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住宅项目规范什么时候实施(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
新版住宅项目规范什么时候实施(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h的规定。“不应降低周边相关建筑的日照标准”的相关建筑,是指住宅、幼儿园、养老院等有日照标准规定的建筑。对于“周边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是指,如原有住宅的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为30min,则新建项目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数,即改建后不得低于30min。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实践,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标准,其他有关采光、通风等要求基本都能够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北纬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决定住宅间距的主要因素。因此,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规范仍以住宅日照标准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控制要求。3.1.1.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居住街坊是住宅项目中最常见的开发规模,其容积率、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及住宅建
接续住宅项目规范(征求意见稿)2022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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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布局与配套
3.1.用地与建筑
3.1.1.本条规定了居住街坊的各项控制指标。
居住街坊是住宅项目中最常见的开发规模,其容积率、人均住宅用地面积、建筑密度、绿地率及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指标相互间是密切关联的。对此,本条针对不同建筑气候区划、不同土地开发强度条件下,应采用的关键性控制指标进行了规定。居住区所属的建筑气候区划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筑环境通用规范》的规定。
3.1.2.本条规定了住宅的间距应满足日照标准。
根据我国所处的地理位置与气候状况以及居住区规划建设的实践,我国绝大多数地区只要满足日照标准,其他有关采光、通风等要求基本都能够达到。仅少数地区如纬度低于北纬25°的地区,则将通风、视线干扰等问题作为决定住宅间距的主要因素。因此,根据国内外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本规范仍以住宅日照标准作为确定住宅间距的基本控制要求。
旧区改建项目新建住宅的日照确实难以达到规定标准时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1h的规定。“不应降低周边相关建筑的日照标准”的相关建筑,是指住宅、幼儿园、养老院等有日照标准规定的建筑。对于“周边建筑原本不满足相关日照标准”是指,如原有住宅的冬至日或大寒日有效日照时数为30min,则新建项目不应再降低其原有的日照时数,即改建后不得低于30min。
3.2.场地
3.2.2.本条明确了住宅应配建附属道路及其基本要求。
为保障基本生活条件,住宅应配套建设附属道路,并应保障与城市道路或镇区道路系统贯通,满足居住生活的要求。
3.2.5.本条规定了住宅外墙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
最小距离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保障住宅外墙外过往行人和车辆的安全。住宅高于10m时(如住宅超过3层,或底层为商业上部为住宅),其至道路边缘应保持一定的距离,主要考虑在建筑底层开窗开门和行人出入时不影响道路的通行、减少上部坠落物的意外砸伤以及维护首层住房的私密性,同时有利于工程管线的铺设。
3.3.配套设施
3.3.1.本条明确了住宅与其相应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原则。
本条所称配套设施,是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设计条件”中规定的居住配套设施。住宅的使用者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居民,包括老人、儿童,与其生活密切相关的配套设施将直接影响着居民日常生活的方便程度甚至生活质量,因此配套设施应作为住宅建设项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4.建筑空间
4.1.户内空间
4.1.1.本条是按照“家庭”的居住使用要求来规定的,本条规定的是统一的低限值,不因地区气候条件、墙体材料等不同而有差异。家庭人口较少的公租房,可根据情况适当降低要求。
套型最小使用面积,不应是各个最小房间面积的简单组合。兼起居的卧室的最小套型的面积比第1款降低了要求。
4.1.2.卧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是根据居住人口、家具尺寸及必要的活动空间确定的,综合考虑了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情况,节约土地资源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
在《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16第6.3.1条中要求老年人住宅和老年人公寓的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人卧室不应小于12m2;(2)单人卧室不应小于10m2;(3)兼起居的卧室不应小于15m2。老年人住宅设计时可参考此规范执行。
在小套型住宅设计中,允许采用兼起居的卧室,它需要在双人卧室的面积基础上至少增加一组沙发和摆设一个小餐桌的面积(3m2)才能保证家具的布置,所以规定兼起居的卧室为12m2。
4.1.3.起居室(含起居厅)是住宅套型中的基本功能空间,最小使用面积综合考虑了我国中小套型住房建设情况,节约土地资源的国策,以及住宅部品技术产业化、集成化和家电设备技术更新等因素。
4.1.4.在《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16第6.4.1条中规定老年人住宅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1)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2)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4.1.5.随着住宅集成化技术的发展,整体卫浴的推广,空间利用效率进一步提高,有些三件器具卫浴产品的尺寸仅为1.3m×1.7m,在《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16第6.5.2条中规定老年人住宅中三件卫生洁具集中设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0m2要求的基础上,本规范降低了住宅三件卫生器具卫生间的最低面积要求。
4.1.6.厨房和卫生间人流交通较少,室内净高可比卧室和起居室低。但有关燃气设计安装规范要求厨房不低于2.20m;卫生间从空气容量、通风排气的高度要求等考虑也不应低于2.20m。另外从厨、卫设备的发展看,室内净高低于2.10m不利于设备及管线的布置。
4.1.7.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居民的生活质量,有更好的空气品质和自然通风,本条卧室、起居室的室内最小净高由2.40m提高到2.50m。按照普通建筑层高2.8m计算,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低于2.50m,一般都可以达到。
卧室和起居室是住宅套内活动最频繁的空间,也是大型家具集中的场所,本条要求其室内净高不低于2.50m,以保证基本使用要求。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是指室内梁底处的净高、活动空间上部吊柜的柜底与地面的距离等,只有控制在2.10m或以上,才能保证居民的基本活动并具有安全感。
在一间房间中,当低于2.50m、高于2.10m的梁和吊柜等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超过房间面积的1/3时,会严重影响使用功能。因此要求这种局部净高的室内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为各种活动空间的设计受到普遍欢迎。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居住者在坡屋顶内空间活动时动作相对收敛,因此室内净高要求略低于普通房间的净高要求。但是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仍然应有一定的高度要求,特别是需要直立活动的部位,如果净高低于2.10m的空间超过一半时,就会使用困难。
坡屋顶内空间的使用面积不同于房间地板面积。应根据相关标准中规定的“利用坡屋顶内的空间时,屋面板下表面与楼板地面的净高低于1.20m的空间不计算使用面积,净高在1.20m~2.10m的空间按1/2计算使用面积,净高超过2.10m的空间全部计入套内使用面积”,保证卧室、起居室的最小使用面积标准符合要求。
4.1.8.住宅中的地下室由于采光、通风、日照、防潮、排水等条件差,对居住者健康不利,故规定住宅中的卧室、起居室、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但半地下室有对外开启的窗户,条件相对较好,若采取通风、采光、日照、防潮、排水、安全防护措施,可布置卧室、起居室、厨房。
4.1.9.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灶具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为其预留位置,才能保证住户正常炊事功能要求。
4.1.10.卫生间的地面防水层,因施工质量差而发生漏水的现象十分普遍,同时管道曝声、水管冷凝水下滴等问题也很严重。因此,本条规定不得将卫生间直接布置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12.人在洗浴时易因湿滑而摔倒,设置扶手可以更加安全地洗浴。老年人下肢力量衰退、行动迟缓,盆浴和坐便起身困难,在便器旁安装扶手,有助于老年人自助撑扶起身。因卫生间空间较小,可预留便器和洗浴器安装扶手的条件,以适应老年人可能的使用需求。
为了保证家庭饮食卫生,要求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
4.1.15.套内入口的过道,常起门斗的作用,既是交通要道,又是更衣、换鞋和临时搁置物品的场所,是搬运大型家具的必经之路。在大型家具中沙发、餐桌、钢琴等尺度较大,本条规定在一般情况下,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要考虑搬运写字台、大衣柜等的通过宽度,尤其在入口处有拐弯时,门的两侧应有一定余地,故本条规定该过道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可适当减小,但也不应小于0.90m。
在《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16第6.6.1条中规定:老年人住宅和公寓套内过道的净宽不应小于1.0m。对通道宽度更高的要求,是为了使老年人更便于借助拐杖、轮椅或在他人介护下行走。老年人住宅设计时可参考此规范执行。
4.1.17.套内楼梯一般在两层住宅和跃层内作垂直交通使用。本条规定套内楼梯的净宽,当一边临空时,其净宽不应小于0.75m;当两侧有墙面时,墙面之间净宽不应小于0.90m,此规定是搬运家具和日常手提东西上下楼梯最小宽度。
套内楼梯的踏步宽度和高度比普通楼梯可以更陡,以节省套内空间,但不应小于0.22m宽,不应大于0.20m高,以满足基本的通行安全和舒适度。扇形楼梯的踏步宽度离内侧扶手中心0.25m处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2m,是考虑人上下楼梯时,脚踏扇形踏步的部位有足够的宽度。
4.1.19.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包括住宅套内的外窗和楼梯间、电梯间等公共部位的外窗,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规定当窗台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
4.2.公共空间
4.2.2.本条对电梯在住宅单元平面布局中的位置,提出了相关的限定条件。电梯机房设备产生的噪声、电梯井道内产生的振动、共振和撞击声对住房干扰很大。
在小套型住宅单元平面设计时,满足这一要求确有一定困难。特别是,在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最小套型组合时,当受条件限制,电梯不得不紧邻兼起居室的卧室布置的情况很多。考虑到“兼起居的卧室”实际上有部分起居空间,可以尽量在起居空间部分相邻电梯,并采取双层分户墙或同等隔声效果的构造措施。
4.2.3.楼梯梯段净宽系指墙面装饰面至扶手中心之间的水平距离。梯段最小净宽是根据使用要求、模数标准、防火规范的规定等综合因素加以确定的。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相一致,18m以下可将净宽要求减小1.00m,即可采用2.4m开间的楼梯间,既符合模数有利于工业化制作,又能满足搬用家具的使用要求,还能有效增加住宅的使用空间。
住宅公共楼梯的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26m高度不应大于0.175m时,坡度为33.94°,接近舒适性标准,在设计中也能做到。按层高2.80m计,正好设16步。
4.2.9.信报箱作为住宅的必备设施,其设置应满足每套住宅均有信报箱的基本要求。目前全国有些地区的住宅信报箱发展滞后,安装率低,使得人们的基本通信权利无法得到保障。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对信报箱的设置提出了具体要求。
5.结构与地基
5.1.上部结构
5.1.2.本条对住宅结构的抗震设计提出了基本要求。
我国所有的住宅建筑均要进行抗震设计。住宅不应采用严重不规则的建筑、结构设计方案。严重不规则总体上是指:建筑结构体形复杂、多项不规则指标超过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有关规定上限值或某一项指标大大超过规定值,从而造成严重的抗震薄弱环节和明显的地震安全隐患,可能导致地震破坏的严重后果。
5.1.3.结构材料性能直接涉及结构的可靠性。当前,我国住宅结构采用的主要材料有建筑钢材(包括普通钢结构型材、轻型钢结构型材、板材和钢筋等)、混凝土、砌体材料(砖、砌块、砂浆等)木材、铝型材和板材、结构粘接材料(如结构胶等)这些材料的力学性能、工艺性能和耐久性能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满足设计要求。住宅建筑量大面广,需要消耗大量的建筑材料,建筑材料的生产又消耗大量的能源、资源,同时给环境保护带来巨大的压力。因此,住宅结构材料的选择应符合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
5.1.4.住宅结构在建造和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作用的取值、组合原则以及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的具体设计要求等,根据不同材料结构的特点,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规定。
住宅结构在设计工作年限内应具有足够的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具体体现在:(1)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能够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如重力、风、地震作用以及非荷载效应(温度效应、结构材料的收缩和徐变、环境侵蚀和腐蚀等),即具有足够的承载能力;(2)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良好的工作性能,满足适用性要求,如可接受的变形、挠度和裂缝等;(3)在正常维护条件下具有足够的耐久性能,即在规定的工作环境和预定的工作年限内,结构材料性能的恶化不应导致结构出现不可接受的失效概率;(4)在设计规定的偶然事件发生时和发生后,结构能保持必要的整体稳定性,即结构可发生局部损坏或失效但不应导致连续倒塌。
5.2.地基基础
5.2.1.过去,多数工程项目只考虑地基承载力设计,很少考虑变形设计。实际上,地基变形造成建筑物开裂、倾斜的事例屡见不鲜。因此,设计原则应当从承载力控制为主转变到重视变形控制。地基变形计算值,应满足住宅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要求。地基变形验算包括进行处理后的地基。
目前,由于抗浮设计考虑不周引起的工程事故也很多,应在承载力设计过程中引起重视。
有关地基基础承载力、变形、稳定性设计的原则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第3.0.4条、第3.0.5条的规定;抗震设防地区的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并应符合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第4.2.3条的规定。
5.2.2.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2013第3.3.3条制定,对与住宅建筑邻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提出要求,以保证住宅建筑的安全使用。所谓“邻近”,应以边坡破坏后是否影响到住宅的建筑安全和正常使用作为判断标准。
5.2.3.多年冻土地区在我国分布较广,在这些地区建造房屋,进行地基与基础计算,必须考虑建筑物与地基土之间热交换引起的地基承载力、变形的变化对静力计算的影响。由于没有考虑冻土这一特点而引起地基沉陷、墙体开裂、房屋不能使用的事故屡见不鲜,同时由于没有掌握计算要点盲目埋深,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十分可观,因而在冻土地区应通过对地基静力、热工、稳定三方面的计算,达到安全、经济的目的。
在多年冻土地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和非冻土地区一样,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变形及稳定性计算。但是,作为地基土的冻土其强度、承载力等数值,除了与地基土的物质成分、孔隙比等因素有关外,还与冻土中冰的含量有很大关系。冻土中未冻水量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冻土中的含水(冰)量及冰-土的胶结强度,地温升高,冻土中的未冻水量增大,强度降低,地温降低,未冻水量减少,强度增大。因此,在确定冻土地基承载力时,必须预测建筑物基础下地基土的强度状态,用建筑物使用期间最不利的地温状态来确定冻土地基承载力才是最安全的。反之,仅按非冻土区状态来确定地基承载力,就不能充分利用冻土地基的高强度特性,造成很大的浪费。若仅按勘察期间天然地温状态确定的冻土地基承载力亦是不安全的。因而,基础设计时,按预测建筑物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地温状态来进行承载力计算。
6.室内环境
6.2.光环境
6.2.1.日照对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住宅的日照又受地理位置、朝向、外部遮挡等许多外部条件的限制很不容易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尤其是在冬季,太阳的高度角比较小,楼与楼之间的相互遮挡严重的情况下更加难以满足要求。本条规定是底线性的要求。
6.2.2.该条直接采光是指在卧室、起居室、厨房空间直接设有外窗,包括窗外设有阳台等外挑遮挡物。住宅中的卧室和起居室具有直接采光是居住者生理和心理健康的基本要求,直接采光可使居住者直接观看到室外自然景色,感受到大自然季节性的变化,舒缓情绪、减少压力,有助于身心健康,这也是目前国外许多采光标准所强调的。住宅中的厨房也是居住者活动频繁的场所,除了采光以外,外窗还有很重要的通风作用。
6.2.3.光源显色性对人的视觉舒适有着重要影响,因此在人员长时间停留的卧室和起居室光源应当保证良好的显色性;国外的研究证明色温大于4000K可具有光生物的不安全性,提出色温不高于4000K。因此,应当限制卧室和起居室的色温不应高于4000K。
6.3.热环境
6.3.1.当建筑外围护结构的内表面温度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时,会引起围护结构内表面结露。建筑物内表面出现结露现象后,会导致发霉、腐蚀、材料性质发生变质;同时由于霉菌孢子扩散,会产生臭味、恶化室内环境;特别是当霉菌在温度25℃~30℃、湿度在80%以上,且有充足的氧气条件下,可引起大量霉菌繁殖,并能传播真菌疾病,危害身体健康。因此,规定建筑外围护结构内表面温度应不低于室内空气露点温度。
7.建筑设备
7.1.给水排水
7.1.1.为节约能源,减少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污染,住宅建筑底部的住户应充分利用市政管网水压直接供水。当设有管道倒流防止器时,应将管道倒流防止器的水头损失考虑在内。
7.1.2.集中式供水是指自水源集中取水、处理、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住宅用户的供水方式。小型集中式供水是指农村日供水在1000m3以下或供水人口在10000人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分散式给水系统是指干旱缺水地区或居民稀少的山区,用户直接从水源自行取用水,无任何设施或仅有简易设施的给水方式。
7.1.3.为确保居住者正常用水条件,并满足节约用水的要求,本条给出了套内分户用水点压力要求和入户管得给水压力限值。
提出套内分户用水点最低给水水压的要求,是为了确保用水点正常用水条件,可根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提供的卫生器具最低工作压力确定,或根据具体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工作水压确定。
卫生器具正常使用的最佳水压为0.10MPa左右,从节水、噪声控制和使用舒适考虑,入户管得给水压力的最大限值规定为0.35MPa,其目的是要通过限制供水的压力,避免无效出流状况造成水的无谓浪费。超过压力限值,则要采取系统分区、支管减压等措施。
本条文的设置来源于《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强制性条文8.2.4条、《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强制性条文8.2.2条。上述条文均对住宅的分户入户给水管压力提出了不大于0.35MPa的要求,前者还对住宅套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作出了要求。本条文纳入了上述条文中关于分户入户给水管压力的要求,并对分户用水点的给水压力提出了不应小于用水器具要求的最低压力,将条文适用范围扩展至住宅。国外现行标准目前无此方面的相关强制要求。
7.1.4.为防止卫生间排水管道内的污浊有害气体和有害生物串至厨房内,对居住者卫生健康造成影响,因此本条规定厨房与卫生间不应共用一根排水立管,而应分别设置各自的立管。
7.1.5.为避免排水管道漏水、噪声或结露产生凝结水影响卧室卫生和居住者健康,污损财物,排水管道(包括排水立管和横管)均不应穿越卧室空间。
7.1.6.本条规定了住宅必须设置地漏的部位,地漏的水封深度要求及洗衣机废水的排放要求。地漏的水封深度必须满足一定的要求,避免排水系统有害气体逸入室内危害人体健康,这是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卫生安全的重要保证。考虑到水封蒸发损失、自虹吸损失以及管道内气压变化等因素,国内外规范均规定卫生器具存水弯水封深度为50~100mm。水封深度不应小于50mm,对应于污水、废水、通气的重力流排水管道系统排水时内压波动不致于破坏存水弯水封的要求。
当洗衣机设置在阳台上,如果洗衣废水排入阳台雨水管,且雨水管在首层地面排至散水,漫流至室外地面或绿地,会造成环境污染、影响植物的生长;如果雨水接检查井排入市政雨水管,则未经处理的富含磷、氮的洗衣废水会污染雨水排放水体,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危害自然生态系统,因此应禁止洗衣废水接入雨水排水系统。
澳大利亚国家建筑技术法规(NCC)、丹麦《建筑条例(Building.Regulations)》等国外现行相关标准中对用水部位设置排水设施、防止排水系统有害气体进入室内等均有强制性要求。
7.1.7.本条的目的是确保当室外排水管道满流或发生堵塞时,不会造成倒灌、污染室内环境、影响住户使用。地下室、半地下室中卫生器具和地漏的排水管低于室外地面,故不应与上部排水管道连接,而应设置集水坑,用污水泵单独排出。
7.1.8.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太阳能集热部件通常需要安装在屋面或阳台围栏侧板上,应采用机械固定、焊接、预埋等牢固性构件连接方式或一体化建造方式与建筑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止由于个别构件破坏引起的安全事故,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且不得破坏住宅建筑屋面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7.1.9.随着我国对水环境保护力度加大,城镇污水处理率大大提高,住宅污水不应成为水环境的污染源,因此要求生活污水应达标排放,排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的规定。
7.2.供暖、通风和空调
7.2.1.以热水为采暖热媒,在节能、温度均匀、卫生和安全等方面,均较为合理。“可靠的水质保证措施”非常重要。长期以来,热水采暖系统的水质没有相关规定,系统中管道、阀门、散热器经常出现被腐蚀、结垢或堵塞的现象,造成暖气不热,影响系统正常运行。
7.2.2.当采暖系统设在可能冻结的场所,如不采暖的楼梯间时,应采取防冻结措施。
7.2.3.对采暖系统的管道,应考虑由于热媒温度变化而引起的膨胀,采取补偿措施。
7.2.4.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夏热冬冷地区居民对提高冬季室内温度呼声日渐强烈。由于夏热冬冷地区具有供暖期短、供暖负荷小且波动大等特点,该地区不应采用大规模集中供暖。结合世界上与我国夏热冬冷地区气候特征相似地区采暖形式的调研,同时从气候特征、能源结构、居民生活习惯、经济性等方面综合分析,除有余热废热可利用或热泵项目外,夏热冬冷地区更适合采用分散式供暖系统。对于确实需要采用集中供暖系统的住宅建筑,应经技术经济论证其合理性后再实施。
其中,水源热泵(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封闭水环路式水源热泵)用水作为机组的热源(汇),可以采用河水、湖水、海水、地下水或废水、污水等。当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取可靠的回灌措施,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破坏和污染。
7.2.5.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是当前的重要政策要求。用高品位的电能直接用于转换为低品位的热能进行采暖,热效率低,运行费用高,是不合适的。严寒、寒冷地区全年有4~6个月采暖期,时间长,采暖能耗高。近些年来由于空调、采暖用电所占比例逐年上升,致使一些省市冬夏季尖峰负荷迅速增长,电网运行困难,电力紧缺。盲目推广电锅炉、电采暖,将进一步劣化电力负荷特性,影响民众日常用电。因此,应严格限制应用直接电热进行集中采暖,但并不限制居住者选择直接电热方式进行分散形式的采暖。
7.2.6.目前,厨房中排油烟机的排气管的排气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通过外墙直接排至室外,可节省空间并不会产生互相串烟,但不同风向时可能倒灌,且对周围环境可能有不同程度的污染;另一种方式是排入竖向通风道,在多台排油烟机同时运转的条件下,产生回流和泄漏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两种排出方式,都尚有待改进。从运行安全和环境质量等方面考虑,当采用竖向通风道时,应采取防止支管回流和竖井泄漏的措施。
7.2.8.卫生间往往是住宅内的污染源,本条的目的是改善无外窗的卫生间的空气品质。住宅建筑中设有竖向通风道,利用自然通风的作用排出卫生间的污染气体。但由于竖向通风道自然通风的作用力,主要依靠室内外空气温差形成的热压,以及排风帽处的风压作用,其排风能力受自然条件制约。为了保证室内卫生要求,需要安装机械排气装置,为此应留有安装排气机械的位置和条件。
7.2.9.近年来,空调安装及维护人员的安全问题得到社会广泛关注,本条第1款旨在保护空调安装及维护人员的安全。当阳台设置空调室外机时,如安装措施不当,会降低空调室外机排热效果,降低空调性能,会对居民在阳台上的正常活动以及对室外和其他住户环境造成影响。因此,本条对阳台或建筑外墙空调室外机的设置作出了具体规定。本条第5款规定在排气侧不应有遮挡物,但不包括百叶。空调室外机所设置的百叶仅是装饰物,叶片间距太小,会影响空调室外机散热,因此在满足一定的视线遮挡效果时,叶片间距越大越好。
7.3.燃气
7.3.2.地下室、半地下室敷设燃气管道时,当管道输送的燃气的密度比空气重或与空气相当时,泄漏的燃气容易下沉,不易扩散。当发生燃气泄漏时,提供报警信号,可采取开门窗通风或启动通风装置。
7.3.6.多台设备合用一个烟道时,不论是竖向还是横向连接,都不允许相互干扰和串烟。
7.3.7.烹饪操作时,厨房燃具排气罩排出的烟气中含有油污,若与热水器或采暖炉排出的高温烟气混合,可能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因此两者不得合用烟道。
7.4.电气
7.4.3.除有要求外,起居室空调器电源插座只预留一种方式;厨房插座的预留量不包括使用电炊具的,即家居做饭只采用电能源,没有燃气供应。
此条款是住宅套内电源插座配置的最低要求。
7.4.5.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第3.0.3、3.0.4条强制性条文制定本强制性条款。本规范在此基础上,根据《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及住宅的特性,对住宅的高度也作出了规定,目的是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7.4.6.装有浴盆或淋浴的卫生间应做局部等电位联结,目的是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7.4.8.设置门禁装置是加强安全管理,目的是保障居民的人身安全。
7.5.电梯
7.5.1.本条参考《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6.4.1条(强条)、6.4.5条、6.4.2条;《无障碍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2017.7.25)第6.5.4条。本条提高了住宅设置电梯的要求,由原七层及以上或超过16m设置电梯,调整到了四层及以上或超过9m应设置电梯;由十二层及以上每单元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提高到四层及以上每单元设置一台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
在《老年人住宅建筑设计规范》GB/T.50340-2016第5.4.1条中规定:二层及二层以上老年人住宅应设置可容纳担架的无障碍电梯。老年人住宅设计时可参考此规范执行。
电梯是住宅的重要垂直交通工具。在欧美一些国家,一般规定四层起应设置电梯,原苏联、日本且我国台湾省的规范规定六层起应设置电梯。我国则规定七层及以上应设置电梯。
我国己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住宅应更多地考虑老年人使用的方便和普通居民的便捷。我国目前有大量的多层住宅,居民已逐渐老龄化,因为没有电梯给居民带来极大的不便,甚至严重影响医疗救护和居家安全。因此,本规范大幅提高了住宅设置电梯的标准,调整为四层及以上或超过9m应设置电梯。
可容纳担架的电梯是突发疾病时救助安全的重要保证,也便于运送较大的家具。可容纳担架的电梯轿厢最小尺寸为1.50.m.×1.60m,且开门净宽不小于0.90m,可利用对角线放置铲式担架车。有条件的老年人住宅可以考虑采用具有病床专用电梯。
本规范还要求每单元至少设置一台无障碍电梯,为各类人群提供方便,通廊式住宅可以在解决无障碍通道的情况下设置一台或多台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的侯梯厅深度、呼叫按钮高度、显示装置、盲文按钮、扶手、镜面材料、无障碍标志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相关要求。
7.5.2.既有住宅建筑加装电梯往往受建筑空间、经济水平、居民意愿等条件限制,且使用人数和使用频率相对很少,因此可选用便于加装的小体量电梯。我国电梯的最小载重量约为300kg。选用小体量电梯,电梯井道、基础等造价相对较低,井道占用空间和场地较小,整体经济性较好,更易于实施。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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