国内大型资讯平台(金联创、卓创、隆众资讯等)公布的各炼厂挂牌价(含税)算术平均值,其中:民用气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为中石化(燕山石化、石家庄炼厂、沧州炼厂、洛阳民用)、中石油(任丘华北石化、大港油田炼油厂)、中海油(中捷石化)七家炼厂挂牌价算术平均值;丙烷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为中石化石家庄炼厂及中石油任丘华北石化两家炼厂挂牌价算术平均值。
(2)充装站如需特定气质的液化石油气,应参考民用气与丙烷的报价,与特许经营气源供应商协商。
(3)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每日更新,充装站到站价格实时联动。
(二)配送服务费
配送服务费由准许成本及合理收益组成,准许成本主要由京外运输成本(炼厂至储备基地)、运营管理成本(人工成本、设备折旧、安全费用、管理费用、税金及附加等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及京内运输成本(储备基地至充装站)三部分组成。合理收益的确定给出两种方式,一是按成本费用利润率确定,其中成本费用利润率按不超过5%确定;二是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其中准许收益率为税后全投资收益率,按不超过5%确定。
1.准许成本
(1)京外运输成本
本项目京外运输成本根据中石化、中石油及中海油七家炼厂至储备基地运输成本的算术平均计算得出。由于危化品运输国家无相关标准,参考业内近年来华北地区充分竞争的市场平均价格,本项目LPG运输单价按0.8元/吨·公里计算。2020年运输成本计算如表5.1所示。
表5.1 运输成本计算表
起点 |
终点 |
运输距离 (公里) |
运输费用 (元/吨·公里) |
运输成本 (元/吨) |
燕山石化 |
储备基地 |
20 |
0.8 |
16 |
石家庄炼厂 |
280 |
224 | ||
沧州炼厂 |
250 |
200 | ||
洛阳民用 |
750 |
600 | ||
任丘华北石化 |
150 |
120 | ||
大港油田炼厂 |
260 |
208 | ||
中捷石化 |
260 |
208 | ||
采购运输成本的加权平均值 |
225 |
考虑到中标企业通过采购控制,可以适当降低运输成本,故本项目京外运输成本暂按200元/吨核定。
(2)运营管理成本
本项目从人员成本、设备设施成本、检验检测费用、燃料动力成本及运行维护费用等方面对满足北京市15万吨液化石油气日常经营所需的合理成本进行了深入的测算分析,如表5.2所示。
表5.2 运营管理成本估算表
序号 |
项目类型 |
单价(万) |
数量 |
费用(万) |
折旧(年) |
年成本(万) |
一 |
人员成本 |
596.4 | ||||
① |
运行人员 |
17.78 |
24人 |
426.7 |
426.7 | |
② |
管理人员 |
19.11 |
7人 |
133.8 |
133.8 | |
③ |
负责人 |
35.93 |
1人 |
35.9 |
35.9 | |
二 |
设备设施 |
233.9 | ||||
① |
1000立储罐 |
580 |
7台 |
4060 |
20 |
203 |
② |
气体检验分析设备 |
69.5 |
1套 |
69.5 |
5 |
13.9 |
③ |
灌装泵 |
5.8 |
3台 |
17.4 |
10 |
1.74 |
④ |
压缩机 |
5.5 |
3台 |
16.5 |
10 |
1.65 |
⑤ |
电子汽车衡 |
8.8 |
1台 |
8.8 |
7 |
1.26 |
⑥ |
流量计 |
0.68 |
10台 |
6.8 |
8 |
0.85 |
⑦ |
监控系统 |
1 |
10套 |
10 |
8 |
1.25 |
⑧ |
抢险车辆 |
30 |
3台 |
90 |
10 |
9.00 |
⑨ |
办公设备 |
10 |
1套 |
10 |
8 |
1.25 |
三 |
检验检测费 |
84.0 | ||||
① |
1000立储罐 |
46.5 |
7 |
325.5 |
4 |
81.38 |
② |
电子汽车衡 |
0.65 |
1 |
0.65 |
1 |
0.65 |
③ |
流量计 |
0.2 |
10 |
2 |
1 |
2.00 |
四 |
燃料动力成本 |
23.3 | ||||
① |
电费 |
0.000135 |
15万吨 |
20.25 |
1 |
20.25 |
② |
车辆费用 |
1 |
3 |
3 |
1 |
3.00 |
五 |
运行维护费用 |
11.8 | ||||
① |
信息化运维费 |
0.78 |
10 |
7.8 |
1 |
7.8 |
② |
监控系统运维费 |
0.4 |
10 |
4 |
1 |
4.0 |
六 |
合计 |
949.4 |
根据测算结果,15万吨液化石油气日常经营总成本为949.4万元/年,折合63.3元/吨。
(3)京内运输成本
由于危化品运输国家无相关标准,参考业内近年来华北地区充分竞争市场平均运输单价,本项目LPG运输单价按0.8元/吨·公里计算。以京内平均运输距离100公里计算,则京内平均运输成本约为80元/吨。
综合以上分析,目前测定中标企业从液化石油气采购、储存到调配的平均准许成本约为343.3元/吨。
3.合理利润的确定
根据2019年国务院国资委考核分配局制定的《企业绩效评价标准值2019》,其中燃气生产和供应全行业成本费用利润率平均值为5.8%,考虑到本项目为公用事业项目,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本项目成本利润率按成本费用利润率不超过5%核定。
如成本费用利润率为5%,则项目最大合理收益为343.3×5%=17.2元/吨,按照上述方法测算,2020年10月底的配送服务费不高于360.5元/吨。
(三)调整机制
1、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调整机制
参照国内成品油定价机制,液化石油气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调价周期为14天,即在14天内,国内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累计是上涨的,北京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就上涨调整一次,在14天内,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累计是下跌的,北京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就下跌调整一次。
当炼厂挂牌均价及附加费用调价幅度低于每吨50元(按照成品油调整幅度)时,不作调整。
2、配送服务费调整机制
市城市管理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依据配送服务作业涉及的人工成本、燃料成本、车辆费用(折旧等)建立价格调整公式,依据本市人工成本、燃料(汽油、柴油)价格调整幅度等变动因素,对特许经营者报送的成本数据每三年校核一次。如影响配送服务取费的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委托第三方提前校核调整。
除上述价格调整机制外,遇国内外原油价格过高造成特许经营者气源采购价格上涨影响终端用户购气价格时,由特许经营者通过项目实施机关上报市政府。
八、《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条款及特许经营期限(一)《特许经营协议》主要条款
1.主要权利和义务
(1)市城市管理委的主要权利
1)依法组织对本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2)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3)有权行使法律、法规、规章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权利。
(2)市城市管理委的主要义务
1)遵守《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规定,并监督各区政府严格执行规划,督促各区充装站必须从中标企业采购液化石油气,维护特许经营权的完整性和权威性。
2)负责协调市、区相关部门为本项目的正常运营提供必要的支持。
3)因公共利益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的,需按协议约定给予中标企业合理补偿。
4)协调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履行法定义务。
(3)中标企业的主要权利
1)在特许经营期内拥有对全市液化石油气气源采购、储存及调配等独家经营的权利。
2)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获得政府支持和相应回报的权利。
(4)中标企业的主要义务
1)多方协调资源,保障全市液化石油气气源安全、可靠、稳定供应。
2)优化配送网路,提升服务效率,在确认下游充装站用气需求后,保障24小时内配送到站。
3)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配送服务费并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及社会公众监督。
4)制定并落实全市液化气气源供应保障计划。
5)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气源采购、储存及调配进行全流程监控,形成电子文档和书面档案。
6)确保从事本项目的配送车辆、驾驶员和押运员资质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道路运输部门的管理要求。
7)接受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服从市、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处置突发事件的管理措施。
8)在特许经营权被取消或终止后应在实施机关规定的时间内保证正常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在移交项目资产、档案前,承担交接期间的安全、服务和人员安置等责任。
9)中标企业应遵守价格管理、安全生产、特种设备、道路运输、产品质量、消防、城镇燃气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违法行为后果。
10)强化精细化管理,促进高质量发展,降低配送服务成本,保持液化石油气终端销售价格的基本稳定。
2.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
本项目作为保本微利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免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3.《特许经营协议》终止
(1)期限届满终止
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特许经营协议》自动终止。在特许经营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经营状况良好的情况下,可优先授予下一周期的特许经营权。
(2)提前终止
1)经双方协商可以提前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2)不可抗力导致的提前终止。
3)法律变更或政府行为导致的提前终止。
4)一方严重违约导致的提前终止。
5)因特许经营权被取消,终止《特许经营协议》。
4.违约责任
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特许经营协议》的任一约定的行为,均为违约。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对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的向第三方支付的直接经济损失。
非违约方应当最大程度地减少因违约方违约引起的损失。
如部分损失是由于非违约方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则应从获赔金额中扣除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5.综合评估
特许经营期内,市城市管理委将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对中标企业的建设、运营、维护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市城市管理委有权依法对本项目运营状况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周期应不超过5年。中标企业应予以配合。如综合评估发现受到政策性因素影响而导致项目实际收益情况出现重大偏离,市城市管理委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特许经营协议》中相关规定,并通过补充协议具体明确。
6.应急处置
特许经营期内,中标企业应按照政府部门和适用法律的要求,制定并执行紧急情况下(例如发生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案应明确事前、事中、事后的各个过程中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职责。中标企业应配合市城市管理委及有关政府部门进行突发事件的演练等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中标企业应当依据应急管理预案和有关政府部门要求进行处理,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及时向市城市管理委和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7.收回特许经营权
中标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城市管理委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收回特许经营权、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实施临时接管。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情节严重的;
(2)不履行检修保养和更新改造义务,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3)擅自转让、出租、质押、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特许经营权或者本项目资产的;
(4)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者突发环境时间的;
(5)擅自停业、歇业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8.争议解决方式
若双方因《特许经营协议》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特许经营期限
为提高企业积极性,发挥液化石油气设施资产全寿命周期内的最大经济效益,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依法设定为10年,自《特许经营协议》生效日起算。
九、特许经营权使用费及其减免本项目作为保本微利的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免收特许经营权使用费。
十、保障措施实施机关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加快推进项目进展。
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由实施机关对项目运营进行监管。
中标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相关法律法规和特许经营协议,确保本项目合法合规运营。
十一、其他政府承诺在中标企业严格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的前提下,实施机关应按照适用法律和《特许经营协议》的规定保证其特许经营权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和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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