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捷搜索:  汽车  科技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区域法律交流合作)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区域法律交流合作)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一系列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典型案例和亮点举措,创新审判机制,有力推动跨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的义务,准确适用法律,尊重国际惯例,制定涉信用证、独立保函等与跨境贸易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以“蒂森克虏伯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为代表的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消除跨境贸易中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不断丰富和完善跨境贸易裁判规则。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动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延展于香港特区,中国政府已于今年5月交存该公约适港的声明,进一步推动了跨境贸易发展。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中国和东盟陆海相连、比邻而居、地缘相近、人文相通,30余年来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22年1月

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转自:中国审判

特别提示:凡本号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均转载自媒体,版权归原作者及原出处所有。所分享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仅供读者学习参考,不代表本号观点


加强涉外法律工作的相关规定(加强区域法律交流合作)(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陶凯元 摄影 孙若丰

中国和东盟陆海相连、比邻而居、地缘相近、人文相通,30余年来建立了紧密的经济联系和全面战略伙伴关系。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标志着全球最大的自由贸易区正式扬帆起航,中国—东盟关系进入全新的历史发展阶段。RCEP以全面、现代、高质量和普惠为目标,其中货物贸易整体自由化水平达到90%以上,服务贸易承诺涵盖了大多数服务部门且显著高于原有的“10 1”自贸协定水平,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作出市场开放承诺。可以预见,RCEP实施后,区域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相互投资将持续快速增长。与此同时,跨境商事纠纷也将会随之出现。加快对接RCEP经贸新规则,为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是中国和东盟各国法院共同面对的新课题。

主席提出“一带一路”重大倡议以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推动完善跨境贸易投资规则、构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推动跨境贸易自由化便利化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服务保障对外开放、“一带一路”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南自由贸易港等一系列司法政策,发布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典型案例和亮点举措,创新审判机制,有力推动跨境贸易的自由化便利化。全国各级人民法院认真履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国际条约的义务,准确适用法律,尊重国际惯例,制定涉信用证、独立保函等与跨境贸易密切相关的司法解释,审结了以“蒂森克虏伯公司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案”为代表的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消除跨境贸易中适用法律的不确定性,不断丰富和完善跨境贸易裁判规则。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还积极推动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延展于香港特区,中国政府已于今年5月交存该公约适港的声明,进一步推动了跨境贸易发展。

积极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

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外商投资法确立了中国新型外商投资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与该法同日实施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严格限定认定外商投资合同无效的标准,确保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落地实施。该司法解释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准确适用外商投资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审结了“江苏省如皋市金鼎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案”等一批外商投资纠纷案件,切实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提高涉外司法质效,推动涉外审判高质量发展

一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提升各级法院涉外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实行归口办理机制,配齐配强专业化审判人才,推动涉外审判专业化建设,简化域外证据公证认证规则,为跨境诉讼当事人提供网上立案服务、在线办理委托见证服务等;另一方面,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致力于完善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先后设立第一、第二国际商事法庭,首倡成立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建设“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动诉讼与仲裁、调解有机衔接,力求公正高效便捷低成本解决跨境贸易投资纠纷。

下一步,为发挥司法在推动RCEP高质量实施中的服务和保障作用,我提出以下三点倡议:

一是加强交流,推动与RCEP对接领域的贸易投资裁判规则协调统一。案例是法治实践的基本要素,是司法审判的主要产品。中国古语云:致广大而尽精微。为此,建议建立区域内各国涉RCEP规则案例的交流机制,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微观研究,准确理解原产地区域累积原则等RCEP确立的高标准经贸新规则,推动RCEP覆盖的货物贸易、电子商务、投资、金融、电信服务领域商事裁判规则的协调统一,从而在宏观上为中国东盟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建设注入更多的法治元素和稳定性。

二是深化合作,提升区域内司法协助效率。跨境民商事案件的高效审理离不开国家间司法协助的保障。中国法院愿与东盟各国法院,在前两届大法官论坛已就推定互惠等问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跨境送达、调查取证的效率,加大对域内他国司法判决、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力度,并积极探索司法确认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机制,形成区域内紧密合作、务实高效的国际司法协助机制。

三是加强研究,推动就投资争端解决问题早日达成共识。RCEP项下跨国投资采用负面清单模式,在促进投资的同时也会产生更多的争端。就投资者与国家间的投资争端,RCEP没有设定专门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而是要求缔约方在不损害其各自立场的前提下,在不迟于RCEP生效之日后的两年进行讨论,并在开始讨论后的三年内结束讨论,讨论结果需经所有缔约方同意。投资争端的高效解决对于促进跨国投资意义重大。加强对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对于凝聚共识,早日在RCEP框架下达成更为高效、便捷且符合各缔约方实际情况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大有裨益。

中国古语云:“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RCEP的生效实施,为中国—东盟区域开放合作和经贸增长创造了重大机遇,也对区域各国法治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赋予了崭新的研究内容和更高的历史使命。让我们共同携手,密切司法交流合作,夯实RCEP建设之基,用法治力量护航RCEP行稳致远!

(本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2022年7月20日第3届中国—东盟大法官论坛上的专题发言,内容有删改)

猜您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