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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

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文伙同他人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被告人朱某文、李某荣为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取跟守滋扰、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朱某文、李某荣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朱某文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应当从重处罚。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来源:大余县法院

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1)

大余法院开庭审理一起“软暴力”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赣州法院网讯 5月30日,大余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软暴力”手段讨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该犯罪集团的二名被告人接受法庭审判,其余同案人另案处理。20余名消防队员及社会各界群众旁听了庭审。

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2)

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剑(另案处理)等人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大余县境内非法发放“高利贷”。2014年以来,黄某剑网罗了被告人朱某文、被告人李某荣、谢某涛(另案处理)、康某云(另案处理)等一批社会闲散人员,经常纠集在一起,黄某剑安排朱某文、李某荣等人采取跟守滋扰、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向未按期偿还“高利贷”的债务人或担保人蓝某、魏某兰、黄某成等人强行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了蓝某、魏某兰、黄某成等人的工作、生活。

黄某剑等人在大余县境内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多起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形成了以黄某剑为首要分子,谢某涛、朱某文、李某荣等人为重要成员,黄某玮(另案处理)、张某华(另案处理)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管理秩序。

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3)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文伙同他人结伙斗殴,破坏公共秩序;被告人朱某文、李某荣为强行索取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采取跟守滋扰、威胁恐吓、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行索取债务,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朱某文、李某荣为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借故生非,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朱某文的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荣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二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重要成员,应当从重处罚。

法庭组织控辩双方就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法庭辩论。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由于案情复杂,该案将择期宣判。

来源:大余县法院

衡阳李余恶势力集团案(大余县2恶势力成员受审)(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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