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速览)
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噪声污染防治法速览)新闻媒体:一方面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各级政府:地方政府除积极宣传、普法外,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噪声污染防治统一进行监管;图片来源:网络2、明确了社会各方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定位与作用国家:鼓励群众及相关组织学法、用法;鼓励、支持噪声防治科学技术的产学研发展;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开始施行,感兴趣的朋友可以自行从全国人大官方网站查看该法律的原文。今天就让我和大家一起速读,了解一下这部法律和咱们百姓生活的关系和影响。
1、法律管辖的噪声及定义的噪声污染
本法所称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第一章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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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明确了社会各方在噪声污染防治中的定位与作用
国家:鼓励群众及相关组织学法、用法;鼓励、支持噪声防治科学技术的产学研发展;推进噪声污染防治标准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地方政府除积极宣传、普法外,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的噪声污染防治统一进行监管;
新闻媒体:一方面普法宣传,另一方面对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单位和个人:一方面可能是噪音污染的受害人,所以有权也有义务享有声环境信息并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另一方面作为可能的噪声污染制造者,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减少噪声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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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通噪音
除交通工具与场站运行的噪声污染外,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
使用机动车音响器材,应当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第六章第四十七条)
点评:大家在年轻的时候都渴望个性与特立独行,甚至有勇于挑战权威以及束缚的叛逆。对于这一点我是理解的,但城市中汽车、摩托车不论排气声浪还是音响“炸”街的行为,的确对公众的工作和生活产生了不良影响。
4、建筑施工噪音污染
一面方明确谁生产谁防治的主体责任,另一方面还是强调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第五章第四十三条)
5、社会噪音污染
⑴商业盈利机构应主动采取措施防止、减轻因运营产生的噪声污染,比如:空调器、冷却塔、水泵、油烟净化器、风机、发电机、变压器、锅炉、装卸设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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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禁止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第七章第六十三条)
⑶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所以,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应当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七章第六十四条)
点评:我个人尊重每个人追求美好生活、身心健康、心情愉悦以及正能量社交的正当需求,但是请不要因此而影响公序良俗以及他人工作和生活。
⑷家庭及其成员应当培养形成减少噪声产生的良好习惯,不论是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还是家中,应尽量避免噪声污染对他人的影响。这里还点到了饲养宠物。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场所活动,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噪声污染。(第七章第六十五条)
点评:这方面的情况在我们日常生活中大家都有体会,我想:社会的和谐其实就是“我来尊重大家,大家也来尊重我”的一个往复循环。
⑸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按照规定限定作业时间,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第七章第六十六条)
点评:乔迁之喜和营造舒适居住空间的美好诉求是值得恭喜和尊重的,但是因此影响他人的生活和休息,则会使邻里关系更加紧张。
⑹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可由业委会、物业人员劝阻调解;无效的,可向政府生活噪声污染监管部门报告或投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应诉处理。
6、法律责任
⑴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⑵违反本法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章第八十七条)
点评:不用忍气吞声,调解不成的,咱们该投诉就投诉,该报警就报警,该起诉就起诉,不惯着他!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希望我的文章能够帮你解除一些生活中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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