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收入准则工程完工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核算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工程完工账务处理(新收入准则下建造合同的核算如何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4 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4
目前,新的收入准则已经开始实施,以前的建造合同准则也即将寿终正寝,合同施工和合同毛利的会计科目也即将推出会计舞台,为准确把握建筑业的会计核算过程,本人找了一个建筑业会计核算例题,供大家参考:
例题:甲建筑公司与其客户签订一项总金额为580万元的固定造价合同,该合同不可撤销。甲公司负责工程的施工及全面管理,客户按照第三方工程监理公司确认的工程完工量,每年与甲公司结算一次;该工程已于2×18年2月开工,预计2×21年6月完工;预计可能发生的工程总成本为550万元。到2×19年底,由于材料价格上涨等因素,甲公司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00万元。2×20年末根据工程最新情况将预计工程总成本调整为610万元。假定该建造工程整体构成单项履约义务,并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该公司采用成本法确定履约进度,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该合同的其他有关资料如表所示。
按照合同约定,工程质保金30万元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证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方能收款。上述价款均不含增值税额。假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结算时即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增值税税率为9%,但工程质保金以最后收到质保金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
会计处理:
2×18年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54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54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
履约进度=154÷(154+396)=28%
合同收入=580×28%=162.4(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62.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62.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54
贷:合同履约成本 154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89.66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7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5.66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190
贷:应收账款190
2×18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11.6万元(174-162.4) 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11.6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19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19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46 (300-154)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46
(2)确认计量当年的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确认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300÷(300+300)=50%
合同收入=580×50%-162.4=127.6(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27.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27.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46
贷:合同履约成本 14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0
贷:预计负债 10
合同预计损失=(300+300-580)×(1-50%)=10(万元)
在2×19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0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20万元,由于其中20万元×50%=10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应将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确认为当期损失。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相关规定,待执行合同变成亏损合同的,该亏损合同产生的义务满足相关条件的,则应当对亏损合同确认预计负债。因此,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10万元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213.64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9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64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应收账款 200
2×19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0万元(11.6+196-127.6),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0万元,由于甲公司预计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0年内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0年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88 (488-300)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88
(2)确认计量当年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同时调整合同预计损失。
履约进度=488÷(488+122)=80%
合同收入=580×80%-162.4-127.6=174(万元)
合同预计损失=(488+122-580)×(1-80%)-10=-4(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74
贷:主营业务收入 174
借:主营业务成本 188
贷:合同履约成本 188
借:预计负债 4
贷:主营业务成本 4
在2×20年底,由于该合同预计总成本(610万元)大于合同总收入(580万元),预计发生损失总额为30万元,由于其中30万元×80%-24万元已经反映在损益中,因此预计负债的余额为30万元-24万元=6万元,反映剩余的、为完成工程将发生的预计损失,因此,本期应转回合同预计损失4万元。
(3)结算合同价款。
借:应收账款 196.2
贷:合同结算——价款结算 1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6.2
(4)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209.5
贷:应收账款 209.5
2020年12月31日,“合同结算”科目的余额为贷方86万元(80+180-174),表明甲公司已经与客户结算但尚未履行履约义务的金额为86万元,由于该部分履约义务将在2×21年6月底前完成,因此,应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合同负债列示。
2×21年1-6月的账务处理如下
(1)实际发生合同成本
借:合同履约成本 122 (610-488)
贷: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等 122
(2)确认计量当期的合同收入并结转成本及已计提的合同损失。
2×21年1-6月确认的合同收入=合同总金额-截至目前累计已确认的收入
=580-162.4-127.6-174=116(万元)
借:合同结算——收入结转 116
贷:主营业务收入 116
借:主营业务成本 122
贷:合同履约成本 122
借:预计负债 6
贷:主营业务成本 6
借:应收账款 32.7
贷:合同结算 30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最后的应收账款(肖太寿认为应是其他应收款科目)是工程质保金,需等到客户于2×22年底保质期结束且未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后方能收款。
2×22年的账务处理
实际收到合同价款。
借:银行存款 32.7
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 2.7
贷:应收账款 32.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
参考资料:郭建华老师会计讲义,本人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有所改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