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单有绝对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吗(农村的分家单有无法律效力)
分家单有绝对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吗(农村的分家单有无法律效力)于某、王小夏在涉诉宅院内硬化了地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2001年,因原有的西小棚坍塌,王夏、于某在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修建了红砖的院墙和大门、以及在涉诉宅院的南侧将原有猪圈拆除修建洗澡间和厕所各一间。2003年,在洗澡间和厕所的北侧搭棚子两间。1987年,王某去世后,王小夏、于某开始占有使用涉诉宅院。王秋一家在北京石景山区居住,所以将其分得房屋给付于某和王小夏照看。后于某、王小夏对北正房五间进行了装修,具体的内容为更换两根柱子、对房屋顶了两根柱子,吊石膏板的顶棚、重新更换电线、安装电灯、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之间做了铝合金的隔断、在东数第三间和第四间之间重新垒了隔断墙、安装暖气设施、对东数第一间至第三间铺了地板瓷、更换了门窗以及修补房顶的瓦。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王春、王夏、王秋和王冬,王某于1988年去世,张某于1994年去世。
本期是案例分享的第36篇。
中国农村部分地区有一种传统习俗,即兄弟几人成年后在家长的主持下通过分家单进行分家,那么这种分家的协议是否得到现代法律的承认呢?
话不多说,先看本期的案例。
案情简介
王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四名子女,即王春、王夏、王秋和王冬,王某于1988年去世,张某于1994年去世。于某与王夏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子即王小夏,王夏于2006年去世。王春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三名子女即刘小一、刘小二、刘小三,王春于2009年去世,刘某于1989年5月去世。
涉诉宅院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该宅院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王XX名下,王XX与王夏系同一人。涉诉宅院原有北正房五间、西小房一间、猪圈一间、厕所一间、土坯院墙和木栅栏门。
1983年11月21日,在见证人张某、陈某某和闻某某的见证下,由陈某某和张某执笔,王夏和王秋达成《分居草契》,该草契载明:“王夏、王秋兄弟二人经协商,分居另行单过,财产处理如下:现有瓦房五间、西小棚一间、猪圈一个、北京小屋两间分在王秋名下为业,但二位老人仍有居住使用权力。室内及家庭一切用具归两位老人使用处理,其他人不得干涉。院内及院落四周大小树木若干棵,分在王夏名下。兄弟二人无争……”
1987年,王某去世后,王小夏、于某开始占有使用涉诉宅院。王秋一家在北京石景山区居住,所以将其分得房屋给付于某和王小夏照看。后于某、王小夏对北正房五间进行了装修,具体的内容为更换两根柱子、对房屋顶了两根柱子,吊石膏板的顶棚、重新更换电线、安装电灯、东数第二间和第三间之间做了铝合金的隔断、在东数第三间和第四间之间重新垒了隔断墙、安装暖气设施、对东数第一间至第三间铺了地板瓷、更换了门窗以及修补房顶的瓦。
于某、王小夏在涉诉宅院内硬化了地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2001年,因原有的西小棚坍塌,王夏、于某在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修建了红砖的院墙和大门、以及在涉诉宅院的南侧将原有猪圈拆除修建洗澡间和厕所各一间。2003年,在洗澡间和厕所的北侧搭棚子两间。
王秋同意给付于某、王夏及王小夏所修建的房屋、对北正房的装修及对涉诉宅院的构筑物和添附物补偿五万元,对此于某、王小夏不同意并称上述的添附物、构筑物及建筑物均应归于某和王小夏所有,不同意王秋补偿。王秋、于某、王小夏等对于某、王夏及王小夏在涉诉宅院内所修建的房屋、北正房的装修及对涉诉宅院的构筑物和添附物价值均不申请司法评估。
另,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于某另有新批的宅院一所,该宅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于某名下。
2017年2月23日,于某和王小夏提出在涉诉宅院内修建两层楼房,王秋不同意,于某和王小夏将涉诉宅院的大门紧锁,不让王秋进入。
后因涉案宅院的归属问题,王秋以分家析产纠纷为由将于某、王小夏、刘小一、刘小二、刘小三起诉至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号宅院中五间北房、一间西小房、院墙、大门和两间棚子、洗澡间一间和厕所一间归其所有。
判决结果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分家系农村较为常见的家庭财产处理方式。本案中法院对《分居草契》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分居草契》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该《分居草契》的效力,法院予以确认,王秋依据该《分居草契》要求北正房五间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房地一体原则,王秋亦取得了涉诉宅院的使用权。
其后,虽然王小夏、王夏、于某在涉诉宅院内对北正房五间进行装修,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新建厕所和洗澡间各一间、搭建棚子二间、修建院墙和大门,对北正房五间进行装修、对院内硬化了地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但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于某一家在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另有新批的宅基地,故王小夏、王夏、于某所建的北正房西侧修建耳房一间、新建厕所和洗澡间各一间、搭建棚子二间、院墙和大门、硬化了地面、透水砖铺设地面、修建花墙以及在花墙南侧铺设水泥方砖地面仍应归王秋所有。故王秋要求北正房五间、北正房西侧耳房一间、洗澡间一间、厕所一间、棚子二间、院墙、大门归其所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王秋同意给王小夏、于某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物补偿,对此法院不持异议,但因双方就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物补偿的价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且均不申请司法评估,故法院在本案中难以解决,王小夏、于某对上述建筑物、构筑物及添附物补偿问题可另案解决。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北郎中村XX号宅院内北正房五间、北正房西侧耳房一间、洗澡间一间、厕所一间、棚子二间、院墙、大门归王秋所有。
于某、王小夏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二审审理,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处理结果并不违反相应的法律规定,于2018年8月30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观点
法院对于本案中依照传统习俗签署的《分居草契》予以尊重,是尊重民俗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并非意味着法院对于分家单的内容一概予以承认,如果分家单上协议达成的内容过于苛刻,有侵害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或者明显违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法院也有权否认其法律效力或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调整。
话说回来,本案中争执的两方原属兄弟,所争之物也是老家的祖产,如果能够相互体谅,互相退让,协商一致,并不至于闹到法院去裁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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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3民终12688号民事判决书,文中提到的人物的姓名均是化名。本文图片来源于平台版权方,任何网站、报刊、电视台、公司、组织、个人未经版权方许可,不得部分或全部使用。