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租房补贴几月份可以申请(通川区公租房补贴开始申领)
公租房补贴几月份可以申请(通川区公租房补贴开始申领)(一)申请;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以下审核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收入标准线15900元(含15900元)以下;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无自有产权房,未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家庭,或有产权房屋但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为确保全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国建保发〔2013〕178号)和《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意见》(川建保发〔2014〕451号)及《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方案》(达市住建发〔2014〕137号)、《达州市通川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细则》(通区府办发〔2017〕7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通川区2017年度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实施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申请条件
城镇低收入家庭对象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取得通川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3年以上(含3年),其他成员户口迁入须满1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关系;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收入标准线15900元(含15900元)以下;
(三)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均无自有产权房,未参加房改房或集资建房、未租住国有公房和享受其他保障性住房,仅靠在当地租房居住的家庭,或有产权房屋但面积未达到人均15平方米的保障标准。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材料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应当以申请家庭的户主为申请人;户主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应如实提交以下审核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
(一)申请;
(二)家庭成员婚姻状况证明;
(三)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四)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五)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
(六)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
(七)需要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补贴方式及标准
(一)补贴方式。采取年度一次性货币补贴的方式打卡至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家庭(人)。
(二)补贴标准。人均保障面积15㎡/人,低保家庭补助6元/月.㎡.人,低收入家庭补助3元/月.㎡.人。
四、申请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通川区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或《通川区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复核表》,提交相关审核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二)初审。社区或单位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查及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送所在镇办委或主管部门。
(三)复审。各镇办委或主管部门复审并进行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资料交区住保办审核。
(四)登记。对审核后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保办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1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区住保办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登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区住保办申诉。
五、申请时间
符合保障条件的申请人自本公告2018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8月15日止向所在社区或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超过申请截止日的,将不予受理。
六、法律责任
(一)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家庭须按年度如实向区住保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住保办停发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的;
2、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3、领取的租赁补贴未用于改善住房条件的;
4、家庭年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规定收入标准的;
5、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继承等情形,人均住房面积超出规定住房标准的;
6、其他违反规定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