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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的)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的)关注消费维权动态注重交流执法经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来源:亮剑有法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的)(1)

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对产品行使查封或扣押权时,对于该项中“其他严重质量问题产品”不知界定的范围,笔者将相关法律规定和解释摘抄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中国人大官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释义: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包括: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的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失效、变质的产品等。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11〕83号)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 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 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 失效、变质的;5.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6. 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属于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形的。除上述问题之外的,属于一般质量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来源:亮剑有法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 新媒体部(数字出版部)

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四项所称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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