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的待遇:集体收益应增加一个人的分配份额
农村双女户独生子女户的待遇:集体收益应增加一个人的分配份额二审认为 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 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因上诉人魏某1并非被上诉人村组村民,减弱了上诉人家庭对被上诉人村组土地的依赖程度。被上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享受独生子女户的相关奖励优惠份额 较之其他父母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生子女户家庭以增加一半份额为宜。二审改判:由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赵某丽、魏某某、魏某1独生子女户奖励13250元。
赵某丽、魏某某、魏某1系因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村民,魏某1系独生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户光荣证书。2021年12月25日,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年底发放年终村集体收益款,按照正常3人发放收益款。赵某丽认为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认定他们家并非独生子女户是错误的,独生子女户光荣证书是调查核实后发放,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多发一份,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不予发放,故提起本案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中所称“独生子女户”,夫妻双方必须均为非城镇户口。原告魏某1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为非城镇户口,原告并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户”,不应享受被告村组的独生子女奖励,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二审不予支持。
一审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赵某丽、魏某某、魏某1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赵某丽、魏某某、魏某1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 依照《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五项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集体资产收益和财物时 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个人份的份额。因上诉人魏某1并非被上诉人村组村民,减弱了上诉人家庭对被上诉人村组土地的依赖程度。被上诉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享受独生子女户的相关奖励优惠份额 较之其他父母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生子女户家庭以增加一半份额为宜。
二审改判:由开发新区沣永新村第五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赵某丽、魏某某、魏某1独生子女户奖励13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