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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居民小区的管理)

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居民小区的管理)​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小区管理规约如果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摊有约定的 首先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比例确定费用。​

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居民小区的管理)(1)

​ 一、居民小区的管理

居民小区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二、居民小区共有部分收益的处分

利用物业共用部分、公共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基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物业服务人员应定期将服务的事项、服务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收益分配,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 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

小区管理规约如果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如何分摊有约定的 首先按照约定进行分摊,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可以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比例确定费用。

小区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居民小区的管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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