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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巡环境资源保护案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

五巡环境资源保护案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应予以处罚。查处情况案情简介2021年6月3日,某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委托,对滑县某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6号枪、8号枪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

五巡环境资源保护案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1)

五巡环境资源保护案例(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大练兵)(2)

某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

典型意义

现场监测的临时数据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出具加盖计量认证章的正式检测报告。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3日,某监测服务有限公司受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委托,对滑县某加油站进行油气回收监督性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6号枪、8号枪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气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07)中的限值要求,结果不达标。2021年7月14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对该违法行为立案。2021年7月14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某监测服务有限公司现场使用油气回收多参数检测仪对该单位油气回收系统进行监测性检测,结果显示密闭性和气液比均不达标。为确保数据科学权威,滑县分局委托该监测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出具了加盖计量认证章的正式书面检测报告,报告显示两项结果均不达标。

查处情况

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的规定,应予以处罚。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及《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第七条的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滑县分局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伍万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行政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保证证据链的闭合和法律效力。现场监测的临时数据不得单独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必须根据加盖有计量认证章的正式检测报告才能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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