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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延期意味着什么(哪些现实原因导致取保候审比率低)

取保候审延期意味着什么(哪些现实原因导致取保候审比率低)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的,这也是会增加经办人工作量,和前面第一种情况一样,一般直接不给取保。原因很简单,已经被批捕的多人案件,之后要取保的话,如果不是特殊适用情形,经办人要考虑全局的问题,即:为什么只取保其中个别人?很多情况下,经办人为了避嫌,经常给一视同仁的“不取保”。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经常有案件是被退查二次。笔者办理一个寻衅滋事罪案,经办检察官直接说,等二退回来了,如果证据不足再考虑是否取保。可想而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经办机关重点直接转向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而不是强制措施适用的羁押必要性问题上。对于为同案人多的案件辩护,笔者发现,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批捕的那七天,加上原先被拘留的30天(一般被延长到30天),就是所谓的“黄金三十七天”,如果检察批捕了,要想当事人取保,那么基本不可能。

笔者:郑泳彬律师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 刑事部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辩律师,获广州律协颁发“业务成果奖”和“理论成果奖”,专注经济、金融类犯罪案件的研究与辩护。

取保候审延期意味着什么(哪些现实原因导致取保候审比率低)(1)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的刑事强制措施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适用的条件非常具体,除法定取保情形外(怀孕、哺乳期、重大疾病等),给司法机关有非常大的自由裁量权,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又并不是那么普遍,实际适用的比率非常小,如果不是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过滤,取保候审的比率之低,应该就是仅次于无罪判决。(当然个别罪名除外,如危险驾驶罪)。那么,在实际的过程中,哪些现实原因导致取保难呢?

本文就办案过程中,结合个别案件的感受整理成小文。

一、不认罪的,取保难

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不认罪,而办案机关又觉得有犯罪事实可以证明的情况下,会相对讨厌当事人的“不配合”。在审查是否有羁押必要性的问题上,通常会直接认定为有必要,在个别办案人员眼里,被告人不认罪,一要增加工作量,二还要防止串供等,为了图省事,办案机关有时根本不考虑取保。

在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告人不认罪,经常有案件是被退查二次。笔者办理一个寻衅滋事罪案,经办检察官直接说,等二退回来了,如果证据不足再考虑是否取保。

可想而知,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经办机关重点直接转向证据是否充分的问题上,而不是强制措施适用的羁押必要性问题上。

二、人数多的,取保难

对于为同案人多的案件辩护,笔者发现,这类案件关键在于检察院是否批捕的那七天,加上原先被拘留的30天(一般被延长到30天),就是所谓的“黄金三十七天”,如果检察批捕了,要想当事人取保,那么基本不可能。

原因很简单,已经被批捕的多人案件,之后要取保的话,如果不是特殊适用情形,经办人要考虑全局的问题,即:为什么只取保其中个别人?很多情况下,经办人为了避嫌,经常给一视同仁的“不取保”。

三、翻供的或辩解过多的,取保难

当事人的供述不稳定的,这也是会增加经办人工作量,和前面第一种情况一样,一般直接不给取保。

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于已经取保的当事人,如果翻供,那么经办机关则很大可能是要取消取保的措施,转为逮捕的。

有案件的当事人,因为开庭辩解过多,被认为是翻供,而转强制措施为逮捕的。因为法官似乎很大意见,还以欺骗第二次开庭的形式,在当事人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直接逮捕,当天也没有开庭,而且法官连律师也骗,事后只是简单解释因工作原因没有提前通知取消开庭,这种做法很难让人理解和接受。

四、涉毒品涉扰乱公共秩序的犯罪的,取保难

毒品案件我国严打,导致取保候审的适用除了法定必须取保的情况外,酌定取保的几乎为零,无论案件多么轻。无论是非持,还是窝藏毒品罪。

还有一类案件就是扰乱公共秩序罪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比如寻衅滋事罪。这类案件如果涉及本地某类问题上访后涉嫌寻衅滋事罪的,一般取保难。这类当事人被视不服从管理的“刁民”,难以得到取保。

总之,取保只是强制措施,没有得到取保并不意味着一定有罪,而取保更多是当事人的一种妥协下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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