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审批工作办法(水处理通用工序排污许可十五问十五答)
排污许可审批工作办法(水处理通用工序排污许可十五问十五答)三问:适用本规范的生产类排污单位具体指哪些行业?采矿类排污单位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采矿业B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中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10和其他采矿业12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至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以及第112类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标准具体适用行业多,行业特点各有不同,为便于理解和实施,按照排污特点将排污单位分为采矿类、生产类和服务类。本规范不替代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水处理设施执行其行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二问:适用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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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极星水处理网讯: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通用工序》(HJ 1120—2020)的编制思路、主要内容和重点难点,相关技术专家对本标准进行重点内容解读。
一问:本标准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至108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以及第112类中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水处理设施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本标准具体适用行业多,行业特点各有不同,为便于理解和实施,按照排污特点将排污单位分为采矿类、生产类和服务类。本规范不替代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已有行业技术规范的,水处理设施执行其行业技术规范相关规定。
二问:适用本规范的采矿类排污单位具体指哪些行业?
答:
采矿类排污单位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采矿业B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06、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07中陆地石油和天然气开采、黑色金属矿采选业08、有色金属矿采选业09、非金属矿采选业10和其他采矿业12涵盖的采矿类排污单位。
三问:适用本规范的生产类排污单位具体指哪些行业?
答:
生产类排污单位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制造业C,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D中涵盖的排污单位。
四问:适用本规范的服务类排污单位具体指哪些行业?
答:
服务类排污单位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交通运输、仓储业G中客运火车站、货运火车站、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机场、客运港口、除危险品仓储外的其他仓储,住宿和餐饮业H,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O,教育P,卫生和社会工作Q中社会工作等涵盖的排污单位。
五问:排污单位填报时如何选择行业类别?
答:
填报“行业类别”时,应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选择主行业,子行业选择为“水处理通用工序”。
六问:排污单位的哪些设施需要进行编号?怎样编号?
答:
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均需进行编号,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可填报排污单位现有内部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排污单位编码规则》(HJ 608)进行编号并填报。
七问:排污单位填报图件有哪些要求?
答:
采矿类排污单位应填报采矿、选矿及污水处理设施工艺流程图和总平面布置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站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雨水、废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生产类排污单位应填报生产工艺流程图(包括全厂及各工序)和厂区总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应包括主要生产设施(设备)、主要原辅料流向、生产工艺流程等内容。厂区总平面布置图应包括主体设施、公辅设施、污水处理设施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全厂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服务类排污单位应填报总平面布置图,图中应包括主体工程、公辅工程、污水处理设施等,同时注明废水外排口、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并给出全厂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和排放去向。
有核发权的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增加填报图件要求或自行提交其他图件。
八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管理要求有何差别?
答:
属于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中,采矿类和生产类排污单位废水外排口,以及《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环土壤〔2018〕22号)中重点行业排污单位车间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服务类排污单位中,重点管理排污单位废水排入环境水体的外排口为主要排放口,其他为一般排放口。
对于主要排放口,同时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和排放量,实施“双管控”;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速率);对于其他排放口,不设置许可要求。
九问:废水排放标准和纳入管控的污染因子如何确定?
答:
对于采矿类排污单位,煤炭采选业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426),铁矿采选业执行《铁矿采选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1),镁、钛矿采选业执行《镁、钛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8),铜、镍、钴矿采选业执行《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7),铅、锌矿采选业执行《铅、锌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6),铝矿采选业执行《铝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5),锡、锑、汞矿采选业执行《锡、锑、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770),稀土矿采选业执行《稀土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6451),其他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对于生产类排污单位,火炸药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炸药》(GB 14470.1),火工药剂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工药剂》(GB 14470.2),弹药装药行业执行《弹药装药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3),其他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服务类排污单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
排污单位废水排放有其他标准要求的,从其规定。若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从其规定。纳入管控的污染因子根据执行的标准确定。
十问:主要废水排放口的哪些污染因子需要许可排放量?
答:
采矿类和生产类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要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主要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废水排放口,还应根据废水中所含重金属因子情况,明确铅、汞、铬、镉、砷五项重金属的许可排放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服务类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应许可化学需氧量、氨氮许可排放量。
十一问:如何确定废水主要排放口的许可排放量?
答:
许可排放量基于许可排放浓度、产品产能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进行计算,并与排污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严确定。2015年1月1日(含)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确定的要求,即“三者取严”。
十二问:废水不外排的排污单位,申报时如何填报排放量?
答:
废水不外排的企业不许可废水中污染物排放量,但需要在填报产排污环节时明确各股废水排放去向。
十三问: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是否影响发证?
答:
不影响发证。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推荐的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已有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防治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十四问:自行监测要求中,监测因子和频次如何确定?
答:
本标准列出了应开展自行监测的主要污染因子的最低监测频次,未规定的其他监测因子指标按照《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 819)等标准规范执行。待行业自行监测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十五问: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如何计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
答:
排污许可证要求采用自动监测而未采用的,使用产污系数法核算污染物实际排放量,且按产生量进行核算。
原标题:排污许可常见问题 2020年第25期(总第45期)水处理通用工序排污许可十五问十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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