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为什么会产生作用(为什么法律有时候会显得很)
法律为什么会产生作用(为什么法律有时候会显得很)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在美国,堕胎一直是道德上和政治上争议不断的问题,甚至每一次总统选举都要辩论这个问题。自由派,特别是女性主义者主张女性的自由、自主,支持堕胎。保守派,特别是基督教团体,却认为堕胎是邪恶的,是杀人,应该被禁止。两种观点争论得不可开交。简单点说, 法律并不关心对错,而关心双方都具有哪些权利。法律并不关心对错我想跟你探讨一个问题,法律依据什么标准来解决纠纷?你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依据是非对错来解决纠纷。上法庭,不就是为了找法官评评理,判定出谁对谁错嘛。其实,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不是评判是非对错,而是提供一个转化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能把道德争论,转化为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当生活中遇到一些纠纷时,双方请你来评理,你通常会怎么处理?有的人会说,看看谁对谁错,帮占理的一方;也有人会说,不光要看对错,也要看看情理上谁强谁弱。其实这些都不全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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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并不关心对错
我想跟你探讨一个问题,法律依据什么标准来解决纠纷?
你的第一反应可能是,依据是非对错来解决纠纷。上法庭,不就是为了找法官评评理,判定出谁对谁错嘛。其实,在法律人眼中,法律不是评判是非对错,而是提供一个转化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上,人们能把道德争论,转化为法律权利之间的冲突和平衡问题。
简单点说, 法律并不关心对错,而关心双方都具有哪些权利。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在美国,堕胎一直是道德上和政治上争议不断的问题,甚至每一次总统选举都要辩论这个问题。自由派,特别是女性主义者主张女性的自由、自主,支持堕胎。保守派,特别是基督教团体,却认为堕胎是邪恶的,是杀人,应该被禁止。两种观点争论得不可开交。
那法律怎么来解决这个冲突呢?1973年,美国最高法院就把这个道德争论转化成了两种法律权利之间的平衡问题,一方是女性的身体隐私权,另一方是胎儿的生命权 。如果把“主张女性自由”这个观点转化成法律权利,其实就是女性的身体隐私权;把“堕胎就是杀人”这个观点转化成法律权利,其实就是胎儿的生命权。
于是,在平衡了这两种权利之后,法院最终宣判,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女性和她的医生具有完全自主的堕胎权利,政府不得干涉;在中间三个月,政府可以以保护孕妇健康为理由管制堕胎程序,比如说只允许具有执业资格的医生来做手术;在最后三个月,胎儿已经成型,政府可以管制,甚至禁止堕胎。
你看,我们普通人解决纠纷的标准,可能是道德、是习俗,但是法律人用的却是“权利思维”。
再举一个我们生活中的例子。在阳光充足的时候,你可能会看到小区花园里有些老人在晒被子。这时候物业就出来禁止了,说这是陋习,影响了社区美观,也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晒被子的业主自然不服气,我晒被子没影响到其他人,而且杀菌消毒,会让家人更健康,怎么就不对了,凭什么要禁止。
法律人怎么看待这个冲突呢?法律人不会先考虑晒被子是不是陋习,而是会问,业主有没有将小区公共空间为自己所用的权利?
这么一问,即使你不了解物权法,也能大概明白,小区公共空间是所有业主共有的。单个业主如果要晒被子,就得征得全体业主同意才行。一旦有业主提出反对,晒被子这个行为就不能被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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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权利未必是法律权利
听到这,你可能会说,这有什么特别的,生活中不是经常有人拿权利来说事儿么?
我要提醒你的是,在法律人眼里,用权利来说事儿,未必就是权利思维。
法国作家米兰·昆德拉曾在自己的长篇小说《不朽》中写到,我们生活在一个权利话语泛滥的时代,世界上的一切欲望变成一种权利。比如爱的欲望变成爱的权利,休息的欲望变成休息的权利,希望获得友谊变成获得友谊的权利,希望不受速度限制变成超速的权利,希望得到幸福变成得到幸福的权利……
确实如此,在法律人看来,这些都不是真正的权利,而是用权利话语包装的个人主张。
问题究竟出在哪呢?就在于人们容易混淆道德权利和法律权利。
我再给你举个例子。2003年,江西省一个县里发生了这么一个案子。一对夫妻离婚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女方抚养,男方可以每周探望孩子一次。由于孩子的爷爷奶奶十分想念孙子,所以虽然儿子离了婚,也会经常去看孩子。
一开始,这种关系还挺融洽的,直到爷爷奶奶经常不打招呼就把孩子接走,这让孩子的妈妈感到了担忧。孩子的妈妈就跟幼儿园约法三章,说在我没有同意的情况下,谁也不能把孩子接走。
于是,等爷爷奶奶再来接孩子的时候,就吃了闭门羹。老两口对前儿媳的这种做法非常不满,还施加道德压力,说前儿媳没人性,闹得孩子妈妈很不愉快,两边的关系迅速恶化,最终反目成仇。
后来,孩子的妈妈一纸文书,把爷爷奶奶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不能再来看孩子,还得赔礼道歉。爷爷奶奶自然感到非常震惊,在庭审现场,他们泪流满面地哭诉:“爷爷奶奶看望孙子自古天经地义,不让我们看孙子,还有没有人性,还有没有王法!”最终的结果是什么呢,结果是法院判爷爷奶奶败诉,以后不能再去看孩子,还得赔礼道歉。
你看,在这个案子中,如果从道德层面上来讲,爷爷奶奶肯定有权利看望自己的亲孙子。但是从法律层面上来讲,爷爷奶奶是没有单方面的探视权的。因为我国婚姻法上就有明确规定,夫妻离婚以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视权,其他人哪怕是爷爷奶奶、外公外婆,都没有探视权。
所以,后来判案的法官说,这个判决尽管看起来有点不近情理,但是确实没有任何变通的余地。在法律里,道德权利不等于法律权利。而且,法律权利才是解决纠纷的真正标准。
同样的道理,那些被处以死刑的犯人,即使他们在道德上已经被完全否定,但是他们的法律权利也不是完全丧失的。
比如,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死刑犯在执行死刑之前不能示众,这其实就是尊重死刑犯的人权。他虽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但仍然享有某种人格权利,不能遭受公开的唾弃和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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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就是确立边界,定分止争
法律不讲对错,只讲权利,背后还有其他原因吗?你有没有发现,道德权利往往是没有边界感的,比如刚刚那个案子里的爷爷奶奶,就是觉得看孙子是天经地义的,所以经常不顾及孩子妈妈的感受。
而法律中的权利,说白了,就是要确定人际关系的法定边界。
你仔细想一下就会发现,所谓爱的权利、休息的权利、得到幸福的权利等等这些,之所以不是法律权利,是因为它们本质上都是人们依据自己的道德观念,用权利话语包装出来的说法而已,目的就是为了突破各种法定边界。
而财产权、债权、著作权等等,这些权利的本质都是在确立边界。
法律界有一本权威的词典,叫《布莱克法律词典》。里面对权利是这么定义的:权利是一种法律上可以强制实施的主张,一旦有人提出了这种主张,其他人将会作或不作特定行为的主张。
听起来很绕口,其实意思很简单——权利是法律赋予你的一种主张,一旦你提出了这种主张,别人就得按照这个主张行动。而且你这种主张,是可以通过公权力,比如法院、警察来强制执行的。
中国古代的法家也是这么来定义法律的。比如商鞅就说过,法律的作用是“定分止争”,意思是,法律是在确认权利,划定产权,以此来停止争夺。比如,野地里的兔子,哪怕是道德高尚的圣人都会去抢,因为它没有划定产权。但市场里的兔子,哪怕是道德低劣的小偷也不去抢,因为它的产权已经划定了。
再拿刚刚那个探视权的案子来说,只有妈妈对孩子有直接抚养权,她同意,别人才能来探视。她不同意,无论其他人怎么评价她,都不会改变处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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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技术化的权利语言解决价值冲突
其实,法律人的这种权利思维可不是故作高明,而是“不得已而为之”,因为法律要定分止争,就必须找到一个可以技术化操作的办法。
对于这一点,我自己虽然是法律科班出身,也是到了美国读书之后,才彻底明白的。我的同学中有天主教徒,有同性恋,有泰国人,也有巴西人,大家不可能在价值观上达成完全一致。所以,只能划定边界,互相尊重。
其实不光美国是这样,现在中国社会的三观也越来越多元了,就连父母和子女之间,都可能观点完全不同,所以才有那么多白领过年回家,反感父母逼婚的现象出现。
马克斯·韦伯说过,现代社会在价值观领域是“诸神之争”,就是这个意思。因此,法律人就是用权利思维,来划定人们行为的边界,化解纠纷。
在法律人眼中,权利不是一种基于个人信仰的道德口号,而是一种价值中立的专业语言。
我顺便说一句,这也就是为什么法律人要用法言法语、不说人话的原因。比如说,普通人在看审判的时候,会经常说“罪犯”;专业法律人就会更加精细,在侦查阶段叫“犯罪嫌疑人”,等到审判的时候,就会叫做“被告人”。这不但是为了精确,便于专业内部的交流。更重要的是,为了避免日常语言的情绪化和道德化倾向。
你想,说人话,就是用日常语言。而日常语言在冲突的语境中,经常带有明显的褒贬意味,因为从个人的道德直觉进行评判,非常容易陷入情绪化的争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