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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形式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形式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三、法院审理查明:被告xxx、xxx辩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本被告与其生活在一起,自2001年起被继承人的生活是本被告照顾的,本被告还出钱帮其雇请保姆照顾其生活;近年来被继承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被告除了自己照顾外,还请了两个保姆照料其生活,平时外出、看病都是本被告陪同,直至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葬礼都是本被告操办的,而被继承人生前的退休金仅2,000元。因本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本被告实际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被告:被告xxx辩称,被继承人是孤老,其晚年生活是xxx夫妇照顾的,原告并没有照顾被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扶养协议办理。被告xxx辩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其直到2009年左右生活不能自理,最近两年的生活是xxx他们照顾的,以前被继承人的生活是能够自理的;原告以前生活在xxx路时对被继承人照顾比较多,

一、裁判理由: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案件详情:

原告:被继承人xxx是孤老,于2010年7月病故。被继承人于1999年立下一份公证遗嘱,表明在其去世后将其所有的房产、红木家具等财产由两原告继承。被告xxx于2010年7月22日出具的一份代书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与公证遗嘱相抵触。被继承人生前是会计师,享有医保和退休金等,有保姆和弟妹照顾、居委和单位关心,不存在需要被扶养的问题;且遗赠扶养协议中被继承人的签名和其本人的签名差异很大。因遗赠扶养协议是代书的,按照法律的规定,其不得撤销公证遗嘱,故要求按照被继承人的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和厨房内的有关表具等,对红木家具因目前去向不明,原告暂不主张权利,保留诉权。

被告:

被告xxx辩称,被继承人是孤老,其晚年生活是xxx夫妇照顾的,原告并没有照顾被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遗产,应按照扶养协议办理。

被告xxx辩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其直到2009年左右生活不能自理,最近两年的生活是xxx他们照顾的,以前被继承人的生活是能够自理的;原告以前生活在xxx路时对被继承人照顾比较多,自1997年搬离xxx路后对被继承人的照顾较少。对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问题,尊重法院的判决。

被告xxx、xxx辩称,被继承人生前未婚、无子女,本被告与其生活在一起,自2001年起被继承人的生活是本被告照顾的,本被告还出钱帮其雇请保姆照顾其生活;近年来被继承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本被告除了自己照顾外,还请了两个保姆照料其生活,平时外出、看病都是本被告陪同,直至被继承人死亡后的葬礼都是本被告操办的,而被继承人生前的退休金仅2,000元。因本被告与被继承人生前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本被告实际履行了对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要求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

三、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系同胞兄妹关系,他们的父亲xxx、母亲xxx分别于1981年和1968年死亡;被继承人xxx生前未婚,无子女,其妹妹xxx生前亦未婚;原告xxx是原告xxx的儿子;被告xxx、xxx分别是被告xxx的儿子和媳妇。

据房屋所有权证记载,上海市xx区xx路xx号、xx号底层西南间建筑面积45.70平方米所有权人为被继承人xxx,该产权证的“附记”载明:底层西小间、东北小间与盛承庆各二分之一产权,建筑面积已并入底层西南间内,底层扶梯下小卫生间产权归xxx、xxx所有。被继承人xxx生前于1999年7月22日向上海市xx区xx处作了一份“公证遗嘱”{xxx号},在遗嘱中,被继承人xxx表示其拥有上海市xx区xx路xx号底层西南间(建筑面积45.70平方米)和底层西小间的二分之一产权、东北间的二分之一产权和底楼平台的二分之一产权及其另一半的共有部分产权,底层扶梯下小卫生间与xxx共有部分产权、红木家具八件和独用煤气表、小火表、小水表、厨房内的煤气灶、八仙桌,在被继承人去世后全部由妹妹xxx和外甥xxx继承。

2010年4月6日,被继承人xxx与被告xxx、xxx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双方约定xxx患病生活无法自理,瘫痪在床,自2001年年初起xxx、xxx夫妇开始照顾遗赠人的全部生活起居,支付遗赠人的一切生活费;遗赠人愿意在去世后,将其拥有的以下财产遗赠给抚养人夫妇:上海市xxx区xxx路xxx号底层西南间(建筑面积45.7平方米)和底层西小间的二分之一的产权、东北间的二分之一产权和底楼平台的二分之一产权及其另一半的共有部分产权,底层扶梯下小卫生间与xxx共有的部分产权,红木家具八件;抚养人承诺在遗赠人有生之年将继续力所能及地按照现有条件和标准悉心对其照顾,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承诺,在抚养人继续按现有条件和标准对其照顾期间,不对该协议反悔……同时双方还约定抚养人不遵守本协议,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遗赠人有权依据继承法相关规定,要求抚养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遗赠人承诺,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赠人此前订立的与上述遗赠财产有关的任何遗嘱,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抚养人承诺本协议订立中,无胁迫欺骗遗赠人的行为。遗赠人xxx和被告xxx、xxx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地区民警xxx和地区居委派遣的特需服务员xxx在场分别在协议书上签字。2010年7月7日,被继承人报死亡。

四、争议焦点: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

五、法院认为: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对被继承人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xxx生前留有一份公证遗嘱,承诺将上海市xx区xx路xx号其名下有关房产和红木家具等由两原告继承。我国《民法典》还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2010年4月6日,被继承人又和被告xxx夫妇签订了遗赠抚养协议,在该协议中遗赠人承诺,本协议为其真实的意思表示,遗赠人此前订立的与上述遗赠财产有关的任何遗嘱,与本协议有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是权利人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该遗赠抚养协议除了有当事人的签名外,还有两位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签名,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且根据xxx、xxx提供的证据和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两位扶养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生养死葬的义务,因此被告xxx、xxx的请求合法有据,予以准许;原告虽对抚养协议上被继承人签名的真实性有异议,因其举证不能,无从采信其主张,故原告要求按被继承人此前的公证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xxx于1999年所立的公证遗嘱中的厨房表具等,被继承人在与被告xxx、xxx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上未涉及,原告要求由其按公证遗嘱继承,没有不当,予以准许,但煤气账单的户名非xxx,故原告要求继承煤气表不予支持。

六、审理结果:

1、驳回原告xxx、xxx要求继承被继承人xxx位于xx市xx区xx路xx号底层西南间房产和煤气表的诉讼请求;

2、被继承人xxx名下的xx市xx区xx路xxx号底层西南间(建筑面积45.7平方米)由被告xxx、xxx共同继承;三、被继承人xxx生前使用的位于xx市xx区xx路xxx号底层厨房内的小火表、小水表、煤气灶、八仙桌由原告xxx、xxx共同继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形式效力(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1)

郭越律师

法学专业学士,专职律师,擅长各类诉讼及非诉业务,具有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的能力,擅长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人身损害赔偿、遗产继承、劳动争议等案件,对于商事领域的公司治理、股权结构、企业并购等事亦有一定的研究和建树。代理及服务期间,郭越律师凭借精湛的专业技术及对法律事物的热爱和执着加上真诚的态度,得到了广大用户的高度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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