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社区与长租公寓管理模式区别(上海发监管细则及业务规范)
租赁社区与长租公寓管理模式区别(上海发监管细则及业务规范)“但由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模式相对复杂,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领域监管规则尚不完善,导致交易双方对合同相关内容理解存在一定分歧、部分企业对个人客户权益保护相对不足。”对于在这两类机构在展业中出现的问题,该位负责人这样说道。该位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国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市场渗透率持续提升,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向乘用车及营运车辆租赁、教育培训等个人消费、个体生产经营领域深度拓展业务。回到旨在保护个人客户合法权益、共分为四章三十五条的《指引》,据上海市金融监管局介绍,将在3个多月后,即5月1日起正式施行。据上海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披露,近年来,上海市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呈现持续显著上升态势,行业规模、质量及作用、影响持续提升。截至2020年末,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1774家,管理资产规模约为1.7万亿元;商业保理公司471家,管理资产规模约1070亿元。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黄鑫宇)距离北京发布融资租赁等行业管理细则9个多月后,2月1日,上海市金融监管局研究起草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上海也因此成为2018年末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行业监管职责转隶以来,北上广深一线城市中第二个出台行业监管细则的地区。上海提出,在该市注册的融资租赁公司实缴“门槛”不低于1.7亿元。
上海版细则出台的3天前,即1月29日,为规范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两类机构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上海市金融监管局发布了《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规范指引》(下称《指引》)。其中,上海市金融监管局明确表态,不支持该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风险高发领域,与有关运营机构合作开展以个人客户为承租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的相关业务”等。
除了行业监管细则与业务规范外,近期对于辖内非正常经营类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类机构,上海也动作频频,连续对其进行公示。1月14日与1月19日,两批数量合计达到1060家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公司被公示;而2月2日又有262家非正常经营类商业保理被“点名”。
据记者统计,其中出现“未按监管要求报送经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非正常经营类的融资租赁和商业保理两类机构,上海合计数量分别为912家和163家。无独有偶,北京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也于2月2日同日,报送了99家在京注册未按规定填报银保监会《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名单。
回到旨在保护个人客户合法权益、共分为四章三十五条的《指引》,据上海市金融监管局介绍,将在3个多月后,即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上海市金融监管局有关负责人披露,近年来,上海市的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发展呈现持续显著上升态势,行业规模、质量及作用、影响持续提升。截至2020年末,上海融资租赁公司(不含金融租赁公司)1774家,管理资产规模约为1.7万亿元;商业保理公司471家,管理资产规模约1070亿元。
长租公寓等属风险高发领域,上海要求两类机构涉个人客户需“审慎展业”
该位负责人介绍,近几年来,国内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行业市场渗透率持续提升,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向乘用车及营运车辆租赁、教育培训等个人消费、个体生产经营领域深度拓展业务。
“但由于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模式相对复杂,涉个人客户相关业务领域监管规则尚不完善,导致交易双方对合同相关内容理解存在一定分歧、部分企业对个人客户权益保护相对不足。”对于在这两类机构在展业中出现的问题,该位负责人这样说道。
因此《指引》提出,沪籍商业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在长租公寓、医疗美容、教育培训等风险高发领域,应审慎与有关运营机构合作开展以个人客户为承租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的相关业务。上海对辖内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所涉及的相关业务,明确表态“不支持”,同时上海市金融监管局及各区行业管理部门也将对此采取更加严格的监管措施。
发生在融资租赁公司以个人客户为承租人的相关业务,当前在汽车消费分期领域比较常见。去年的3月16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就曾开庭审理过一起“究竟是租还是买”涉及到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案件。围绕此间产生的争议,山东省也曾于2020年8月发布过相关风险提示。
而对于商业保理公司而言,记者发现,个人客户参与到其合作的长租公寓等项目的融资案例,也并非鲜见。
中国裁判文书网于2020年10月9日曾发布了一则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关于委托理财纠纷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如图1所示)。
图1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17日,原告高某与被告深圳融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下称“融睿保理”)等签订了《供应链金融产品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下称“转让协议”),融睿保理向高某转让一笔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上显示的该笔应收账款主要信息如下:产品名称“融·闲适”,投资金额25万元整,投资起算日2018年5月17日,投资结束日2018年8月16日。回款方式为到期还本付息,预期年化收益为8%。而后融睿保理在《加息公告》中又将收益率由转让协议约定的8%提升为10%。
即在90天的时间内,通过融睿保理提供的居间服务,高某出资25万元,投资了一款年化收益率实为10%的理财产品。
根据转让协议的规定,融睿保理有义务对高某定期还本付息。法院也认定,高某与融睿保理签订的转让协议,名为应收账款转让,实际上融睿保理并非向高某转让应收账款债权,而是吸纳高某投资、并承诺按照固定利率支付高某收益,到期返还本金。高某与融睿保理“双方实为借贷关系”。
但是,这款产品到期后出现了逾期,高某投资款的实际去向为长租公寓。
庭审记录显示,融睿保理、华致基金公司(融睿保理的股东)、张恩平(华致基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场提交《国内保理合同》与《应收账款质押合同》打印件,证明了高某的投资款是投到长租公寓项目,不是投资到被告公司。
法院经查,两份合同是融睿保理与案外人深圳和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智资产”)签订,合同约定融睿保理受让和智资产转让的应收账款,并为和智资产提供保理融资;和智资产则以其运营管理的长租公寓的应收租金向融睿保理出质。
和智资产成立于2016年1月11日,注缴1000万元(无实缴显示)。企查查显示,和智资产名下确实有经营公寓项目的企业。
经营范围为“为公寓提供管理服务”等的深圳和智共享公寓管理有限公司,为和智资产控股子公司;同时,经营范围为“提供住宿服务”等的深圳市万物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和智资产公司则通过投资、间接持有该公司股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融睿保理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原告高某投资本金,并按约定支付高某利息。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截至2021年2月2日,未出现关于融睿保理此案件的二审信息。
在此理财纠纷的案例中,面对个人投资者时,该商业保理公司还是属于中介性质。而按照2019年10月31日银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即“205号文”)规定,“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商业保理企业本身被监管严禁的“红线”之一。这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按照银保监会2020年6月9日公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同样是其展业的“禁区”。
涉个人客户信审等核心业务,上海“明令”两类机构不得外包
不同于“审慎展业”的态度,在《指引》“禁止展业”行为中,记者看到,上海市主要对融资租赁公司和商业保理公司涉及个人客户的以下两类业务直接“Say No”。
一是以在校学生或其他缺乏必要偿付能力的个人客户为承租人(保理融资人)、还款义务人的相关业务;二是为个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同时,关于业务外包,《指引》特别强调,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提供涉个人客户的相关服务中,不得将信用审查等核心业务外包。
上海市金融监管局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应当实施统一管控、明确业务规范、强化考核评价、完善清退机制;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获客或开展营销宣传的,应当要求其明示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身份信息及融资租赁、商业保理业务性质,并不得与贷款等其他金融业务混淆,以免误导客户;通过第三方合作机构向客户划转资金或收取相关资金、费用的,应当事先约定或履行必要告知义务,并应加强对资金流向的风险管控。
此外,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进行营销宣传活动时“明示或者暗示相关交易无风险”“超出法定经营范围的宣传,如宣传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理财等”“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资料或者隐瞒限制条件等,对相关产品、服务进行夸大表述”等6类行为,被《指引》一一指出,并明令禁止。
上海市金融监管局该位负责人表示,《指引》制定的总体原则主要体现在“切实保障个人客户合法权益”等方面,同时“对目前政策法规依据尚不充分、但风险相对突出的事项,通过非强制性规范引导两类机构予以关注、防范风险。”
除了业务规范外,上海亦出台了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细则,即《上海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仅从“门槛”看,上海版融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较近一年前的北京版,有所放松。
2020年4月16日,北京市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北京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其中要求,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岳彩周 校对 柳宝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